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办应对突发事件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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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管理局对所属储备仓库物资储存状况、设备设施以及人员的日常管理,参与所在地区的预警分析。
管理局及所属储备仓库应当按照职责要求,落实各级应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
1.4.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
在执行应急指令时,管理局及所属储备仓库要在统一指挥下做到坚决、快速、有效。
应急处置时要与国家局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军队等密切协调配合,保证指令的顺利执行。
1.4.3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管理局及所属储备仓库要做好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
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应急责任制,明确各部位责任人及指挥权限。
物资质清量准、设施设备完好、人员力量充足、通讯指挥顺畅,确保应急处置行动安全、准确、快速。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管理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1.1管理局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管理局局长担任,为《国家物资储备应对突发事件预案》联系人。
副组长由分管物管、安保的局领导担任。
成员包括:
物管处、安保处、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监审处负责人、国储物流公司负责人和各有关储备仓库负责人。
2.1.2国家局《国家物资储备应对突发事件预案》或本预案启动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应急指挥组。
应急指挥组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1.3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国家物资储备应对突发事件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组织落实国家局指令;
(2)上报应急状况或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急要求。
按照国家局指令或分级响应规定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负责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制定具体的应急工作方案、处置方案或协调方案,明确应急岗位、人员、任务、分工和责任;
(4)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应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协调地方政府救灾、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以及部队等救灾力量的工作关系;
(6)负责上报对外新闻发布方案;
(7)及时、准确地向国家局报告物资、装卸、运输、灾情等实际情况,以及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8)完成国家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管理局应急日常工作由物资管理处承担。
本预案启动时转为应急办公室。
2.1.5应急办公室职责
(1)执行国家局和管理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日常应急工作;
(2)负责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应急工作联系机制;
(3)负责组织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4)检查、督导各项决定的执行情况;
(5)负责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方案、方式、文本等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6)负责对应急各项措施、行动等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工作建议;
(7)指导储备仓库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
2.2储备仓库应急领导小组
储备仓库和国储公司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1)执行管理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本单位应急工作。
(3)负责本单位应急演练。
(4)负责或协助应急联络,提供有关信息。
3预警、报警
3.1预判
管理局建立与地方政府应急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监测工作制度,了解各级地方政府或行业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预警情况,以及对国家物资储备应急保障能力的需求情况等。
根据监测预警系统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做出在应急物资准备、应急物流等方面需求程度的预判。
必要时上报国家局应急和后评价处。
3.2预报
管理局在特定季节、节日、民俗活动等时期,要针对可能影响物资、库区及人员集中区安全的灾害事件做出预报,以及应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应急需求做好防灾、救灾、减灾的预案准备、物资准备、设施设备准备和人员准备。
3.3报警
当危及储备物资、仓库库区、人员安全的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性极大时,或地方政府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向储备仓库提出物资需求或物流需求时,发生地储备仓库应立即报告管理局,必要时可同时报告国家局,管理局根据应急响应规定启动预案,迅速进行处置,并建立与国家局应急和后评价处或值班人员的通讯通道。
4储备物资、设施设备准备和应急响应
4.1储备物资准备
4.1.1国家储备物资,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主要用于中央政府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经批准也可用于地方或局部较大或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需要。
国家储备物资按照国家局的指令调动。
接到国家局的应急指令或地方政府的应急支援要求经请示国家局同意后,管理局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应急机构应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的准备,并立即启动本预案,负责对应急事件组织处置的全面指挥。
指令有关储备仓库根据下达的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和完成时限,并落实相关的责任。
