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182404 上传时间:2022-10-18 格式:DOCX 页数:753 大小:111.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53页
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53页
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53页
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53页
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5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docx

《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docx(75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docx

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

附件

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6月)

(共计19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

1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7项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项将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第二条:

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用本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第三十条: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

2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自治区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44号)

附件第8项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8号,2003年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扩大盐业生产规模的,必须经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第一款:

自治区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对碘盐实行定点加工制度。

食盐生产和碘盐加工定点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8号,2003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拆除生产设备,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停止生产仍继续生产或者逾期不拆除生产设备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一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桂政发〔2015〕9号)改为后置审批。

3

食盐批发许可

自治区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8号,2013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食盐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必须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

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向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具备《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备案;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一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桂政发〔2015〕9号)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

4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5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

6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第九条第三款: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七条第三款: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

(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7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为后置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

8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

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