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5887847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0.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万柏林教学站

XXX

专业:

指导教师:

2017年11月

摘要:

我国社会经济正飞跃式进步,交通、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现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既对人身安全产生了巨大威胁,又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

于此,我国构建了与醉酒相关的刑事法律框架,旨在维护良好的社会系统,并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现在对醉酒的判定、处罚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却隐含着复杂的法律因素,相关文件阐述过于模糊,极易造成恶性循环。

换言之,法律规定不够清晰的话,司法部门如何发挥价值都将成为疑问,何谈社会稳定发展。

笔者便从理论方面着手,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良好的服务。

关键词:

醉酒犯罪;

法律规定;

理论阐述

Oncriminalliabilityofintoxicatedpersons

Abstract:

China'

ssocialandeconomicprogress,transportation,education,cultureandotheraspectsofthestatusquoalsoappearedaseriesofproblems,notonlytothepersonalsafetyhasbeenahugethreat,butalsonotconducivetosocialstabilityandharmony.Inthis,Chinahasbuiltacriminallawframeworkrelatedtothealcohol,tomaintainagoodsocialsystem,andtomaintainthesafetyofpeople'

slivesandproperty.Nowthedeterminationofthedrunken,punishment,althoughinaccordancewiththelawandcarriedout,butimpliesacomplexlegalfactors,therelevantdocumentsaretoovague,veryeasytocauseaviciouscircle.Inotherwords,thelegalprovisionsarenotclearenough,thejudicialdepartmenthowtoplaythevaluewillbecomeaquestion,whattotalkaboutsocialstabilityanddevelopment.Theauthorstartsfromthetheoryaspect,theaimistoprovidethegoodserviceforthejudicialpractice.

Keywords:

Drunkencrime;

legalregulation;

theoreticalexposition

引言

我国法制建设正如火如荼,自建国至今,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实现“法”的价值,也取得了一次次的突破效果,但仍旧存在些许诟病,有的刑法理论不够清晰、合理,为实践活动带来了阻碍性元素。

单纯就醉酒刑罚而言,相关法律条文非常简单、不清,理论阐述过于模糊,有时甚至与社会实际相脱离,这些均属于法制框架中的不足,立法者必须要及时解决。

此外,醉酒刑罚的相关法律文件还存在很多漏洞:

对刑事责任的阐述过少、缺乏规范性条文、没有对监督司法部门进行规定等。

这就引发了很多专家的一致探讨,纷纷根据实际展开研究,并形成了多种理学说,这些都成为了各国立法者工作的参考元素,我国亦是如此。

如此一来,法院处罚醉酒行为便有理可依,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突出价值。

但是,只针对理论进行探究,却忽略实践检验,是非常不可取的,譬如我国,从上至下几乎都一心扑在研究醉酒刑罚的理论上,毫不关注司法实践的效果,这便是我国司法制度不够完美的重要原因。

1醉酒犯罪概述

1.1醉酒的概念

顾名可知,这是指喝酒过多的状态,通常表现为酒精中毒,引发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饮酒后神经被麻痹。

大多数人在饮酒以后,失去正常的行动、智力及思维,自控体制被冲击,进而失去常态甚至精神失常。

这种情况下,人的身体、大脑都将失去平衡,甚至引发精神障碍,使之完全脱离自我意识的宏观控制,无论是情感、思想还是动作、语言都处于一种特殊状态[1]。

在此情况下,人的行为几乎无所拘泥,又没有判断力,极易伤害自我或他人,有时候会触犯法律的禁忌,比如醉驾。

在我国,对醉驾的处罚力度逐年增大,也制定了一系列规避措施,以求实现交通安全的局面,除此之外,酒后强奸、斗殴、抢劫等都是与“法”相悖的行为,也必将遭受制裁。

何为“醉”,完全取决于酒精含量,我国除了酒驾,其它犯罪行为并没有统一的含量标准,均由法院进行量定,而且结果不一,这便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不便。

1.2醉酒的分类及特征

1.2.1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

这是醉酒的两种不同的状态,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一次饮酒后所导致的。

急性情况是在一次饮酒过量后所导致的,此类醉酒情况最为普遍,通常表现为精神受到麻痹,行为上不由自主,缺乏理智、神情分散且恍惚、动作不受自控,这都是从医学角度进行的分析。

这种“醉”容易清醒,但严重的时候使人的社会功能出现异常,交流、思考等都会受限。

不同的人对酒精中毒的免疫力不同,酒精在人体内发生作用的时长便不一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

我国为了加快法制建设,对此进行了探索,并结合西方既成理论,以求剖析彻底、研究得当。

慢性中毒状态并不是由于某次饮酒而致,而是日月积累而成,很多人酗酒,这是主观方面对酒精的过度沉迷。

酒精在人体内长期作用,神经一直处于被压迫状态,甚至引发精神疾病,这种情况通常较为严重。

大多数人会出现智力下降、行为偏激、思想异化、情绪不平、记忆力低下等现象,而且一旦与酒隔离,就会表现出不耐烦、易激动,难以抑制内心的苦闷,将酒作为精神食量。

此类人极易作出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事情,因为很容易感情用事,缺乏判断能力。

1.2.2自愿醉酒与非自愿醉酒

关于这两类的学说是由英美等国引进的,这与我国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但本质属性基本无异。

