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doc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159188 上传时间:2022-10-04 格式:DOC 页数:47 大小:27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doc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doc(4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doc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地下建筑、防护工程及隧道等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1.0.3条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遵循“防、排、截、堵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1.0.4条地下工程的防水,应积极采用经过试验和鉴定并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

第1.0.5条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有关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地下工程防水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定级准确、措施可靠、选材适当、经济合理。

第2.1.2条城市的地下工程,宜根据总体规划及排水体系,进行合理布局和确定工程标高。

第2.1.3条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考虑地表水、潜水、上层滞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合理确定工程防水标高。

第2.1.4条地下工程的防水,宜采用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并根据需要可设附加防水层或采用其它防水措施。

第2.1.5条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第2.1.6条地下管沟、地漏、出入口、窗井等,应有防灌措施,寒冷地区的排水沟应有防冻措施。

第2.1.7条防水设计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搜集下列有关资料

一、最高地下水位的标高,出现的年代,近几年的实际水位标高和随季节变化情况;

二、地下水类型、补给来源、水质、流量、流向、渗透系数、压力;

三、工程地质构造、岩层走向、倾角、节理及裂隙,含水地层及不透水地层的特性和分布情况,溶洞、陷穴以及填土区和松软土层情况;

四、历年气温变化情况、降水量、蒸发量及地层冻结深度;

五、区域地形、地貌、天然水流、水库、水沟、废弃坑井以及地表水、洪水和给水排水系统资料;

六、工程所在区域的地震、地热有含瓦斯等有害物质资料;

七、施工技术水平和材料来源。

第二节地下工程防水等级

第2.2.1条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按围护结构允许渗漏水量划分为四级,各级应符合表2.2.1规定。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表2.2.1

`

第2.2.2条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确定,可按表2.2.2选定。

各类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表2.2.2

注:

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可按工程或组成单元划分。

2.对防潮要求较高的工程,除应按一级防水等级外,还应采取相应的防潮措施。

第三节地下工程防水方案

第2.3.1条地下工程的防水方案,应根据使用要求,全面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烈度、冻结深度、环境条件、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及材料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2.3.2条对于没有自流排水条件而处于饱和土层岩层中的工程,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

一、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或钢、铸铁管筒或管片;

二、设置附加防水层,采用注浆或其它防水措施。

第2.3.3条对于没有自流排水条件而处于非饱和土层或岩层中的工程,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

一、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普通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

二、设置附加防水层或采用注浆或其它防水措施。

第2.3.4条对于有自流排水条件的工程,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

一、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普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或锚喷支护;

二、设置附加防水层、衬套、采用注浆或其它防水措施。

第2.3.5条对处于侵蚀性介质中的工程,应采用耐侵蚀的防水砂浆、混凝土、卷材或涂料等防水方案。

第2.3.6条对受振动作用的工程,应采用柔性防水卷材或涂料等防水方案。

第2.3.7条对处于冻土层中的工程,当采用混凝土结构时,其混凝土抗冻融循环不得小于100次。

第2.3.8条具有自流排水条件的工程,应设自流排水系统。

无自流排水条件,有渗漏水或需应急排水的工程,应设机械排水系统。

第三章防水混凝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防水混凝土的抗渗能力,不应小于0.6MPa。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根据防水混凝土的设计壁厚及地下水的最大水头的比值,按表3.1.1的规定选用。

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表3.1.1

第3.1.2条防水混凝土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100℃;处于侵蚀性介质中防水混凝土的耐侵蚀系数,不应小于0.8。

第3.1.3条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垫层,其抗压强度等级不应小于10MPa,厚度不应小于100mm。

第3.1.4条防水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补砌厚度不应小于200mm;

二、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

三、钢筋保护层厚度迎水面不应小于35mm,当直接处于侵蚀性介质中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第二节原材料

第3.2.1条防水混凝土使用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不受侵蚀性介质和冻融作用时,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如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则必须掺用外加剂以降低泌水率;

二、在受冻融作用时应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三、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并不得将不同品种或标号的水泥混合使用。

四、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当采用325号水泥时必须掺外加剂并应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2.2条防水混凝土所用的砂石,除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石子最大粒经不宜大于40mm,所含泥土不得呈块状或包裹石子表面,吸水率不应大于1.5%。

二、砂宜采用中砂。

第3.2.3条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第3.2.4条防水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引气剂、减水剂、密实剂等外加剂,其掺量和品种应经验确定。

第3.2.5条防水混凝土可掺入一定数量的磨细粉煤灰或磨细砂、石粉等,粉煤灰掺量不应大于20%,磨细砂、石粉的掺量不宜大5%。

粉细料应全部通过0.15mm筛孔。

第三节施工

第3.3.1条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其抗渗等级应比设计要求提高0.2MPa。

配合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泥标号为325号以上时,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m3;当水泥标号为425号以上,并掺有活性粉细料时,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80kg/m3;

