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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

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

则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第二节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七大原则:

1.依法治教原则;

2.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

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概念

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

1.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法;

2.法律规范有那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和相互关系如何。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

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文件。

(★)

第四节教育法律体系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定义:

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所构成:

1.根本法—《宪法》;

2.教育基本法—指导其他部门法,具有基础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主体法;

4.教育活动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

5.教育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法):

1995年3月18日通过,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

《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

《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施行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

《民办教育法》于2002年底颁布。

第五节教育法的地位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并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评价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善恶的原则、标准和规范。

道德和法律一样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具体表现在: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主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与政策

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论述:

教育法与法律、道德、政策的三大关系?

(★★★)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节教育基本法概述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直接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教育法》有那几个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第三节教育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

学制(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

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2.学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它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的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级,和普通教育相互对应,互相衔接,共同发展。

成人教育——是针对成人公民的不同需求而设置的。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学业证书分为: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知道的制度。

教育评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节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节违法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

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它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

行为人所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损害结果: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5)主观过错:

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四章教师法

第一节教师法概述

▲教师的定义

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1)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6)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1)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教师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5)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和义务。

(6)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其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

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

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节教师的资格、职务和聘任

▲教师资格要素(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国籍要素——必须是中国的公民;

(2)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3)思想品德修养要素——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学历要素——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5)业务要素——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6)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认证)

▲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

(1)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2)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此外,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

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的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包括:

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第六节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承担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等。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第一节高等教育法概述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节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性质:

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

▲方针:

是培养适应于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生产劳动者,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革命的接班人。

▲任务:

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节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四节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与活动

▲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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