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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教育行业分析

民办幼儿教育行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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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办幼儿教育行业分析

5.1民办幼儿教育的基本概述

5.1.1民办幼儿教育的三种类别

从理论上说,作为科学概念必须有明确的定义。

否则,就称不上是科学。

从实践上说,幼儿园的类型关系到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教育立法问题。

对不同类型的幼儿园,国家必然要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在教育立法时则需要明确法的适用范围,因而对幼儿园类型若界定不清就会产生适用困难和混乱。

与民办幼儿教育相关的概念有社会力量办园、民办幼儿园、私立幼儿园等。

这些概念大同小异,但由于人们理解的不同,也产生了许多争议。

这些争议的实质关系到方方面面的权益。

区分这些概念是认识民办幼儿教育的性质和特点,研究民办幼儿教育的前提。

1、社会力量办园

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办园是办学(园)的一种形式,与“国家(政府)办学”相对应。

它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官方文件中常用的概念,也是基于中国的特定条件提出的特定概念。

这一提法最早出现在193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识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三款又进一步重由: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这所说的“各种教育家业”、“各类学校”当然也包括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

那么,何谓社会力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将社会力量定义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

”这一《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办学主体的法人资格,但未明确办学经费这一核心问题。

据此,国有事业单位和官办社会团体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包括幼儿园在内的各类学校,都应属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

显然,这种解释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政法系统、民主党派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并不是党政机关,但参照党政机关进行管理,这些单位办学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都应属于“官办”或“公办”,而不属社会力量办学。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二条规定: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应本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内涵——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及其外延——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与《宪法》、《义务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中的解释相比,这里的社会力量办学剔除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官方社会团体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校,突出了民间资金办学,比较简洁和科学。

但是,这一定义又与我国现实情况不完全相符。

据此定义,农民集资举办的村小学、幼儿园应属于社会力量办学,但实际上,国家并未将上述学校作为社会力量办学对待,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

“农村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筹集资金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和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仍按公办学校实施管理。

2、民办幼儿园

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是一个与“官办”(即政府办)学校、幼儿园相对应的概念,其中民办学校这一概念则早就有之。

比如,长期以来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影响,在教育发展机制的选择上,我国存在着明显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城市学校主要由政府兴办,其称谓是公办学校,而农村,尤其是广大的村办小学,主要是由农民自己兴办,所以一律称为民办学校。

但民办幼儿园则是近十多年来,我国教育界广泛使用的概念。

关于民办幼儿园,目前尚无权威的定义,但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定义可以推论,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规定设立的实施幼儿教育的教育机构。

很明显,与社会办量办园的定义相比,民办幼儿因仅仅排除了“国有企事业组织”,也就是说:

民办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园——国有企事业组织办园。

和社会力量办园的情况一样、农民自筹资金建立的村办幼儿园在理论上属于民办幼儿园,而在实际管理上,属于公办幼儿园。

3、私立幼儿园

私立学校、私立幼儿园是一个与公立学校、公立幼儿园相对应的概念。

私立学校、私立幼儿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私立学校和私立幼儿园习惯是指一切利用非政府教育经费举办的学校和幼儿园,相当于社会量办学或社会力量办园;狭义的私立学校和幼儿园是指完全由私人或私人财团举办的学校和幼儿园,这里所指的私立幼儿园主要是从狭义而言的。

在我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私立学校、私立幼儿园在消失了40多年后又得到迅速发展,私立、民办幼儿的出现,能让家长多一种选择,满足其不同的教育需要,同时它又能减轻政府兴办教育投资不足的压力。

此外,还能促使私立幼儿园之间、私立与公立幼儿园之间的竞争,促进幼儿教育质量的提高。

                

综上所述,社会力量办园、民办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区别在于概念的处延上,三者之间的包容关系,社会力量办园包括民办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包括私立幼儿园。

三者之间的共同点都是指非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办学经费都是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从字面上理解,“社会力量”与“政府力量”相对应,社会力量办园的主体是除党政机关以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它社会团体法人。

“民办”与“官办”相对应,民办幼儿园的办学主体是除党政机关和国有经济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和其它社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

“私立”与“公立”相对应,私立幼儿园办学主体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人和公民个人。

由此可见,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举办者的非政府行为是社会力量办园、民办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的本质特征。

如果不考虑我国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现状,从理论上可以这样定义社会力量办园、民办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

社会力量办园是指除政府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及其他幼儿教育机构。

在这个意义上,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举办的幼儿园和农村基层组织自筹资金举办的幼儿园应该属于社会力量办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除政府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照规定设立的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显然,农村基层组织自筹资金举办的幼儿园属于民办幼儿园。

