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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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九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条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一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七)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第十二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四)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和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七)同一学年内,在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且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擅自在学校宿舍里留宿他人,或在校内他人宿舍留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相关人员留校察看处分。

住校学生未经许可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章用电,违章照明,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及持续发热电器设备,使用各种炉具及明火者,给予违规登记;

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非法持有及贩卖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严禁高空抛物,有违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造谣、诬陷或恐吓他人,侵犯他人通讯自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私看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个人信息、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等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酗酒、聚众酗酒、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吸食毒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及徐州工程学院校园网络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参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娱乐活动中有少量金钱交易的或非谋利性地为赌博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两次及以上实施前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以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实施以上行为且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二次实施以上行为或涉及金额达到500元、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诈骗(包括冒领、盗用)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不足500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抢夺、敲诈勒索和强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及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捡拾他人财物不交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跨校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不足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超过50学时(含5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正常教学时间内,学生无课状态下,请假逾期或擅自离校出走不到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周以上、不到两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请假逾期或擅自离校出走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考试规定者,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同时考试成绩无效: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4)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书写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等、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5)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而未主动上交的;

(6)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在考试过程中为获取考试答案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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