此分类的依据就是醉态性质恶劣与否,而且其法律范围较我国广泛,不仅仅对酒精进行阐述,只要对神经有麻痹作用的食物、饮料、药品,都属于此处之“醉”的范畴。

两者也很容易被区别,只要是了解所服用的东西能够对自身产生麻痹,仍旧自愿服用,这便是自愿醉态。

有时候,不了解自身所服用的东西产生的后果,服用过后导致“醉”,这便属于非自愿。

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并不是每个人对所服用的东西都了如指掌,难免缺乏预判能力[3]。

或者有人故意逼迫、欺骗某人服用,从而引发的醉态也是非自愿的行为。

在司法工作中,此类情况经常出现,英美刑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法院进行了约束。

1.3醉酒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醉酒之后,行为便不受大脑控制,判断力、自制力、意志力等迅速下降,极易引发侵犯他人的行为。

此类人的责任能力迅速下降甚至完全消失,便作出了违背“法”之精神的选择,或故意、或无意。

其主要原因便是酒精对神经的特殊作用,使人产生幻觉、错觉,“逼迫”人作出偏激的选择,促使人陷入意识薄弱或无意识状态,最终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环境[4]。

笔者对此深入探索发现,此类人一旦出现违法行为,通常伴随着心理扭曲、思想失常,对和谐稳定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具体如下:

A、具有临时性,大多并无“蓄谋已久”的情况。

犯罪人一般在毫无准备的前提下发生偏激行为,因为酒精对其麻痹具有临时性特征。

还有,醉酒后违背法律的人大多数无前科,突然产生了某种不良思想。

大约只有百分之三十的醉酒者在案发前进行了思想、工具等方面的准备,而且这类人的酒精含量相对较少。

B、“醉”后失去理智,俗话说“下手不知轻重”。

强奸、斗殴是酒后常见的罪行,非常暴力、危害极大。

此类人往往在日常生活中便心存不满或者心怀鬼胎,神经被麻痹之后,原有的不满情绪会无休止的扩大、蔓延,一度肆意而为,从而出现违法现象。

由于自身几乎失控甚至完全失控,犯罪时失去平衡,手段普遍残忍,危害性大。

这与普通犯罪的不同之处便是暴力元素更加明显。

1.4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历史渊源

古罗马便对醉酒进行了理论研究,很多专家对此展开讨论,对醉酒的弊端进行阐述:

使人失去原有的判断力、自制力,行为不受大脑控制,极易引发暴力行为。

但罗马认为即使违法,也是酒精的作用,并非人主观能动下的自愿行为,不应该对醉酒犯罪进行过为严厉的审判,有的学者甚至反对对其进行处罚。

教会却不赞同,教会反对饮酒,因此对酒后犯罪行为格外关注,并且加大审判力度,严格控制酒后犯罪活动。

十八世纪,随着哲学的发展,德国对此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以统一标准来区分醉酒犯罪活动的性质,然后再进行判决,情节不严重的可免除处罚[5]。

以此来确认是否可归责于行为人,从而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换言之,传统的醉酒犯罪处罚规定已经不适于当下,笔者对比论之。

醉酒行为在当下依旧不受处罚,但醉酒之后与法律相悖,必定受到制裁。

我国便如此,饮酒也是文化的组成成分,并不一定会产生危险因素,但醉酒之后的犯罪行为却不同,违背了人们安全团结的意愿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

2.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2.1各国关于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

德国饮酒文化也非常盛行,刑法中也无相关条文,却存在对醉酒有一定限制性的条例。

刑法中有关责任能力的条文与醉酒行为不谋而合,便对其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某人不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会造成的恶性后果时,醉酒状态便与此相符,那么由此条文加以管制是较为科学的。

“完全昏醉”是一个特别的概念,在德国刑法中体现出来,条文含义具体如:

如若某人神经被麻痹从而昏醉,一般会被罚款,严重的五年以下刑罚。

昏醉以后出现违法行为,一般不会进行判罚,因为这已经缺失了责任能力,往往无意而为。

2.2关于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理论依据的学说

2.2.1三根据说

这是我国创立并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出来的理论学说。

如若符合以下三种情况,那就被认为醉酒犯罪,必受处罚:

A、醉酒并不代表完全失去原有的理智,这普遍存在于“醉”的程度偏低的时候;

B、在饮酒之前具有预判能力,了解醉酒后可能会发生的恶性事件,却仍旧没有降低饮酒的剂量,这属于个人的思维问题;

C、我国虽然存在酒文化,但对其沉迷是不可取的,否则于己于人都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元素[6]。

笔者对其弊端加以研究,并具体论述:

A、从医学角度来讲,醉酒严重者可能完全没有知觉,判断力几乎为零,这是人正常的生理反应,也是科学的效果。

那么完全丧失了主观思维能动的能力,所作所为也并非自愿。

这也是醉酒的一种情况,但此类情况在该法规中没有得到体现和说明,足以见证此法规的漏洞。

B、人具有预判能力,但有很多动态元素与之相悖,比如在饮酒时难免会有一些特殊因素使得饮酒过度,这并不一定是此人自身的原因,预判能力便发挥不了作用。

比如他人劝酒或敬酒、实现诺言而饮酒等情况,都不能一概而论为饮酒人的责任。

从法律的高度审视之,醉酒的原因并不完全归于其自身,也存在很多具有干扰性的外界元素[7]。

C、酗酒行为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不合适,因为这是一种恶性习惯和非正常的生活方式,无论多么沉迷于酒精,只不过是个人生活选择而已,没有必要与法律的强制性相吻合。

2.2.2严格责任说

这是英美等国确立的科学言论,其基本内含是,罪过不一定清晰,但只要危害他人或社会,必遭受制裁。

醉酒人做出非法动作之后,其罪过不够明显,但已经产生危机,极大的损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