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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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章程11
第一章总则11
第二章开办资金、业务范围12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13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管理14
第五章变更、终止及资产处理14
第六章附则15
教学管理制度16
教学研讨制度18
教师管理及聘任制度19
培训学校财务管理制度20
第一章总则20
第二章财务组织体系21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规范24
第四章会计政策管理28
第五章货币资金管理29
第六章应收账款管理32
第七章存货管理33
第八章固定资产及工程项目管理34
第九章对外投资管理38
第十章无形资产管理39
第十一章资产减值、损失及处理管理40
第十二章筹资管理42
第十三章成本与费用管理44
第十四章财务预算管理45
第十五章财务报告及分析管理46
第十六章财务信息系统管理48
第十七章财务人员培训管理49
第十八章子学校财务管理51
第十九章会计档案管理53
第二十章会计工作交接55
第二十一章附则55
学生档案管理制度56
教务管理员岗位职责58
学员管理规定(试行)59
学员守则(试行)60
安全保卫制度60
设备器材管理制度62
设备安全操作规定64
宿舍长工作职责(试行)68
后勤管理员岗位职责69
培训学校董事会章程
全体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
第二条地址:
南京
第三条性质: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老龄事业发展所需的各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
昆明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首届培训学校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组成人员: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若干;
董事长法人担任,董事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设秘书一人。
第七条董事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或者其代表、培训学校站长、培训学校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
第八条董事会章程对培训学校股东、董事、监事、站长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九条培训学校由个人出资设立。
第十条培训学校享有股东资产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培训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培训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培训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培训学校成立后,由培训学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培训学校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培训学校申报注销,经培训学校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培训,向上述学校提供相应及其他相关部门培养输送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章股东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股东权利
一、出席股东大会,依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培训学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会成员;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培训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培训学校的剩余财产;
七、股权优先受让;
第十四条股东义务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遵守董事会章程;
三、按约定时间、方式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以其他资额为限对培训学校承担责任;
四、培训学校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违约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向股东会报告,并办理手续;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即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的出资,由培训学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培训学校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站长、名誉站长、副站长和站长助理;
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定培训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培训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培训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培训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培训学校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培训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修改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对培训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培训学校形式、修改章程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2/3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按其职权对其余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培训学校站长为聘任制,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二条培训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站长长负责制,股东成员不得干涉培训学校内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培训学校站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务会;
二、主持培训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培训学校工作;
四、对培训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五、聘任或解除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培训学校的收入归全体股东,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亦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及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培训学校每年12月底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对股东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培训学校站长不按照本章程以及全体股东的决议执行事务时,董事会有权更换培训学校站长。
第二十六条股东不得从事有害本培训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被聘任的培训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在站长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如超越授权范围执行事务,或者故意造成重大过失,给培训学校造成重大损害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培训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培训学校每年12月底前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第三十条培训学校每年弥补亏损,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七章合并、分立和变更资本
第三十一条培训学校合作或者分立,由培训学校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培训学校增加资本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约定方式决定股东认缴的增资数额。
第八章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培训学校需要注销,由全体股东决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服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培训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按其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批准昆明颐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成立之日起生效。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培训学校名称:
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
培训学校地址:
第三条培训学校性质:
培训学校为民营股份制独立法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四条培训学校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老龄事业及家政服务发展所需的各类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培训学校规模:
以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为主,旨在通过面授形式助其在毕业前获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第六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董事会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了解本校的经营状况;
(三)有权查阅本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培训学校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由举办者投入。
第八条培训职业及层次:
初、高中两个等级训练营、出国游学等的培训;
第九条培训学校的培训形式有:
短期、中期培训;
业余培训。
第十条培训学校主要面向全省招生,培训对象为在校初高中学生。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培训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会是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培训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站长;
(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定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培训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在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培训学校站长具体负责组织培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四)组织教育培训、教学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五)负责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执行董事长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培训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培训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九条对培训学校培训学员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培训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培训学校的资产与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五章变更、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培训学校变更性事宜,须经董事会提出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培训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一)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五条培训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后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
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务债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