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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天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天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天津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报表制度(2016)

一、总说明

一、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基本状况,确保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按照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特制定《天津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以下简称“软件制度”)。

二、《软件制度》的统计范围:

一是在我市注册,主要从事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二是主营业务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企业,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上报时间:

各单位统计人员按照《软件制度》的要求,将填写好的统计报表(生成的电子版,文件名为企业名称)于2017年3月20日前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软件统计邮箱:

tjrjtj@。

四、《软件制度》是我市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软件企业统计工作的综合要求。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本《软件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分类、指标内容和计算方法准确填写,按时报送,保证全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软件制度》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年报

电软统

企1表

企业基本情况

年报

(1)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

(2)主营业务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3)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各相关企业

3月20日前

报电子版

电软统

企2表

企业主要指标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电软统

企3表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表式

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  号:

电软统企1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109号

2016年有效期至:

2018年10月31日

101

组织机构代码□□□□□□□□—□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9-17位)

102

单位详细名称

103

行业类别: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代码□□□□□

主要代表业务(产品)业务(产品)的主要应用或服务领域代码(选择)

1□□

2□□

3□□

主要代表业务的应用或服务领域:

01通用02安全03电子政务04企业管理05通信06金融

07能源(含电力)08工业控制09交通10教育11娱乐12医疗13电子商务14其他领域

105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区划代码□□□□□□□□□□□□城乡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乡(镇)街(村)、门牌号

单位位于: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106

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区划代码□□□□□□□□□□□□城乡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乡(镇)街(村)、门牌号

191

单位规模□1大型2中型3小型4微型

201

法定代表人

202

开业(成立)时间年月

203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固定电话

电话分机号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分机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网址

205

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

110国有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310中外合资经营

120集体160股份有限公司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320中外合作经营

130股份合作171私营独资230港澳台商独资330外资企业

141国有联营172私营合伙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集体联营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90其他港澳台投资390其他外商投资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其他联营190其他

151国有独资公司

206

企业控股情况□1国有控股2集体控股3私人控股4港澳台商控股5外商投资9其他

213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本企业是□

1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220

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情况□1有并购境外企业2在境外设有分公司(含有研发中心及销售网点)3在境外有研发中心(含有销售网点)4在境外仅有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5未从事跨国经营活动

R01

是否有设立研发机构□1是2否

R02

系统集成资质级别:

认证号:

认证机关:

R03

CMM/CMMI认证级别:

认证号:

认证机关:

R04

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号:

认证机关:

R05

企业拥有的获授权软件著作权数量: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2016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具体参见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

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代码参见本制度《附录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目录》。

3.本表中要求填写的代码不能空项,必须按照本制度中规定的有效代码填写,取值不能出界。

4.具体填报说明:

(1)组织机构代码(9位):

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有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企业填报时,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规定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后九位填写。

三证合一后注册的企业填报时,可按《机构信用代码》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填写。

(2)单位详细名称:

企业以年末的企业名称为准,原则按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

凡企业名称更名,而公章暂未换的,可用旧公章代替,但必须在本栏内予以说明。

凡企业有几个厂名和公章的,应该在第一名称后填写第二厂名或第三厂名。

军工保密企业的“企业名称”应填报本厂的第二名称(即可公开的厂名),不得直接填写保密厂名(即企业番号)。

(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5位):

由五位码组成,具体编码填写,按照《附录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目录》编码填写。

企业填写行业分类时的要求:

一是,企业行业的划分,主要依据企业的主导产品(业务)或主要传统产品来划分;二是,企业的行业划分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

(4)主要代表业务(产品):

(最多填3种)

企业根据本报告年度内实际开展的业务情况进行填报。

“代表业务(产品)”是指获得的软件业务收入占比或重要程度从高到低的业务,至少填写一种,填写的名称要尽量详实,便于主管部门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不可填写软件产品、软件技术服务这种大类名称。

(5)单位地址及区划代码:

指当地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址。

应包括乡(区、镇、街)、村名称和门牌号。

如果本企业所属的若干个车间或分厂设在不同的地址,以厂部所在地的地址为准。

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根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中规定的代码填写。

(6)单位规模代码(1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分标准执行(详见本制度附录部分)。

(7)法定代表人:

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如有特殊原因可填企业现负责人。

(8)开业时间:

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企业填写本栏“企业开业时间”时应注意:

①筹建企业免填;②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填写最早开业时间;③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的最早开业时间填写;④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⑤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企业,按合资企业所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企业主要指标表

表  号:

电软统企2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109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8年10月31日

2016年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本年完成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本年完成

营业收入

万元

C00

资产合计

万元

C12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C01

应收账款

万元

C121

其中:

软件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A0

存货

万元

C122

(一)按业务类型分列

负债合计

万元

C13

合计中:

1.软件产品收入

万元

A1

应付账款

万元

C131

2.信息技术服务收入

万元

A2

年末所有者权益

万元

C14

*3.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万元

A3

年初所有者权益

万元

C15

(二)按服务模式分列

应交所得税

万元

C16

其中:

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万元

A7

应交增值税

万元

C17

(三)按销售地分列

出口已退税额

万元

C18

其中:

软件业务出口

万美元

A8

研发经费

万元

C19

其中:

软件外包服务出口

万美元

A81

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

C20

*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万美元

A82

享受优惠政策已退税额

万元

C22

主营业务成本

万元

C02

固定资产原价

万元

C23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万元

C03

累计折旧

万元

T12

其他业务利润

万元

C04

其中:

