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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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品房贷款,必须是公积金中心评审通过的项目合作楼盘。
4、再交易住房,须在《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5、现房,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6、建造、翻建住房,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公积金中心要求。
7、申请贷款的房屋,产权人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其他共有人,须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贷款金额以借款人所占房价份额核算。
8、房屋共有人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贷额度的最高限额为购房总金额的7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可贷额度和人民币20万元。
借款人可贷额度核算公式:
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帐户内公积金本息余额×
倍数+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公积金月缴存数额之和×
2×
系数×
贷款期限(月)。
倍数和系数由“中心”拟定,按年调整,向社会公布。
今年的倍数和系数均为2。
借款人具体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核定。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利率。
已发放实施的公积金贷款,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标准。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月均等额还款和月均等额本金还款,由借款人自主选择。
◆提前还贷
借款人在按期还贷满一年后,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提前部分还本和全额还款各一次。
提前部分还本的,还款的本金须是万元的整数倍。
提前部分还本后,不调整剩余的还款期数,只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全额还款,须是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书面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二十个工作日内批复。
同意的,公积金中心函告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在正常还贷一年后,可以支用本人及配偶个人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特别说明
每月26日至月末,中心内部结算,暂停划款。
商品房贷款
申请贷款的需要资料和办理程序
(须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约楼盘)
需要资料:
(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首付款银行进帐单;
4、配偶无公积金的,提供本人收入证明。
办理程序:
1、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
开发商存入银行,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2、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和《谈话备忘录》,中心窗口受理。
3、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审批意见回复借款人。
4、中心递送贷款资料到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5、借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6、开发商进行预抵押登记,并为借款人取得的借款,向贷款人作出期间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保证合同》。
7、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8、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将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划入开发商在银行设立的存款帐户内。
9、售房单位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内,督促借款人完结购房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
二手房贷款
2、《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发票;
3、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须在《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1、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房屋过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
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向指定的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3、借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4、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须按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5、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6、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
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
现房贷款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发票;
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1、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
2、借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3、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须按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4、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5、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
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
建造、翻建住房贷款
3、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
4、县(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其它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8、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3、借款人以提供的其它住房办理抵押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建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贷款原则上划转给施工建设方。
大修住房贷款
2、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县(区)以上的规划、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房屋大修施工合同;
8、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及房屋抵押;
9、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款原则上划转给施工建设方。
◆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内容以我中心文件规定为准。
◆您如有更详细的情况需要询问,请向我中心资金运营科咨询。
◆办公地点:
市中区春华路商业银行大楼13楼
◆办理贷款咨询电话:
24151602415161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经2008年3月1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综合管理,下设的资金归集科、各县(区)管理部负责具体提取业务承办。
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监督。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市公积金中心(或授权县、区管理部)开具现金(或转帐、电汇)支票到指定银行办理支取。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15%以上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