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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丫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 万柏林教学站 XXX专 业:指导教师: 2017年 11月 摘 要:我国社会经济正飞跃式进步,交通、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现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既对人身安全产生了巨大威胁,又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于此,我国构建了与醉酒相关的刑事法律框架,旨在维护良好的社会系统,并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在对醉酒的判定、处罚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却隐含着复杂的法律因素,相关文件阐述过于模糊,极易造成恶性循环。换言之,法律规定不够清晰的话,司法部门如何发挥价值都将成为疑问,何谈社会稳定发展。笔者便从理论方面着手,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良好的服务。关键词:醉酒犯罪;法律规定;理论阐述On criminal liabi

2、lity of intoxicated personsAbstract:Chinas social and economic progress, transportation, education, culture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tatus quo also appeared a series of problems, not only to the personal safety has been a huge threat, but also not conducive to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 In this,

3、 China has built a criminal law framework related to the alcohol, to maintain a good social system, and to maintain the safety of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Now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drunken, punishment, althoug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carried out, but implies a complex legal factors, th

4、e relevant documents are too vague, very easy to cause a vicious circle. In other words, the legal provisions are not clear enough,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how to play the value will become a question, what to talk about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The author starts from the theory aspect, the

5、 aim is to provide the good service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Drunken crime; legal regulation; theoretical exposition引言 我国法制建设正如火如荼,自建国至今,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实现“法”的价值,也取得了一次次的突破效果,但仍旧存在些许诟病,有的刑法理论不够清晰、合理,为实践活动带来了阻碍性元素。单纯就醉酒刑罚而言,相关法律条文非常简单、不清,理论阐述过于模糊,有时甚至与社会实际相脱离,这些均属于法制框架中的不足,立法者必须要及时解决。此外,醉酒刑罚的相关法律

6、文件还存在很多漏洞:对刑事责任的阐述过少、缺乏规范性条文、没有对监督司法部门进行规定等。这就引发了很多专家的一致探讨,纷纷根据实际展开研究,并形成了多种理学说,这些都成为了各国立法者工作的参考元素,我国亦是如此。如此一来,法院处罚醉酒行为便有理可依,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突出价值。但是,只针对理论进行探究,却忽略实践检验,是非常不可取的,譬如我国,从上至下几乎都一心扑在研究醉酒刑罚的理论上,毫不关注司法实践的效果,这便是我国司法制度不够完美的重要原因。1 醉酒犯罪概述1.1醉酒的概念 顾名可知,这是指喝酒过多的状态,通常表现为酒精中毒,引发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饮酒后神经被麻痹。大多数人在饮酒以后,

7、失去正常的行动、智力及思维,自控体制被冲击,进而失去常态甚至精神失常。这种情况下,人的身体、大脑都将失去平衡,甚至引发精神障碍,使之完全脱离自我意识的宏观控制,无论是情感、思想还是动作、语言都处于一种特殊状态1。在此情况下,人的行为几乎无所拘泥,又没有判断力,极易伤害自我或他人,有时候会触犯法律的禁忌,比如醉驾。在我国,对醉驾的处罚力度逐年增大,也制定了一系列规避措施,以求实现交通安全的局面,除此之外,酒后强奸、斗殴、抢劫等都是与“法”相悖的行为,也必将遭受制裁。何为“醉”,完全取决于酒精含量,我国除了酒驾,其它犯罪行为并没有统一的含量标准,均由法院进行量定,而且结果不一,这便给司法机关的工作

8、带来了不便。1.2醉酒的分类及特征1.2.1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 这是醉酒的两种不同的状态,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一次饮酒后所导致的。急性情况是在一次饮酒过量后所导致的,此类醉酒情况最为普遍,通常表现为精神受到麻痹,行为上不由自主,缺乏理智、神情分散且恍惚、动作不受自控,这都是从医学角度进行的分析。这种“醉”容易清醒,但严重的时候使人的社会功能出现异常,交流、思考等都会受限。不同的人对酒精中毒的免疫力不同,酒精在人体内发生作用的时长便不一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我国为了加快法制建设,对此进行了探索,并结合西方既成理论,以求剖析彻底、研究得当。慢性中毒状态并不是由于某次饮酒而致,而是日月

9、积累而成,很多人酗酒,这是主观方面对酒精的过度沉迷。酒精在人体内长期作用,神经一直处于被压迫状态,甚至引发精神疾病,这种情况通常较为严重。大多数人会出现智力下降、行为偏激、思想异化、情绪不平、记忆力低下等现象,而且一旦与酒隔离,就会表现出不耐烦、易激动,难以抑制内心的苦闷,将酒作为精神食量。此类人极易作出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事情,因为很容易感情用事,缺乏判断能力。1.2.2自愿醉酒与非自愿醉酒 关于这两类的学说是由英美等国引进的,这与我国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但本质属性基本无异。此分类的依据就是醉态性质恶劣与否,而且其法律范围较我国广泛,不仅仅对酒精进行阐述,只要对神经有麻痹作用的食物、饮料、药品,

