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老郎川河段百车口建筑用砂石采挖和生产加工经营权出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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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出让采砂权的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出让方出让给受让方的河道采砂范围如下:
见《安徽省郎溪县老郎川河段百车口建筑用砂石河道砂石、矿区建筑用砂卵石矿勘查报告》中的勘查范围拐点坐标。
第四条 经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月日拍卖,开采时刻为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含每一年的禁采期)出让方将第三条所列范围内的砂石资源采挖及生产加工经营权出让给受让方。
第五条本合同出让的经营权出让金总额(即河道砂石资源出让费)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万元(小写:
¥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第六条 本合同出让金成交价款仅为河道砂石资源出让金,不含砂石资源税。
第七条受让方同意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标段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用于处置出让合同期内及到期后的善后事宜。
第八条受让方生产加工的砂石料应优先保障供给郎溪县境内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受让方在经营期间必需遵法经营,不得哄抬成品砂石料出厂价钱,并同意物价部门监管。
第九条为最大限度发挥河道砂石资源效益,在不阻碍受让方挖石取砂前提下,出让方经探测确认该标段河砂中蕴藏其它矿物质时,受让方必需无偿服从出让方的安排,先行选矿。
第十条2018年9月11日前,受让方必需完成土地、环保等与生产加工有关的手续办理,同时按出让方的要求在加工区布置电子监控、地磅、平安围挡等日常治理设施;
在正式生产前要完成临时堆放区平整、生产加工区环保设施建设和安装等,待环保设施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受让方应依照环保部门要求生产加工,噪音、扬尘、污水等要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受让方在采挖前应自行完成采挖点湿地修复方案报批工作,开采完后要及时修复治理;
采挖点范围内涉及林地,受让方要自行严格履行林地报批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
第十二条受让方在对每一个采挖点实施采挖前应向出让人报送具体的采挖实施方案,采挖边坡一概按40度边坡角操纵,采挖与边坡防护同步进行,确保采挖平安。
第十三条受让方严格依照经批准的砂石开采打算进行开采,同意水务部门的监管,服从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日常治理。
受让方依照有关要求标准生产,合法经营,同意相关部门监管。
受让方要依照郎溪县河道砂石资源治理办公室要求,对砂石运输车辆设置统一标识,封锁运输,不超载、不超限、不带泥水上路。
第十四条砂石运输车辆严格实施《砂石采运单》制度。
《砂石采运单》由县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监制。
受让方砂石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合法开采企业所开具的《砂石采运单》,并同意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砂石采运单》应填写本次申领采运砂石数量、运输车辆牌照、有效期限和运输线路等内容。
对无《砂石采运单》的运砂车辆,严格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因采砂危及河势、岸滩稳固、堤防平安的,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开采的决定。
如在合同期内,国家如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履行本合同存在冲突,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在本合同履行中,如遇政府对本合同所涉及采砂范围进行计划调整,或社会公共事业建设需要,提早收回采砂权的,受让方必需服从计划和公共建设需要。
两边能够协商解除、变更合同,出让方依据未开采量按比例给予受让方必然经济补偿或异地同开采量置换。
第十六条本合同标段采挖点采完后,由受让方自行撤离采挖设备、拆除临时设施、完成尾工处置,并同意郎溪县河道砂石资源治理办公室核查。
第十七条砂石采挖及生产加工到期后,由郎溪县河道砂石资源治理办公室依照合同约定催促受让方限期拆除所有加工设施,并予以清场。
开采点及加工区清场应严格依照合同要求进行履约,假设履约不到位,由郎溪县河道砂石资源治理办公室代履行,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列支,超过履约保证金部份,依法向受让人追偿。
第三章 两边责任
第十八条 本合同签定后,出让方组织或安排受让方按《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矿区建筑用砂卵石矿勘查报告》到实地验明并交付四至界限。
第十九条出让方应当在受理采砂记录申请之往后,依法为受让方办理采砂记录,颁发《安徽省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条出让方有义务解答受让方对本合同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出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履行监督、检查、治理和效劳等各项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受让方应自行和谐外部环境、解决生产经营进程中显现的问题,和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担;
同时负责采挖区的青苗补偿等费用。
属地乡镇办协助做好受让方进场后采挖及生产加工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三条受让方应当妥帖爱惜出让区域界限标志,不得擅自改动,界限标志受到破坏或移动时,受让方应当当即向出让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核界测量,恢复界线标志。
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持本合同、采砂权出让金凭证、履约保证金凭证等向出让方申请办理采砂权审批手续,领取《安徽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取得采砂权。
第二十五条受让方在取得采砂权后,应当依照开采期限和范围制定开采和生产加工打算,上报出让方批准。
第二十六条受让方在开采范围内依照出让方提供的开采深度、作业方式、平安生产等详细要求进行开采。
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必需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不得损害、破坏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原有道路、桥梁等设施。
因开采砂资源使国家或他人蒙受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负责补偿。
第二十八条受让方应与属地乡镇办签定平安生产协议,应做到平安、文明生产。
受让方在经营期间必需按国家规定自觉缴纳各类税费。
第二十九条禁止伪造、涂改、生意、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安徽省河道采砂许可证》,郎溪县水务局将依法查处,给予罚款、收缴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惩罚。
第四章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 本合同约定的采砂权有效期届满,受让方应当将《安徽省河道采砂许可证》交回出让方,并办理采砂权注销记录,采砂权由出让方收回。
受让方应当爱惜砂石资源,不得人为破坏。
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移动和拆除采砂权核定范围内的所有的依附物。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杜绝延长约定的开采时刻,受让人必需按约定的时刻和报批许诺年度开采量进行操纵。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第三十三条受让方未依照出让方提供的开采范围、开采深度、作业方式等要求进行开采且不听劝告的,出让方能够依照《安徽省河道采砂治理方法》进行惩罚直至无偿收回采砂权,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受让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开采砂石的,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未开采部份再也不开采,且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未开采部份出让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五条出让方如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责任,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出让方应给予补偿。
第六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劳、说明、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两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能够向依法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两边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一样法律效劳,出让方、受让方各执贰份,区河道砂石开采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贰份。
第四十条 本合同的金额等项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于2018年月日在宣城市郎溪县水务局签定。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两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出让方(章):
受让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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