私立幼和园是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规定设立的幼儿园和其它幼儿教育机构。

5.1.2民办幼儿教育的基本性质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教育被普遍视为一种介于“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或者说,教育既具有一定的“私人性”,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该产品的利益为社会共同享有,而不能为任何一个人单独享有。

它的主要特点是为全社会消费,利益为社会共同享有,不具有排他性、即某人消费该种产品并不妨碍其他人对该种产品的消费,如国家的全体公民皆享受国防提供的安全利益。

私人产品是指该产品的利益为购买它的消费者个人单位享有,而不产生外在的利益。

它的特点是为个人消费,利益力个人享有,具有排他性,即某人消费该种产品妨碍其它人对该种产品的消费,如面色,消费者以竞争性价格认市场购得和消费后、排除了他人的消费。

而不会产生外在利益,准公共产品是介于纯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产品,它兼有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特征:

一方面消费         上具有排他性,在供给上可以实行排除,将不付款者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又具有外在利益,可以为社会共同享受,不能在个人间划分,也不能把一些人排除出去。

但在现实生活中,只具有公共品性或只具有私人品性极端情况的教育项目是不多见的。

大多数教育项目具有二重性,即既具公共产品的属性,又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民办幼儿教育就其性质来讲就属于这类教育。

因为,一方面民办幼儿教育存在效用上朗排他性。

比如,在民办幼儿园招生人数既定的情况下,一部分儿童接受早期教育,客观上就会排除其他未进幼儿园的儿童对幼儿教育的享受;另一方面民办幼儿教育又具有较高的外部利益,即“儿童受到的教育不仅有利于儿童自己或家长,而且社会上其他成员也会从中得到好处”。

因为“我孩子受到的教育由于能促进一个稳定和民主的社会而有助于你的福利。

”此外,民办幼儿教育尽管是由社会团体和私人所举办的,但政府一般都有程度不同的支持,不全是私人产品,而兼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5.1.3民办幼儿教育的四大特点

1、办园主体非国家性与产权形式多样性的统一产权就是对财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研究表明,“同一所有制关系基础上的同一财产,可以有多种产权具体构成形式,每一种产权的具体构成形式具有不同的功能。

”单一国有化的公立幼儿园,其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主要集中在政府手中,办园者只有一定限度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这种产权构成模式不利于调动办园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增强其责任感,反而易使其缺乏开拓进取的动力,导致幼儿园缺乏生机和活力,而民办幼儿园是除政府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设立的,其办学主体的非国家性必然导致产权形式的多样性,这种产权形式的多样性有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办园的积极性,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按照资金来源和产权归属,民办幼儿园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国有民办型:

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幼儿园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交由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承办,幼儿园资产和以后的资产增值仍届国家所有,而办园经费主要由承办者依法筹集,承办者享有社会力员办园的政策权利和办园自主权。

即承办者对幼儿园财产拥有经营权,而无所有权。

(2)民办公助型:

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拨款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幼儿园的筹备到招生,从教学到管理,从园舍到教学设施,从园长的选拔到教师的调配等等方面都或多或少地给予扶助和支持。

            

(3)民办民有型:

这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其办园经费不是来自国家财政性拔款,而主要是来自于办园主体自身,其所有权属于主办单位,其经营权属主办单位或承包者。

(4)股份制办园型:

这种办园模式主要源于企业股份制对人们的启示。

由举办者采取股份制形式筹集资金开办幼儿园。

当前,我国的股份制幼儿园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由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公民多向联合而构成。

作为法人实体,幼儿园获得整个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投资者拥有股权,但一般不直接干预幼儿园的经营和资产的处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股东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业务由教育部门指导,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分离。

(5)私立型幼儿园:

这种类型的幼儿园主要由公民个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照规定设立的幼儿园,其办园经费由办园者筹集。

幼儿园由办园者或委托者经营,所有权归办园者所有。

前一时期人们所提及的个体幼儿园即是私立园中之典型,当然个体幼儿园只是称呼上的一个变种,现已被私立幼儿园所取代。

2、公益性与盈利性的统一

公益性与盈利性是民办幼儿教育的重要特征。

所谓公益性是相对盈利性而言的。

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已经不再仅仅具有象征性的意义,而且具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因此,接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机会均等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

办教育尽管需要投资,但教育投资不同于企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润,教育投资的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充分发展,以获得社会效益。

所以教育从总体看是公共事业,教育的公益性已经被写人许多国家的教育法规之中,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这就要求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者在办园动机和目的上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更不能不顾教育质量唯利是图。