本年折旧

万元

T121

销售费用

万元

C05

从业人员年末数

B1

管理费用

万元

C06

其中:

软件研发人员

B11

其中:

税金

万元

C061

管理人员

B12

差旅费

万元

C062

其中:

硕士以上

B15

财务费用

万元

C07

大本

B16

其中:

利息净支出

万元

C071

大专以下

B17

资产减值损失

万元

D01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B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万元

D02

本年应付职工薪酬

万元

B3

投资收益

万元

D03

附加指标1

F1

营业利润

万元

C08

附加指标2

F2

利润总额

万元

C09

附加指标3

F3

营业外收入

万元

C10

附加指标4

F4

其中:

政府补助

万元

C101

附加指标5

F5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万元

C11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和审核关系:

1.带“*”的A3(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A8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两项指标仅由行业代码归属到“E6203”的企业填报。

2.在填报“A1软件产品收入、A2信息技术服务收入、A3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标数据后,务必要依照《附录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务分类目录》填报“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3表),要求逐一填列明细软件的代码、名称、本年收入、出口收入和1-2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否则,软件收入小计不予确认。

3.审核关系:

(1)C01≥A0(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

(2)A0=A1+A2+A3(软件业务收入=分项之和)

(3)A0≥A7(软件业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4)A0≥A8x6.4(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出口Χ6.4)

(5)A8≥A81+A82(软件业务出口≥软件外包服务出口+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6)A7≥A81x6.4(软件外包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出口Χ6.4)

(7)A3≥A82x6.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Χ6.4)

(8)C06≥C061+C062(管理费用≥其中:

税金+差旅费)

(9)C14=C12-C13(年末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10)C08=C01-C02-C03+C04-C05-C06-C07-D01+D02+D03(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11)B1≥B11+B12(从业人员年末数≥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

(12)B1=B15+B16+B17(从业人员年末数=硕士以上+大本+大专以下)

(13)B1、B2、B3不能为0(从业人员年末数、平均人数、本年薪酬不能为0)

(14)A1、A2、A3分别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电软统企3表)中相应类之和

(15)允许C04其他业务利润、C07财务费用、C071利息支出、D01资产减值损失、D0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D03投资收益、C08营业利润、C09利润总额、C121应收账款、C131应付账款、C14年末所有者权益、C15年初所有者权益、C16应交所得税、C17应交增值税为负值。

(16)A8必须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3表)中本年出口之和。

(17)A82必须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E3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合计。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

表  号:

电软统企3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6]109号

有效期至:

2018年10月31日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

2016年

软件分类名称

软件

代码

本年收入

(万元)

 

其中:

本年出口

(万美元)

出口主要

备注

国别和地区

国别1

出口1

国别2

出口2

按《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填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年月日

填报说明和审核关系:

1.本表要严格按照《附录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务分类目录》规定的软件排列顺序、代码、名称填报,不得擅自更改。

本企业的各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相加之和,应等于“A0.软件业务收入”。

2.本表中每项软件凡有出口的,均要填写“出口额”,出口额按“万美元”为单位计算,本企业各种软件出口相加之和,应等于“A8.软件业务出口”。

3.关于“出口主要国别和地区”栏的填报,本栏设有二格,要求凡我国软件对其出口量大的国家或地区均需填报一至二个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名,按《软件出口主要国别和地区及代码》表填写(见指标解释中附表),并对应填写向这些国家出口的金额。

4.“E3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填报时,在“本年收入栏”填报按权数折算的“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收入”的同时,须在“备注栏”上填报整体硬件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明细。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的计算方式和分类目录,详见《附录三:

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分类目录、权数及计算方法》。

5.审核要点:

(1)本年收入≥其中:

本年出口X6.4

(2)其中:

本年出口≥出口1+出口2

 

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企业基本情况(电软统企1表)

1.组织机构代码(9位):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2.企业开业时间:

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3.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软件企业为划分对象。

根据资产组织形式,企业(单位)组织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①内资企业:

是指国内投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独资、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伙等形式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及其他内资企业。

A、国有企业:

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B、集体企业:

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C、股份合作企业:

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引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D、联营企业:

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E、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除以上国家独资公司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F、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G、私营企业:

是指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H、其他内资企业:

是指上述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②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A、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③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外商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5.主要代表业务(产品)和应用或服务领域

“主要应用或服务领域”由企业根据开展业务的类型,从以下选项中选择。

(1)通用:

指各种基础类、工具类软件、中间件、数据处理、设计开发、运维支持及咨询服务等不特定用于某些应用领域的软件、集成和服务。

(2)安全:

指各种用于安全防护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3)电子政务:

指各种用于电子政务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4)企业管理:

指各种用于企业管理、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生产过程管理等的软件、集成及服务。

(5)通信:

指各种用于通信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6)金融:

指各种用于金融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7)能源(含电力):

指各种用于能源(含电力)生产、控制、管理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8)工业控制:

指各种用于工业生产控制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9)交通:

指各种用于公路、铁路、航空领域和交通工具上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10)教育:

指各种用于教育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11)娱乐:

指各种用于娱乐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12)医疗:

指各种用于医疗卫生领域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13)电子商务:

指各种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的软件、集成和相关服务。

(二)企业主要指标(电软统企2表)

第一部分:

软件业务的主要范围

1.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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