二、砂率宜为35~40%;

三、灰砂比宜为1∶2~1∶2.5;

四、水灰比宜在0.55以下,最大不得超过0.6;

五、坍落度不宜大于5cm,如掺外加剂或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可不受此限;

六、掺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混凝土含气量应控制8~6%。

第3.3.2条防水混凝土配料必须按质量配合比准确称量。

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下列规定:

一、水泥、水、外加剂、掺合料为±1%;

二、砂、石为±2%;

第3.3.3条使用减水剂时,减水剂宜预溶成一定浓度的溶液。

第3.3.4条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机械搅拌;搅拌的时间不应小于2min。

掺外加剂时,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要求确定搅拌时间。

第3.3.5条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

当坍落度有损失时,应加入原水灰比的水泥浆。

第3.3.6条防水混凝土必须采用机械振捣密实,振捣时间宜为10~30s,以混凝土开始泛浆和不冒气泡为准,并应避免漏振、欠振和超振。

掺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应采用高频插入式振捣器振捣。

第3.3.7条防水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宜少留施工缝。

当留设施工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顶板、底板不宜留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留纵向施工缝,墙体水平施工缝不应留在剪力与弯矩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墙的交接处,应留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200mm的墙体上。

墙体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mm。

拱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起拱线以下150~300mm处,先拱后墙的施工缝可留在起拱线处,但必须加强防水措施。

施工缝的开式可按图3.3.7选用;

二、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

第3.3.8条在施工缝上浇灌混凝土前,应将施工缝处的混凝土表面凿毛,清除浮粒和杂物,用水冲洗干净,保持湿润,再铺上一层20~25mm厚的1.1水泥砂浆。

第3.3.9条大体积防水混凝土的施工,应考虑由于水化热引起的混凝土内部温升而产生收缩裂缝,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掺入外加剂,如减水剂、缓凝剂或掺加粉煤灰等掺合料;

二、采用低水化热水泥;

三、混凝土内部预埋管道,进行水冷散热。

第3.3.10条防水混凝土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或绑扎铁丝,不得接触模板,固定模板用的螺栓必须穿过混凝土结构时,可采用下列止水措施:

一、在螺栓或套管上加焊止水环,止水环必须满焊,见图3.3.10-1,3.3.10-2;

二、螺栓加堵头,见图3.3.10-3。

第3.3.11条防水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在养护期间应使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

第3.3.12条防水混凝土的冬季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应低于10℃或采用化学外加剂法;

二、养护宜采用蓄热法,暖棚法并应保持一定的湿度,防止混凝土早期脱水。

图3.3.7水平施工缝的造图

图3.3.10-1螺栓加焊止水环

1-转护结构;2-模板;3-小龙骨;4-大龙骨;5-螺栓;6-止水环

图3.3.10-2预埋套管

1-围护结构;2-模板;3-小龙骨;4-大龙骨;5-螺栓;6-止水环;7-套管(拆模后将螺栓拔出,套管内用膨胀水泥砂浆封堵)

图3.3.10-3螺栓加堵头

1-围护结构;2-模板;3-小龙骨;4-大龙骨;5-螺栓;6-止水环;7-堵头(拆模后将螺栓沿平凹底割去,再用膨胀水泥砂浆封堵)

第四节质量检查

第3.4.1条防水混凝土的质量,应在施工过程中,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一、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必须进行检查,如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混凝土的配合比;

二、每班检查原材料称量不应少于两次;

三、在拌制和浇筑地点测定混凝土坍落度,每班不应少于两次;

四、掺引气剂的防水混凝土含气量测定,每班不应少于一次;

五、如混凝土配合比有变动时,应及时检查上述的二、三、四款。

第3.4.2条连续浇筑混凝土量为500m3以下时,应留两组抗渗试块,每增加250~500m3应增留两组。

如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主尖另行留置试块。

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其中一组应在标准情况下养护,另一组应与现场相同情况下养护,试块养护期不得少于二十八天。

第四章附加防水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附加防水层有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金属防水层等,它适用于需增强其防水能力、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

第4.1.2条附加防水层宜设在迎水面或复合衬砌之间。

第4.1.3条附加防水层应在基础垫层、转护结构或初期支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4.1.4条在附加防水层施工过程中,应对每一个工序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二节水泥砂浆防水层

第4.2.1条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膨胀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严禁采用过期或受潮结块水泥;

二、外加剂宜采用减水剂、早强剂、密实剂等;

三、砂宜采用中砂;

四、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五、掺合料宜采用微膨胀和后期强度稳定的掺合料。

第4.2.2条水泥砂浆的配合比,应根据原材料性能和施工方法按表4.2.2规定选用,对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天文地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