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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线路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并执行本规程。

1.1.4线路的运行维护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线路运行人员应全面做好线路的巡视、检测、维修和管理工作,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的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掌握规律、保证线路安全运行。

1.1.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防止外力破坏,做好线路保护及群众护线工作。

1.1.6线路的运行维护工作,依照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结合实际,每条线路都根据巡视情况对线路缺陷进行录入、上报、消除,其中35kV、110kV线路是运行管理工作的重点,以确保管辖线路的安全可靠运行。

1.1.7作业现场必须采取环境保护及控制措施。

1.1.8本规程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及文件发生矛盾时,以上级规程、规定及文件为准。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架空送电线路运行工作的基本要求,并对线路及附属设备的运行、工作现场环境保护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运行的10kV、35kV、110kV架空送电线路。

1.3引用规程、标准、规范

1.3.1GB26859-201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1.3.2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3.3国家电网生〔2004〕634号《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标准》

1.3.4国家电网生〔2006〕57号《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评价标准》

1.3.5国家电网生(2006)935号《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

1.3.6国家电网生〔2004〕641号《预防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事故措施》

1.3.7国家电网基建〔2005〕172号《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1.3.8国家电网生技〔2005〕173号《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检修规范》

1.3.9国家电网生技〔2005〕174号《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规定》

1.3.10国家电网生技〔2005〕389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1.3.11国家电网安监〔2005〕611号《国家电网公司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3.12国家电网生〔2006〕364号《国家电网公司反事故斗争二十五条重点措施(修订版)

1.3.13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架空电力线路

1.3.14DL/T5146-200135kV-220kV架空送电线路测量技术规程

1.3.15DL/T5168--2002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

1.3.16DL/T741-2001架空线路运行规程

3.17GB50233-2005(66)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3.18JBT8737—1998高压线路用复合绝缘子使用导则。

1.3.19Q/GDW515.1-2010交流架空输电线路用绝缘子使用导则

1.3.2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3.21电力设施保护条列

1.3.22Q/GDW168-2008《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1.3.23Q/GDW173-2008《架空输电线路状态评价导则》

1.3.24Q/GDW174-2008《架空输电线路状态检修导则》

第二章架空线路运行维护

2.1架空线路维护范围

2.1.1杆塔基础、杆塔本体、电杆拉线、接地装置、导线及导线金具、避雷线、光缆及光缆金具、绝缘子、避雷器、跌落式熔断器、下引线及下引线金具、复合针式绝缘子、绑扎线、高压电缆等,巡视检修专用道路,标示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1.2线路运行维护人员应积极向线路沿线群众宣传《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导线、塔材、脚钉失窃,制止在防护区内违章建房、种植树木、取土、堆物、线下施工作业等危机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发生。

2.1.3线路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等文件要求,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出现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违章行为,应查清责任人,及时发出“影响线路安全运行整改通知书”,尽快消除外部隐患确保线路安全。

2.2运行维护人员基本要求

2.2.1运行维护应从有经验的检修人员中选配,并尽可能保持相对稳定;

2.2.2运行维护人员必须熟悉专责线路的设备运行状况,掌握设备变化规律和检修技术,熟知有关规程、规定,经常分析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2.2.3运行维护人员在巡视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到位到塔的巡视制度,对无故不到位的要按规定考核。

运行单位应具备考核巡线员巡线到位率的管理办法;

2.2.4运行维护人员必须按照巡视周期进行巡视,特殊情况不能按周期巡视时,则必须向风电场场长及值班长汇报(说明原因),再由风电场场长向生产部经理汇报;

2.2.5运行维护人员除正常进行线路巡视外,还应负责处理铁塔地面上6米以下的小型缺陷,如添补螺栓、脚钉、角钢等。

对危及线路安全的情况及时进行交涉和联系,如建筑物、采矿、交叉跨越、树木等、杆塔周围堆放杂物、掘土;

2.2.6运行维护人员在进行巡视前,应清楚当天巡视地段及当天巡视有无特殊要求。

巡线员在进行线路巡视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着装,并携带必要的工具和材料。

如望远镜、扳手、螺栓、笔、巡线手册、钢卷尺、铁锹等;