但是,民办幼儿园不以盈利为目的和盈利性经营是不矛盾的。

这是因为民办幼儿园往往是有志于儿童教育的人士以保教幼儿为目的,自筹资金开办的幼儿园,要维持其运行,一方面要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另一方面要在确保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这样,民办幼儿园经营得当,必然出现结余和盈利,但这种结余和盈利只能用于幼儿园办园条件和改善和今后的发展,试图以此来谋利是不允许的。

事实上,当办园者扩大投资改善了办园条件后,将会使园内的儿童受益,得到更适宜的发展,更好地体现民办幼儿教育的公益性,同时赢得良好的办园声誉,利于吸引生源。

如此形成良性循环。

实践经验也证明,凡是办园目的较端正的民办幼儿园,其运作状况是可持续发展的,反之,欲速则不达,很容易被淘汰。

由此可见,民办幼儿园的公益性和盈利性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者常常互相渗透,互相结合。

              3、规定的统一性与办园自主性的统一民办幼儿园大多是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教育机构、它对政府的依赖少于公办幼儿园,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控制也应该少于公办幼儿园。

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民办幼儿园应该比公办幼儿园有更大的自主权,这既是我国幼儿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国际惯利。

日本的《私立学校法》明确规定,“鉴于私立学校的特征,通过尊重其自立性,提高其公共性,而谋求健全发展。

”韩国的《私立学校法》也明确规定:

“本法依据私立学校所具的特点,以确保其自主性。

”此外,民办幼儿园还面临着比公办幼儿园更大的生存压力,在人事、财务、课程设置等方面如不赋予相应的自主权,民办幼儿园就很难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办出特色,就不能较好地满足广大家长对幼儿教育多样化的要求。

”但是民办幼儿园的自主权又应该是有限的,是相对于公办幼儿园而言的。

民办幼儿园的自主应该是在国家规范下的自主。

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它是人的社会化的主要途径。

而人的素质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因此,教育已经不纯粹是私人的事情,而具有公共的性质,依法规范和管理各类教育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否则,离开国家规范的自主很可能是一种自由泛滥的自主,所以民办幼儿园办园的自主性应该是与国家规定的统一性相一致的。

比如,民办幼儿园的园长通常应由董事会聘任,但在聘任前必须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可正式聘任;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和保育员应由园长聘任,但教师在聘任前应报教育行政产管部门进行资格审定;教材的选用可由动儿园自行确定,但选用的教材应是经国家审定认可的;民办幼儿园的财务应是独立自主的,但也应该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4、教育质量的一致性与办园特色多样性的统一幼儿教育不仅体现一个国家的幼儿教育水平,还将直接影响儿童未来的发展,无论幼儿教育的性质如何,其教育质量都应该大致相当,即同层次、同规格、同质量。

但是,质量的一致并不意味着各类幼儿园是千园一面的。

而对社会对幼儿教育需求的多样化,也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民办幼儿园必须以特色取胜。

因为公办幼儿园大多历史较长,其办园条件、教育质量和幼儿园无形资产的影响力,都是民办幼儿园无法抗衡的,民办幼儿园只有办出自己的特色,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事实上,不少民办幼儿园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如有的以艺术为特色,有的以外语为特色,还有的以体育、珠算等为特色,正是这种教育质量的一致性和办园待色多样性的统一,为幼儿教育增加了选择性,也为民办幼儿园自身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5.2中国民办幼儿教育行业发展概述

5.2.1我国民办幼儿教育的兴起与扩张

回顾我国新时期民办幼儿教育从多年无声无息到悄然兴起,从不见经传到刮目相看,从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历程,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年以前,开始孕育、萌芽,是为初创阶段;第二阶段,1987年至1991年,经过初步发展后调整、规范,是为调整发展阶段;第三阶段,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解决了“姓资姓社”问题,民办幼儿教育进入了大发展,是为繁荣阶段。

到2007年民办幼儿园总数达77616。

在民办教育机构发展的同时,国家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赋予民办教育一定的合法权益,并以此规范其办学行为。

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8年8月发出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指出:

“幼儿教育事业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

发展这项事业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包起来,要依靠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来办”;1993年2月颁行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

“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5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指出:

“国家保降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起草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

“今后3至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力、学体制”。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完法规定不仅是发展与完善我国经济制度的指导方针,也是调整与改善我国幼儿教育体制,促进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紧密联系的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法律依据。

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既为民办幼儿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对民办幼儿教育发展提出了热切期望。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类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与此同时,教育发展也呈现出新的态势和特点。

教育类型多样化、办学主体多元化是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幼儿教育发展的普遍趋势和共同对策。

