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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主义详解Word下载.docx

  联邦主义既是一种观念又是一种制度。

作为观念形态的联邦主义主张建立统一的国家,强调一定程度的权力集中,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民族主义,其目的是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

作为国家政治组织形式的联邦主义制度是指政治上介于中央集权和松散的邦联之间的一种制度。

在联邦制度下,将原先的内政、外交上自主的各邦融合在统一的联邦国家中。

  与其他一体化的政治理论不同,联邦主义的一体化的最终目标比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更为重要。

联邦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联邦国家。

作为一种国际一体化理论,它希望用一个全球联邦代替松散的联合国,但现实情况只能始于并限定为建立区域性联邦。

  有关联邦主义的界定很多,其核心是权力在不同层次政府组织中的分配。

麦凯(R.W.G.Mackay)在欧洲一体化背景下给出了联邦主义的如下定义:

联邦主义是一种分配政府权力的方法,以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一个有限范围内是独立的但却又是相互合作的。

检验这项原则是否实施的方法是看中央和地方权威是否相互独立。

这一原则的最好应用被认为是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印度。

恩尼斯特·

维斯蒂里希(ErnestWistrich)在一个关于欧洲联邦的建议中提出了不同于麦凯的联邦主义的定义:

联邦主义的实质是权力的非集中化,以便需要在离公民更近的较低政府水平上得到满足。

这个定义并没有把联邦主义限定在两个层次组织国家权力,而是强调了联邦多层分权的可能性。

因此,维斯蒂里希提出了一个多层次而不是两层化联邦的可能性。

重新定义联邦制的原则对欧洲联盟在当代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为从联邦分权原则演绎出的"

权力分散"

原则,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核心。

权力分散不是侵犯或是对联邦主义理论的修正,而是承认联邦原则内在逻辑的政治实践层次。

雷金纳德·

哈里森(ReginaldHarrison)指出了这种联系,真正的联邦主义是权力在许多层次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利益之间的极端的分散和再分配。

因此,联邦主义在欧洲一体化的实践中发展起来。

但欧洲联盟的这种权力分散的形式不能称之为典型的联邦,因为权力将以各种形式分散到联盟内的不同层次上。

联邦主义的起源

  联邦的英文词根federal是起源于拉丁语的foederatus,它的意思是“受约法约束的(状态)”。

该词派生于拉丁语foedus。

这个词既可作动词,也可作名词。

作名词的意思是“约法”,作动词的意思是“信任”。

该词在公元四世纪译出的拉丁文定本圣经(天主教承认的唯一圣经文本)中用来翻译西伯来语的“brit”,该词的意思是圣约(covenant)。

[1]当然,约法与信任之间的逻辑联系是显而易见的。

信任是约法的基础。

在英语中最早使用federal这一词的是十七世纪的清教徒。

他们所说的federaltheology,指的是上帝与北美的定居者之间的圣约(covenant)。

当这种圣约以宪法和宪章的形式存在之后,就变成了宪约。

到十七世纪后期和十八世纪初期,这一词在使用过程中已经演变到包括邦与邦之间的协议。

例如,到1721年,federation已经用来指“联合起来的同盟”(unitedleague)。

其中暗含的是圣约各方(在上帝面前的)相互间的平等地位。

  在历史上,圣约是古代社会相互结成更广泛的联盟关系的一种方式。

在古代,邦与邦之间的联合是通过订立圣约、彼此盟誓的方式产生的。

在古代所采取的歃血为盟的方式,今天已经被更文明的形式所取代,如签字、宣誓等,但其背后的宗教与道德精神依然存在。

在中国,由于没有一神教中的那种上帝,圣约的宗教意涵相对薄弱,但是“盟”背后的神的身影和道德约束力丝毫没有削弱。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国邦间的联盟在历史上也同样是起源于在神面前的誓约。

根据《左传》记载,僖二八年,“癸亥,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要言曰:

‘皆奖王室,无相害也。

有渝此盟,明神殛之!