4.1.2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或企业在储备仓库储存的物资按照物资所有权者的要求调动,并应按要求制定紧急出库预案。
管理局应掌握所属储备仓库代储物资的基本情况。
4.2仓库设施设备准备
4.2.1储备仓库要制定本预案启动时的物资仓容、接运设施设备,以及人力配备等的具体方案,做好随时投入应急的准备。
4.2.2储备仓库基础设施经管理局批准,可为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提供应急物资存储、应急保障和救灾救援服务。
经管理局与地方政府协商,将储备仓库纳入地方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并挂牌的,管理局应及时上报国家局应急和后评价处备案。
4.2.3本预案启动时,平时由国储物流公司使用的储备仓库仓容设施设备及公司人员,统一由应急指挥组调动。
4.3分级响应
4.3.1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事件,《国家物资储备应对突发事件预案》启动时,根据国家局指令启动本预案,管理局依据指令组织实施国家物资储备应急保障措施。
4.3.2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在未启动《国家物资储备应对突发事件预案》的情况下,经报国家局,管理局可根据应急实际需要启动本预案,参与应对地方和局部突发事件。
4.4响应程序
4.4.1管理局接到国家局的应急指令或地方政府的应急支援要求报国家局批准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应急指挥组进入应急状态,并负责对应急事件处置的指挥。
指令有关储备仓库根据下达的储备物资或救灾物资出库、接收、转运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和完成时限,并落实相关的责任。
应急办公室要每日两次(9:
00和17:
00)向国家局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4.4.2储备仓库在接到代储救灾物资紧急出库请求时,要立即报管理局,并按照紧急出库预案组织出库。
管理局相关人员要立即到达现场。
应急办公室要每日上午10:
00将现场情况报国家局。
4.4.3储备仓库在接到接收或转运救灾物资请求时,要立即报管理局。
管理局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或储备仓库相关预案,并组织实施。
4.5应急保障措施
4.5.1本预案启动时,管理局及相关储备仓库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接受指令,并做出相应处置。
4.5.2本预案启动时,应急办公室要密切与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物资调运状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情况。
4.5.3本预案启动时,管理局及相关储备仓库要时刻保持电话畅通和系统专网畅通,并利用专网传输有关信息;
涉密信息必须利用专网传输。
4.5.4本预案启动时,应急办公室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国家局。
信息报送内容应准确、及时和完整,不得瞒报、谎报和误报。
4.5.5本预案启动时,管理局及相关储备仓库要及时完成应急任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包括必要的物资准备、资金准备、耗材准备、设备设施准备、后勤保障准备,落实运输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4.5.6本预案启动时,储备仓库要按时完成物资调运工作,保证数量准确,操作安全。
4.5.7本预案启动时,储备仓库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物资调运的交接工作,确认物资数量质量,交接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局、国家局,并通报广东省应急办公室。
4.5.8安全保障。
本预案启动时,在公安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做好应急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
涉及油料和火炸药储备仓库时,要与驻库武警部队紧密配合,做好应急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4.5.9按照要求准备对外新闻稿。
5终止预案
5.1在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局指令或应急指挥组适时决定终止本预案。
5.1终止本预案后,相关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6评估与恢复
6.1补办手续
6.1.1应急任务完成后,管理局应当组织储备仓库按照物资管理制度、代管制度等及时补办各类物资调运的相关手续。
6.1.2及时结算物资资金及储备仓库用于应急处置的各项费用开支,并按照国家局要求汇总上报。
6.2评估
6.2.1各类应急行动基本结束后,应急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初步总结,管理局2日内将应急行动的大致情况汇总报国家局。
6.2.2本预案终止后,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并在3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国家局。
6.2.3应急行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及程度;
处置过程;
动用物资、设施设备、人力统计;
作用和效果;
经验总结和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预案,以及物资补充、经费补偿、设备维护等恢复应急能力的建议。
6.3恢复
管理局根据应急处置的实施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应急保障能力恢复方案》,报国家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7新闻发布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和《国家物资储备应对突发事件预案》有关规定,由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方案,报国家局批准后实施。
其他部门、储备仓库及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接受采访或发布消息。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管理局对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并依据管理权限向上级申报荣誉称号或奖励。
8.2管理局对在应急工作中违反本预案规定或执行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本预案由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制订并报国家物资储备局备案,送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9.2储备仓库依照本预案制订实施预案,报管理局批准或备案,并送单位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9.3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6年版《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应急预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