在空想社会主义大师罗伯特·欧文创立世界上第一个托幼机构后的一百多年时间内,幼儿教育的类型十分单一。

这种情况到了20世纪中叶发生了变化。

各种幼儿教育形式纷纷涌现,类型呈现多样化。

美国的幼儿教育机构有保育学校、幼儿园和日托中心,还有“普通教育团”、“临时教育室”、“蹦蹦跳跳室”、“小家伙团”、“游戏照顾中心”、“美国儿童中心”等;法国有幼儿学校、幼儿班,还有微型托儿所、“假期中心”、“休息中心”,以及属于“温和过渡形式”的幼儿教育机构(类似我国小学所附设的学前班);英国有“游戏小组”、简易幼儿园、保育学校和保育班等;日本有幼儿园、保育所等。

从第一个幼儿教育机构的创立到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百余年里,不仅幼儿教育类型单一,而且办学主体单一。

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上第一个幼教机构是公立的(欧文创办),第一个以幼儿园命名的幼教机构则是私立的(福禄倍尔创办)。

早期幼教机构主要是私立的、二次大战后呈现办学主体多元化。

这是幼儿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

目前的办学主体,有小学附设的、有家庭和私人兴办的,还有幼儿家长参与教育机构“值班的”多种办园主体。

从世界范围看,除了少数国家把幼儿教育的高级阶段纳入义务教育,多数国家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

一般说来,国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费力相对少一些,而这部分职能则由民间承担了。

从世界范围看,私立幼教机构大体上是三分天下有其二。

如美国私立的占67%,前联邦德国私立的占67%,日本私立的占60%。

由于历史的原因,改革开放前,就整体而言,我国幼儿教育在30多年的发展中,基本采用了单一的办园类型和单一的办园主体。

这是教育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规律的要求和反映。

改革开放以后,教育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

以市场取向为核心的教育环境给整个教育包括幼儿教育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

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为民办幼儿教育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需求和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机制。

在10多年,尤其近几年的发展中,政府除了对公办幼儿教育继续扶持外,在民办教育方面也给予一定的并且是越来越大的政策扶持,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16字方针。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民办教育蓬勃兴起,已成为我国幼儿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有民办的托幼机构,除了全日制托儿所与幼儿园以外,还有寄宿制、半日制、季节性幼儿园(班)、附设幼儿班等等。

民办幼儿教育的兴办和发展,在我国幼儿教育现代比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本身就是幼教改革的新机制。

作为幼儿教育改革的排头兵,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有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和多样化的幼儿教育需求;有助于我国幼儿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助于提高幼儿园(所)的管理效率和效益;更为直接有效的是民办教育的发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我国幼儿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使我国幼儿教育有了一个多渠道、多主体投入的经济基础,进而有力地推动我国幼儿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使我国“穷国办大教育”战略的实施获得切实保证。

此外,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还能促进人们办园观念和消费观念的转变,为拉动经济增长贡献一份力量。

应当努力为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创设一个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5.2.2民办逐渐成为幼儿教育主导力量

2007年底民办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60.1%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也各有不同,而民办教育以其办学的灵活性满足了各层次受教育者的需要。

较之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更能突破传统,由知识技能性教育逐渐转变为注重思维能力的培养。

2007年底全国共有民办幼儿园77616所,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60.1%,在园儿童868.75万人,占全国在园幼儿的36.99%。

在全国民办教育体系中,学前教育发展速度最快,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现实需求。

民办幼儿园成学前教育有力补充

目前幼儿园以接收3至6岁幼儿为主,日后还要尽可能接纳3岁以下的幼儿,这样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国家终身教育体系。

由于国家对学前教育无力投入过多,公办幼儿园不仅承担不起3至6岁全体幼儿的教育,更难承担起3岁以下全体幼儿的教育。

由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多渠道筹措经费完成这一任务就成为了历史的必然选择,所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中国学前教育力量,成为国家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有力补充。

重视婴幼儿教育势在必行众所周知,目前中国高等教育规模已十分完善,而学前教育中0-3岁的教育在一定时间内相对被忽视。

                   

幼儿教育处于教育体系的开端,往往起点决定终点。

人的一生犹如马拉松长跑,在起始阶段不能过于急躁和功利。

实现对儿童情商、思维、思辨、创造等培养,这才是儿童未来成才的真正基础。

5.2.3中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成就与经验总结

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历经艰辛,如今取得了不少丰硕的成果,逐渐被社会认可和接受,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成熟或未成熟的实践、理论经验,这些成就与经验不仅仅是对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激励和促进,更是对我国学前教育整体发展的有益贡献。

在社会意义与成就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减轻了国家负担,拓宽了学前教育投资渠道

幼儿教育作为社会体系的一部分,必然受到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带来了幼儿园办园体制的转变。

同时国家出现不堪重负的教育财政问题,由国家包办教育的道路走不通,也不该走,这就为大量民间资金流入教育领域提供了可能,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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