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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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Word格式.docx

建设内容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必要装备,满足养老服务的差不多需要,完善生活照管、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安慰五项差不多功能。

第六条规范建设、科学治理。

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差不多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严格遵循国家差不多建设和老年人权益保证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应逐步提高政府的投入和保证水平,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治理,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

第三章建设任务

第四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建设的要紧任务是:

(一)在城镇“三无”对象达到一定规模,没有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地点,支持按标准新建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

(二)在现有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床位数量严峻不足、无法满足当地养老服务需要的地点,支持按标准扩建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

(三)在现有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条件较差、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峻阻碍功能发挥的地点,支持按标准改建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

第五条依照实际需要,为现有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配备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章建设规模及内容

第六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的规模应依照辖区老年人口数量(专门是城镇“三无对象”人数)和年龄结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地区经济进展状况、地理和交通条件、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七条依照实际服务覆盖地区人口数测算,原则上设定四类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

第Ⅰ类:

标准建设面积38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100张左右;

第Ⅱ类:

标准建设面积74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200张左右;

第Ⅲ类:

标准建设面积108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300张左右;

第Ⅳ类:

标准建设面积14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400张左右。

第Ⅴ类:

标准建设面积170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500张左右。

第八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内容应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及差不多装备。

第九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老年人一辈子活起居、医疗康复、文化娱乐以及社会工作等功能性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

第十条功能性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待用房及设施功能:

接待用房包括接待厅、接待室、体检观看室、总值班室。

提供老年人入住接待服务、老年人入院体检和观看等基础服务。

(二)生活起居用房及设施功能:

生活起居用房包括居室、沐浴间、配餐间、餐厅、会见谈天厅、护理员值班室。

配置老年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为老年人开展日常活动制造良好环境。

(三)医疗康复用房及设施功能:

医疗康复用房包括诊疗室、处置室、抢救室、药房、消毒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临终关怀室、大夫办公室、护士站。

配置用于老年人康复、治疗和活动的设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和指导,为专业的康复技术服务提供技术载体。

(四)文化娱乐用房及设施功能:

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书画室、亲情网络室、多功能厅。

提供老年人文化娱乐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为加强老年人的沟通与交流,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制造必要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用房及设施功能:

社会工作用房包括心理疏导室和社会工作室。

为老年人提供个案辅导或组织老年人参加康乐性的小组活动,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第十一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五章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新建和迁建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建设应符合都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通便利、与相关的医疗等单位距离较近,周边有方便工作人员生活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三)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和易遭受洪水或地质灾难等威逼的地段。

(四)幸免设置在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邻近,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五)设施建设不宜在都市中心地区的主干道上,不宜与大型繁华的商业区、公共娱乐场所等毗邻,且不应设置在大型的居住区内。

第十三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所需建设用地应纳入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满足使用功能的情形下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且不宜占用地价昂贵的地带,依照国家《划拨用地名录》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办理。

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相关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当地都市规划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规定。

第六章建设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四类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第Ⅰ类:

38m2/床、第Ⅱ类:

37m2/床、第Ⅲ类:

36m2/床、第Ⅳ类:

35m2/床,第Ⅴ类:

34m2/床;

直截了当用于老年人的生活起居、卫生保健、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和社会工作等功能性用房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十六条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人均1.5m2,绿化面积达到50%。

第七章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应依照养老服务需求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各类功能用房采纳集中布局的形式,如有专门需求,可将后勤设备用房等分散独立布置。

第十八条建筑平面布局要结合功能特点,优化布局结构,布局设计应达到使老年人感到亲切、安全、可信任的成效。

第十九条总平面布局应符合消防间距和通行消防车的要求。

第二十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T122-99和《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设计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区域设有明显的标志,便于查找和识别。

第二十三条主体建筑不宜超过三层。

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按50年计。

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不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乙类标准;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国家二级标准。

第二十四条主体建筑的立面造型、色调应符合老年人个性和心理需求,开放性与封闭性相结合。

内外装修材料采纳简洁、美观、有用、环保、易清洁的中档(一般)装饰材料。

第二十五条主体结构体系应因地制宜确定结构选型,选择结构材料。

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多层主体建筑宜优先考虑采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第二十六条各个功能区应联系方便且有必要的分隔。

合理操纵门厅、走廊、楼梯间等辅助面积,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60%。

建筑层高应操纵在3.3米~3.6米。

第二十七条老年人居室以2~4人间为宜,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抢救床及日常护理的需要;

应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地面;

宜设置阳台,提供衣物储藏的空间,设置呼叫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

第二十八条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居室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

6,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

第二十九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其高度宜为2.5~3.0m。

第八章建筑设备

第三十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建筑设备应包括:

供排水工程和消防系统、供电和通讯工程、采暖与通风空调工程等。

第三十一条供排水工程和消防系统

(一)宜采纳都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用水分为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并考虑绿化用水和洗车用水,水源由市政供水解决,必要时设置生活、消防合用水池。

所有用水设备考虑采纳节水型设备。

(二)老年人一辈子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三)消防设施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当市政供水不能达到消防供水的水量和水压时,应设消防系统。

(四)生活废水包括盥洗废水、餐饮废水等,粪便污水应采纳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依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五)室外设雨水排水系统,聚拢后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缺水地区应设雨水收集与储备利用设施。

第三十二条供电和通讯工程

(一)直截了当引入低压电源进入机构低压配电室,再供给各个建筑用电区域。

供电设施宜采纳双回路供电,并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

当双回路电源不能保证时,应设自备电源。

照明设备要紧采纳荧光灯及节能灯具,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依照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二)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办公治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通讯。

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形成局域网络并与INTERNET网互相联通。

(三)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

第三十三条采暖与通风空调工程

在拥有市政燃气供应的都市应采纳燃气作厨房及锅炉房燃料。

各地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应依照当地气象条件确定采纳的采暖与通风空调设施。

其热源应优先考虑采纳市政热源,必要时可自设锅炉房。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宜安装空气调剂设备。

第九章设施和差不多装备标准

第三十四条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差不多设施、设备的配备应满足老年人一辈子活需要和治理要求,按照建设规模分类配置。

设备和用具的外形、高度、重量等应符合老年人躯体特点,方便老年人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5平米。

依照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

单人床、床头柜、衣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

第三十六条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坐便器、安装在墙上的尿池、扶手、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防滑的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第三十八条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有洗衣机、熨斗等。

第三十九条有配置了适合残疾人运动、康复的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第四十条依照老年人健康情形,预备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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