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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6.

7.

8.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要点

8.1地基基础工程

8.1.1基础处理试验段或试桩资料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抽查试验段或试桩方案及审批资料、监理签认资料、施工记录,试验及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1)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段或试桩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

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

(《地基规范》第4.1.4条)

(2)试验段长度或试桩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1.2地基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施工资质、施工方案、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记录、验槽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检查施工单位具备的专业资质,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地基规范》第3.0.2条)

(2)基础施工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批准的施工方案及试验段参数进行。

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地基规范》第4.1.1条)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需达到的标准,检验手段。

(3)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地基规范》第4.1.2条)

(4)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地基规范》第4.1.5条)

(5)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少于3处。

(《地基规范》第4.1.6条)

(6)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地基规范》第4.1.7条)

8.1.3桩基础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单桩承载力及桩身质量检验报告、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记录、验槽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6.1.3-1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地基规范》第5.1.3条)

表6.1.3-1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2)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6.1.3-2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地基规范》第5.1.4条)

表6.1.3-2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mm)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灌注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3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5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6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7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3)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地基规范》第5.1.5条)

(4)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地基规范》第5.1.6条)

8.1.4基坑工程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量测、检测,抽查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记录、验槽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地基规范》第7.1.2条-1)

(2)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

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地基规范》第7.8.1条)

(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十六字原则”。

(《地基规范》第7.1.3条)

(4)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

(《地基规范》第7.1.5条)

(5)地下连续墙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钢筋笼尺寸、浇注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

(《地基规范》第7.6.7条)

(6)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6.1.4-1的规定执行。

(《地基规范》第7.1.7条)

表6.1.4-1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顶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监控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别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7)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地基规范》第7.2.3条)

(8)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按表6.1.4-2的规定执行。

(《基坑规范》GB50497-20098.0.3和8.0.4)

因围护墙施工、基坑开挖以及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地层位移应按下列条件控制:

1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

2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3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不得影响周边道路、地下管线等正常使用;

5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级确定,见表6.1.4-2。

表6.1.4-2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

序号

监测项目

支护结构类型

基坑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累计值

变化速率/mm/d

累计值

变化速率/mm/d

累计值

变化速率/mm/d

绝对值/mm

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

绝对值/mm

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

绝对值/mm

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

1

墙(坡)顶水平位移

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

30-35

0.3-0.4

5-10

50-60

0.6-0.8

10-15

70-80

0.8-1.0

15-20

钢板桩、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地下连续墙

25-30

0.2-0.3

2-3

40-50

0.5-0.7

4-6

60-70

0.6-0.8

8-10

3

墙(坡)顶竖向位移

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

20-40

0.3-0.4

3-5

50-60

0.6-0.8

5-8

70-80

0.8-1.0

8-10

钢板桩、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地下连续墙

10-20

0.1-0.2

2-3

25-30

0.3-0.5

3-4

35-40

0.5-0.6

4-5

5

围护墙深层水平位移

水泥土墙

30-35

0.3-0.4

5-10

50-60

0.6-0.8

10-15

70-80

0.8-1.0

15-20

钢板桩

50-60

0.6-0.7

2-3

80-85

0.7-0.8

4-6

90-100

0.9-1.0

8-10

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

45-55

0.5-0.6

75-80

0.7-0.8

80-90

0.9-1.0

地下连续墙

40-50

0.4-0.5

70-75

0.7-0.8

80-90

0.9-1.0

9

立柱竖向位移

25-35

2-3

35-45

4-6

55-65

8-10

10

基坑周边地表竖向位移

25-35

2-3

50-60

4-6

60-80

8-10

11

坑底回弹

25-35

2-3

50-60

4-6

60-80

8-10

12

支撑内力

60-70%f

70-80%f

80-90%f

13

墙体内力

14

锚杆拉力

15

土压力

16

孔隙水压力

注:

1.h—基坑设计开挖深度;f—设计极限值。

2.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值。

3.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连续3天超过报警值的50%,应报警。

(9)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6.1.4-3的规定。

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m,对硬土不应超过8m。

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缘。

(《地基规范》第6.2.3条)

表6.1.4-3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

1.25~1:

1.5

一般性粘土

1:

0.75~1:

1.0

硬、塑

1:

1.0~1:

1.25

1:

1.5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1:

0.5~1:

1.0

充填砂土

1:

1.0~1:

1.5

注:

1.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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