10、都属于此处之“醉”的范畴。两者也很容易被区别,只要是了解所服用的东西能够对自身产生麻痹,仍旧自愿服用,这便是自愿醉态。 有时候,不了解自身所服用的东西产生的后果,服用过后导致“醉”,这便属于非自愿。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并不是每个人对所服用的东西都了如指掌,难免缺乏预判能力3。或者有人故意逼迫、欺骗某人服用,从而引发的醉态也是非自愿的行为。在司法工作中,此类情况经常出现,英美刑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法院进行了约束。1.3醉酒犯罪的概念及特征醉酒之后,行为便不受大脑控制,判断力、自制力、意志力等迅速下降,极易引发侵犯他人的行为。此类人的责任能力迅速下降甚至完全消失,便作出了违背“法”之精神的

11、选择,或故意、或无意。其主要原因便是酒精对神经的特殊作用,使人产生幻觉、错觉,“逼迫”人作出偏激的选择,促使人陷入意识薄弱或无意识状态,最终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环境4。笔者对此深入探索发现,此类人一旦出现违法行为,通常伴随着心理扭曲、思想失常,对和谐稳定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具体如下:A、具有临时性,大多并无“蓄谋已久”的情况。犯罪人一般在毫无准备的前提下发生偏激行为,因为酒精对其麻痹具有临时性特征。还有,醉酒后违背法律的人大多数无前科,突然产生了某种不良思想。大约只有百分之三十的醉酒者在案发前进行了思想、工具等方面的准备,而且这类人的酒精含量相对较少。B、“醉”后失去理智,俗话说“下手不知轻重

12、”。强奸、斗殴是酒后常见的罪行,非常暴力、危害极大。此类人往往在日常生活中便心存不满或者心怀鬼胎,神经被麻痹之后,原有的不满情绪会无休止的扩大、蔓延,一度肆意而为,从而出现违法现象。由于自身几乎失控甚至完全失控,犯罪时失去平衡,手段普遍残忍,危害性大。这与普通犯罪的不同之处便是暴力元素更加明显。1.4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历史渊源 古罗马便对醉酒进行了理论研究,很多专家对此展开讨论,对醉酒的弊端进行阐述:使人失去原有的判断力、自制力,行为不受大脑控制,极易引发暴力行为。但罗马认为即使违法,也是酒精的作用,并非人主观能动下的自愿行为,不应该对醉酒犯罪进行过为严厉的审判,有的学者甚至反对对其进行处罚。

13、教会却不赞同,教会反对饮酒,因此对酒后犯罪行为格外关注,并且加大审判力度,严格控制酒后犯罪活动。十八世纪,随着哲学的发展,德国对此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以统一标准来区分醉酒犯罪活动的性质,然后再进行判决,情节不严重的可免除处罚5。以此来确认是否可归责于行为人,从而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换言之,传统的醉酒犯罪处罚规定已经不适于当下,笔者对比论之。醉酒行为在当下依旧不受处罚,但醉酒之后与法律相悖,必定受到制裁。我国便如此,饮酒也是文化的组成成分,并不一定会产生危险因素,但醉酒之后的犯罪行为却不同,违背了人们安全团结的意愿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2. 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2.1各

14、国关于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 德国饮酒文化也非常盛行,刑法中也无相关条文,却存在对醉酒有一定限制性的条例。刑法中有关责任能力的条文与醉酒行为不谋而合,便对其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某人不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会造成的恶性后果时,醉酒状态便与此相符,那么由此条文加以管制是较为科学的。“完全昏醉”是一个特别的概念,在德国刑法中体现出来,条文含义具体如:如若某人神经被麻痹从而昏醉,一般会被罚款,严重的五年以下刑罚。昏醉以后出现违法行为,一般不会进行判罚,因为这已经缺失了责任能力,往往无意而为。2.2关于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理论依据的学说2.2.1三根据说 这是我国创立并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出来的理论学说。

15、如若符合以下三种情况,那就被认为醉酒犯罪,必受处罚:A、醉酒并不代表完全失去原有的理智,这普遍存在于“醉”的程度偏低的时候;B、在饮酒之前具有预判能力,了解醉酒后可能会发生的恶性事件,却仍旧没有降低饮酒的剂量,这属于个人的思维问题;C、我国虽然存在酒文化,但对其沉迷是不可取的,否则于己于人都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元素6。笔者对其弊端加以研究,并具体论述:A、从医学角度来讲,醉酒严重者可能完全没有知觉,判断力几乎为零,这是人正常的生理反应,也是科学的效果。那么完全丧失了主观思维能动的能力,所作所为也并非自愿。这也是醉酒的一种情况,但此类情况在该法规中没有得到体现和说明,足以见证此法规的漏洞。B、人具有

16、预判能力,但有很多动态元素与之相悖,比如在饮酒时难免会有一些特殊因素使得饮酒过度,这并不一定是此人自身的原因,预判能力便发挥不了作用。比如他人劝酒或敬酒、实现诺言而饮酒等情况,都不能一概而论为饮酒人的责任。从法律的高度审视之,醉酒的原因并不完全归于其自身,也存在很多具有干扰性的外界元素7。C、酗酒行为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不合适,因为这是一种恶性习惯和非正常的生活方式,无论多么沉迷于酒精,只不过是个人生活选择而已,没有必要与法律的强制性相吻合。2.2.2严格责任说 这是英美等国确立的科学言论,其基本内含是,罪过不一定清晰,但只要危害他人或社会,必遭受制裁。醉酒人做出非法动作之后,其罪过不够明显,但已经产生危机,极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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