2.2.7运行维护人员每巡视完一基杆塔后,要对所发现的问题及缺陷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画出草图。

巡线员要对线路缺陷进行整理,并按线路缺陷填写标准的缺陷单,并及时上报班长或技术员。

巡线员在进行线路巡视中,如发现严重或危急缺陷要以最快的方式向值班长及公司领导汇报。

2.3运行维护人员注意事项

2.3.1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

2.3.2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

2.3.3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进行,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

2.3.4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运行;

2.3.5巡线人员发现导线断落地面或悬在空中时,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风电场场长及检修值班长,等候处理。

短时间难以处理的,应加强巡视和监视;

2.3.6巡检人员应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如有违反情况按照违章处理;

2.3.7对存有外部安全隐患的杆塔上或线路区间,必须加挂标示牌、警告牌或树立宣传告示牌;

2.3.8架空输电线路的防护区为导线边相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线路应延伸的距离为35kV—10米、110kV—10米;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

2.3.9架空电力线路经过工厂、矿山、车站、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的地区,不规定防护区。

但导线边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35kV—7.5米、110kV—7.5米(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附表C.0.1规定。

2.3.10架空电力线路下面的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35kV—4米、110kV—5米(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附表B.0.1规定。

2.3.11在线路防护区内修建的建筑,如防碍巡线通过时,应留有巡线便道;

2.3.12在线路附近修筑堤坝,道路及土石方开挖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时,线路运行人员应要求修建部门采取可靠措施,并到现场检查。

未通过同意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施工,线路运行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当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严重者应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2.3.13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的35kV~110kV线路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宽度加林区主要树种高度的2倍,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

下列情况下,如不妨碍架线施工、可不砍伐通道。

(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2.3.13.1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米;

2.3.13.2导线与树木(自然生长高度)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下列数值:

35kV—4米、110kV——4(根据国家电网生(2006)935号《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

2.3.13.3架空电力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间的净空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35kV—3.5米、110kV—4米;

(根据国家电网生(2006)935号《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

2.3.13.4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生长的树枝与导线间的距离均不小于上述规定值。

2.3.13.5在交通困难地区,直接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通过的农业机械(包括机上人员)与导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35kV—1.0米、110kV—2.0米;

如在导线下方通过的机械(包括机上人员)的高度不能满足安全距离时,应装设限高禁示牌。

2.3.14在防护区和通道内的防护规定:

2.3.14.1严禁破坏,拆毁电力线路的一切设备;

严禁登杆塔以及向导线,绝缘子抛掷任何物体;

2.3.14.2严禁堆放谷物、草料、易燃物、易爆物,以及可能影响安全运行的其他物品。

2.3.14.3不得修筑畜圈、围墙或围栏;

不得利用杆塔或拉线拴牲畜;

攀附农作物;

不得野炊或烧荒。

2.3.14.4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射击,放风筝等。

2.3.14.5在防护区内进行开挖、修建、筑路、架线等施工,在线路附近进行爆破施工,均应取得(公司领导、部门经理、风电场场长及检修值班长)四级管理层同意。

必要时,线路检修值可派专人协助监护。

2.3.15线路运行维护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处理,并同时通知风电场场长及值班长,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部门。

2.3.15.1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2.3.15.2清除可能影响安全的电视机接收天线,铁烟窗或其它凸出物。

第三章架空线路运行标准

3.1杆塔基础

杆塔基础检查允许范围规定如表3-1(根据国家电网生技〔2005〕174号《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规定》)

表3-1:

杆塔基础检查允许范围

类别

钢筋混凝土杆

铁塔

基础回填土检查

电杆基础回填土是否出现下沉、缺少现象,经过夯实后回填土应露出自然地面300mm;

拉线基础回填后经夯实露出地面200mm;

铁塔基础回填土是否出现下沉、缺少现象,经过夯实后回填土应与基础表面在同一水平面上;

防风固沙检查

垒堆砌筑的毛石不得出现损坏或者受到外力破坏,砌筑的四圈应完整不得出现破口、坍塌现象;

回填的沙土有无下沉、缺少现象;

垒堆砌筑的毛石不得出现损坏或者受到外力破坏,砌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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