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管理工作办法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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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需获得相应资质。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营业运行两年以上。
第六条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要求;
指定仓库申请人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足10亿元的,还应当具有有关单位(以下称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函,担保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要求;
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七条申请人需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事项,没有逾期无法清偿的债务,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不存在巨额亏损,近两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均为无保留意见。
申请指定仓库的,不存在为其他主体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
新品种上市或某一品种可能出现大量交割等交易所认可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营业运行不足三年的,自营业运行之日起)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第九条申请人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
第十条指定仓库申请人的堆场、库房需有一定规模,总库容、最低保证库容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
指定厂库申请人的生产加工能力或贸易能力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具有申请品种相关商品良好的储存、保管、装卸、物流运输等设施和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具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申请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申请人,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应当经海关核准。
第十四条申请人同时申请交易所2个(含)以上品种、或者申请时已具有1个(含)以上品种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交易所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最低保证库容的要求。
第十五条具有ISO质量体系证书、CMA\CNAS检验认证证书、HACCP认证证书的企业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承诺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满足交易所根据品种特性或特殊情况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指定交割仓库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申请指定仓库的,应当提供: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
1.申请品种和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类型;
2.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净资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
3.运输条件及装卸能力,包括:
所有库区的地理位置、相互距离、主要入出库方式;
有无自有码头、至最近港口距离、码头最大靠泊能力、码头泊位数;
有无铁路专用线、库内专用线数量及长度、至最近车站距离;
周边高速公路情况;
不同运输条件下的日发货及接货速度等;
4.计量能力,包括计量设施种类、规格、数量及年审情况等;
5.是否具备相关品种的检验能力,有检验能力的,说明可检验指标、检验周期、收费标准及检验设施、检验资质情况等;
6.仓库的库容情况,包括所有库区的总库容、拟提供的最低保证库容;
7.是否存在库区租赁情况(包括将自有库区对外租赁或向他人租赁库区),存在租赁情况的,需说明各库区土地、库房、生产线(加工线)的所有权人、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等;
8.周边区域相应品种的现货生产、加工、消费、物流情况说明;
9.是否具有期货交割业务经历,有相关经历的,说明涉及品种及期货交割业务开展的情况;
申请人申请指定保税交割仓库的,还应当说明其保税业务开展情况;
10.最近三年(营业运行不足三年的,自营业运行之日起)相关品种中转量、加工量、贸易量的说明,包括中转量、加工量、贸易量最大的前10位客户的客户名称、中转量、加工量或贸易量信息。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申请人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所列已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和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四)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
(五)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
1.土地、房产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土地、房产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土地、房产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未能提供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2.土地、房产、仓储设施、其他资产等是否存在担保以及担保金额的说明,如有担保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房产、仓储设施等为租赁的,如有担保情况,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及担保金额的说明;
3.有码头、铁路专用线的,需提供码头、铁路专用线使用证明的复印件;
4.消防安全证明的复印件(各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5.计量检验部门颁发的交割商品检重设备(汽车衡、储罐等)年度检定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仓房平面图、货位图。
(七)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主要管理人员具备仓储管理经验的证明材料。
(八)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
1.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3.最近三年(营业运行不足三年的,自营业运行之日起)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以及被期货交易所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九)涉及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查询卡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资料。
(十一)指定仓库申请人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足10亿元的,还应当提供担保单位出具的以下担保材料:
1.担保函;
2.符合担保单位内部决策程序的担保单位决定提供担保的决策文件;
3.截至申请日,担保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存档的最新、有效的企业章程;
4.担保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内容应当包括担保单位与申请人关系以及所占股份、担保单位的企业性质、注册资本、净资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情况,加盖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担保单位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所列已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和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查询卡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资料;
8.承诺书,内容包括:
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申请人申请指定保税交割仓库的,还应当提供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或海关核准其开展保税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申请人申请指定厂库的应当提供:
(一)申请生产型厂库的应当提供:
1.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至(十)项所列材料;
2.生产、加工等设计能力和商品质量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3.意向交割地点申请书。
(二)申请贸易型厂库的:
如申请意向交割地点为现有指定仓库的,应当提供:
1.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三)、(四)、(七)、(八)、(九)和(十)项所列材料;
2.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
(1)拟申请品种和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类型;
(2)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净资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
(3)拟申请的意向交割地点;
(4)拟申请的意向交割地点的运输条件、运输能力,主要入出库方式、不同运输条件下的日入出库速度等;
(5)申请人如租赁指定仓库场地的,需提供在拟申请意向交割地点的库区租赁情况;
申请人如未租赁指定仓库场地的,需提供相关合作协议的签订情况;
(6)意向交割地点周边区域相应品种的现货生产、加工、消费、物流情况说明;
(7)是否具备相关品种的检验能力,有检验能力的,说明可检验指标、检验周期、收费标准及检验设施情况等;
(8)是否具有期货交割业务经历,有相关经历的,说明涉及的品种及期货交割业务开展情况;
3.贸易能力和商品质量的说明,包括最近3年的年贸易量、主要供应商、贸易量最大的前10位客户的客户名称及贸易量信息、主要经营现货品种(型号、品牌)、是否签订长期协议、主要使用港口及物流节点以及该地点的常备库存情况等;
4.意向交割地点申请书;
5.申请人如租赁指定仓库场地的,需提供在拟申请意向交割地点的库区租赁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如未租赁指定仓库场地的,需提供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复印件,未能提供相关协议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如申请意向交割地点不为现有指定仓库的,应当提供本条第
(二)项所列除该项第2目(5)、第5目以外的全部材料,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六)项所列材料。
(三)申请异地交收型厂库的应当提供:
1.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三)、(四)、(七)、(八)、(九)、(十)项,和本条第
(二)项第2和4目所列材料;
2.生产、加工等设计能力和商品质量的说明及证明材料,说明内容应当包括最近3年加工量、主要供应商的名称及供应量信息、主要下游客户的客户名称和销售量信息、主要销售区域、运输方式、以及该地点的常备库存情况等;
3.与意向交割地点所在指定仓库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第二十二条上述申请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担保单位材料需加盖担保单位公章。
第三节设立程序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拟设立指定交割仓库时,可根据市场需要,在交易所网站、期货行业媒体、仓储行业媒体以及相关地区媒体等公开发布征求信息。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先根据第二章第二节所列材料进行初审,再根据初审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就相关证件、文件原件进行验证。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可以对拟设立的指定交割仓库征求市场意见。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签署指定交割仓库协议;
(二)缴纳风险抵押金;
(三)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四)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五)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六)提供结算银行及账号的书面材料;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正式发布设库通知。
第三章指定交割仓库重大事项变更
第一节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指定交割仓库重大事项变更包括:
(一)指定交割仓库或其担保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
(二)指定交割仓库或其担保单位减少注册资本;
(三)指定交割仓库变更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担保单位变更控股股东;
(四)指定仓库变更担保单位;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指定交割仓库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情况说明,加盖变更名称后的指定交割仓库公章;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查询卡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资料等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
(三)债权、债务承继关系说明,加盖变更名称后的指定交割仓库公章;
(四)风险抵押金承继关系说明,加盖变更名称后的指定交割仓库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