’。

”作为圣约的盟书受到庄严的对待。

据《周礼·

秋官·

大司寇》:

“凡邦之大盟约,涖其盟而登之于天府。

”盟书有高度的宗教和道德约束力。

所以,作为日后发展成联邦主义的国邦间的联盟,不论在中国这样的东方,还是在欧美的西方都有类似的宗教与道德基础,都有圣约的影子。

而只有当圣约转化为宪法时联邦主义才有可能。

没有宪约的桥梁,现实世界与联邦主义只能隔岸向望。

中国就是一例。

在春秋战国之后,不仅宪约迄今还是梦想,圣约式的盟约也被不择手段的强力践踏得无影无踪。

所以,在中国见不到联邦主义也就不奇怪了。

  现代联邦主义本身就直接起源于“约法”的观念和历史实践。

在西方,联邦主义与宪政的共同来源是圣约。

当圣约落实到宪法中之后就变成了宪(法性)约(定)(constitutionalcovenant)。

联邦主义便依据宪约来处理人类事务的组织形式。

由圣约、宪约转换而来的联邦主义最初是一个宗教概念,来自圣经,用以界定上帝与其子民以色列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以色列的十二个部落政府之间的关系。

[2]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不少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政治改革将以前的单一制国家重组成联邦共和国。

而联邦主义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甚至遥远的《圣经》时代。

  起源于圣约的宪约为联邦主义政治秩序提供了充分的宗教基础以及构建联邦政府的制度结构。

不论其宗教的意义如何,圣约的思想在政治上为宪政和联邦主义提供了道德上的理据。

这种自愿的同意是一切文明的政治秩序的根本合法性基础。

宪政思想与联邦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人类的政治秩序是经由彼此同意结成的,人们通过彼此缔约来处理他们的事务。

依据联邦宪约所结成的政体是个人的自愿联合。

联邦的自由即是合乎宪约从而享受到的自由。

  圣约是有道德内涵的约定,通常基于自愿的同意和相互盟誓。

圣约通常存在于独立的、地位平等的双方,以达成共同认可的目的。

每一项约定都涉及到各方表达同意、作出承诺与取得一致。

与日常生活中的种种法律性约定相比,圣约更多地立足于信仰。

在圣约中,上帝(主神),有时被认为是圣约中的一方,但更多是圣约双方的见证者和圣约自身的守护者。

宪约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约定关系,排除了单向的、指令性的权力关系。

  从宪约在圣约与联邦主义之间的桥梁作用,也可以发现宪约对于联邦主义之必不可少。

圣约先于宪法,宪法先于联邦。

联邦制与宪约的结合才构成联邦主义。

宪法中隐含着作为圣约的高级法。

宪政限制了联邦主义的产生方式,即联邦的缔结须以和平的方式,基于各方的自愿同意,并且和平共处。

所以,联邦主义离不开宪政,宪政离不开宪约。

任何宪法一旦失去(神)圣约(法)的高级法背景,就不再是宪法了。

所以,联邦主义与宪政都具备相同的高级法背景。

圣约是宪约和联邦主义的精神支柱,也是它们共同的价值源泉。

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理论

  奥斯特罗姆认为,我们实际上不可能看见已成为“联邦制”的东西,联邦制不能当作自然科学中的事实那样来进行研究,不能把联邦制或联邦主义看作活生生的事实。

“没有人已经‘看到了’成为‘政府’的东西。

我们要看到的是一种思想的构造;

我们必须依靠语言和计算逻辑这些理论工具,来使我们能够理解作为社会现实的任何组织模式的本质”。

也就是说,理论是先于观察的,因此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的概念,象分权的概念、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概念一样,由于方法论的不同,不能象实证主义理解的经验事实那样来理解,它是我们得以借助进行思考的人为建立的工具。

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宪法规则下运行的多政府单位体制,或如奥斯特罗姆所说的“联邦主义可以概括为反复应用与每个单位都受可实施的宪法性法律约束的政府体制中各个不同政府单位的立宪选择”。

但这些定义都是抽象的理论模式,它所代表的是一种观念对象,其存在取决于理论的假设,是一种根据我们头脑中的要素建立起来的思想模式。

概念的建立是把我们日常谈论中隐藏的或含混的东西弄清楚些。

  奥斯特罗姆认为,观念改变现实,人们对事物的概念可以塑造生活本身。

联邦主义的概念是人为的建构物,美国宪法和美国的联邦主义,在相当程度上是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产物。

联邦主义是用于1789年美国宪法之建立的一个关键性设计概念。

联邦主义是使宪法成为实在法律,而不仅是道德宣言的最关键的建制。

美国宪法和《联邦党人文集》是人类政治领域一项创造性突破,这个突破就是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

在此之前的人类历史上,人们普遍认为民主只能在小范围的共和国内实行,对面积广阔的地区的治理模式则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帝国式统治,也就是说自由和大国是不能相容的。

体现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复合共和国(compoundrepublic)理论则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复合共和制并不是意味着次一级的共和国组成了联邦共和国,不是几个小的共和国政府组成了大的共和国政府。

而是同时存在着两个或多个层次的共和国们,最高层次即为联邦共和国。

因此,同一个地域范围,可以同时属于重叠存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和国。

所有这些共和国的政府们都是面对公民个人的,每一个公民,同时都是两个乃至数个共和国的公民。

全国性政府也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而不是封建式的“分级管理”,即每一级政府各自管理下级政府,而不直接面对公民个人。

每个共和国都拥有独立的但有限的权力。

联邦政府和次级共和国政府都是面对公民个人的,它的权力是独立的,直接来源于人民,有独立的手段来执行这些权力。

政府面对个人,避免了对集体而不是对个人课以责任,而个人责任,是可实施法律的基础。

在复合共和制理论中,不存在绝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如果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那也是为联邦政府和次级共和国政府所分享的。

  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概念较之依据宪法条文的定义,进一步精致化和抽象化了,他提出所有政府单位都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而并没有着意于联邦和成员单位两级政府的宪法规定的权限。

这么做时不可避免要脱离日常经验,而失去对常识的分类功能,但具有更强的方法论功能。

当然,这个概念是为了在某些情况下理论论证的需要,并可能为现实中的联邦主义提供了一种理想化的评价标准。

而且,在这个意义上,联邦主义的理论并非不可以运用于非政治、非地域性的行动群体中。

  奥斯特罗姆所说的联邦主义,同它的现实形式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既是对经验的描述更是对经验的理论审视,并在审视中发现经验现象的真实联系,并因此改进原有的制度。

其出发点是如何形成一种诸政府关系的制度和秩序视角,首先是一种概念式的抽象建构,然后才是历史、经验的研究。

抽象的联邦主义理论是同样适用于研究典型的联邦制、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和分裂割据的无政府状态的,为我们如何在总体上认识中央集权制度和联邦制或任何一种宪法层级分权体制提供视角或“眼镜”。

当然,这样使用联邦主义这一术语时,有可能引起人们的误解,也许可以这种理论称为地域性政治权力分立的一般理论、多中心政府体制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或自生自发的政治秩序理论,但似乎后面这些术语太生僻,而且也缺乏同用于美国宪法之建立的关键性的设计概念的语义联系。

联邦主义政治秩序和联邦主义制度的价值基础

  单靠定义远不能够概括出联邦主义的全部含义和其中蕴含的各种关系,这就需要理论的推理,将这一切揭示出来(尽管这种揭示可能是永远不完全的),并对之作出规范的和知识可靠性的评价。

奥斯特罗姆不仅仅提出了一种联邦主义的概念,他以大量的著作做了理论上的阐发。

奥斯特罗姆对概念和理论工具作了区别。

理论是要在逻辑上厘清使概念具有意义而必须满足的条件,要求审慎思考概念所蕴含的复杂的观点,理论是认识的计算性方面,能够使我们说明与概念性方面有关的根本性关系。

新概念可以被引入用来思考全新领域的问题,在观念领域里要厘情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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