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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业方式相比,有如下特点:
1.全球性和流动性。
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使得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可以不受国界、距离和地域的限制。
这使得国内贸易和跨国交易没有了地域界限的区别,许多跨国交易可以不通过海关检查。
2.虚拟性和银隐蔽性。
电子商务是在网络这个虚拟的场所实现的,交易主体在申请一个网址后,通过数据手段进行编辑、处理就可以在平台上实现交易程序,在这样的市场中,不会看到真实的商场、货物及销售人员。
3.电子化、数字化。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下,各种商品交易的手续,如纸质的单证、合同及现金都以电子方式替代,电子记录替代了传统的账簿,交易变的电子化、无形化。
一、对互联网交易征税的必要性
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
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日益普及和深化,推行适合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特点的税收法规已成为必然要求,由于现行的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相对落后,造成了电子商务税收的真空和缺位,从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对我国的财政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等产生负面影响,世界主要经济组织及主要的发达国家一直没有停止过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税研究,但是在很多问题上并没有达成共识,这也给经济全球一体化造成了障碍。
新兴的电子商务市场上的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日趋明显,我国政府为配合B2B电子商务市场行为也出台过一系列法规政策,然而还不够成熟。
1.1越来越大的现代经济占有份额
随着我国网络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网络用户规模快速增长,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不断改善。
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和深化,以及日渐增多电子商务平台,确实给近5亿的网民提供了更多的购物无选择。
据艾瑞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上的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1.3万亿元,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9.9万亿元,同比增长21.3%;
而2014年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2.3万亿元,增长21.3%,并预计未来几年将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增长。
根据工信部网站发布的《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翻两番,突破18万亿元。
中国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预测,在2015~2016年间中国电子商务有望超过美国。
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日渐成熟的移动网络支付等相关辅助手段,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习惯网上购物,电子商务正在逐渐取代一部分的传统商务,在现代经济中占据越来越的经济份额,
1.2有利于促进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如今,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已进入发展的全盛时代。
从艾瑞咨询的最新统计数据来看,2014年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已达12.3万亿元。
其中,又以C2C的运营模式的淘宝网的交易额最占优势。
但应注意的是,一方面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并没有贡献相应额度的税收来与其创造的巨大交易额相匹配。
由于中国的电商发展较晚,相应的征税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类似于淘宝网店等的电子商务模式尚未纳入现行的税制体系,税收流失严重;
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行业缺乏必要的监管,进入门槛低,尤其是C2C电商市场上现在充斥着各种粗制滥造的产品和服务,大量的假货正在瓦解着买方市场的信任,挑战着电商市场的道德底线,我国电子商务协会的调查显示,企业和个人的受访者对电子商务的不信任比例分别已经高达36.6%和13.3%。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具体的电商征税政策,来改进现有的税收制度,在增加国家税收的同时,促进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1.3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论其经济性质、地点及方式是否相同。
但是,尽管近些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交易量大增,目前的国家确没有一套完善的针对互联网交易的征税机制,就形成了对传统交易、有形的经营销售征税,而基于互联网的这种现代的、有形的经营销售却不征税,这显然是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的。
税收的效率原则通常有两层含义:
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针对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的耗费成本最小;
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对社会经济的而运行、发展,发挥最有效的调节作用。
但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却对这两方面均有挑战。
如果,现在这种大多数国家对电子商务不征税或是税收政策不完善的情况继续发展,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扭曲的调节,不利于经济的正常运行和长远发展。
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结算方式的特殊性、经营销售地点的不确定性,使得税收信息取得难度大、费用高,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那么也势必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费用。
1.4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虚拟企业、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但是,网上交易的电子交易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本质,其快速发展也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可以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
因为网络交易本质上仍是销售行为,因此如果其没有相应的法定免税政策就应该对其合理地依法纳税
1.5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税收是对外开放进程中保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则多为“弱势国”。
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企图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
为了依法保护国家的税收主权不受侵犯,进一步去完善国家的纳税政策显示出其必要性。
二、中国电子商务的征收现状
目前的情况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是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对滞后,这个巨大的市场还没被纳入国家的税收体系,网上贸易税收流失严重,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导致税收的发展与经济发展两方的极度不协调。
电子商务这个新兴的交易方式给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是革命性的、全方位的,而不仅仅只是一次经济模式的改变。
它犹如一把双刃剑,如何让它趋利避害,最终能最大限度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不扰乱或阻碍正常的、健康的经济秩序,已迫在眉睫。
值得高兴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已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做出了高度重视 2.1电子商务成长迅速。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将贸易搬到网上进行,但其结果却是网络交易迅速发展,为网络交易者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造成了以传统贸易的方式进行的交易数量逐年降低,侵蚀着现行税基
2.2税源控管应对乏力
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的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交流方式为网络交易架起实时沟通的便捷桥梁,通过互联网可以更轻易将产品的各生产流程“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包括将基地公司到避税地也将轻而易举。
此外,银行方面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使得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开网店必须实行“实名制”,向平台经营商提交个人姓名及地址等的真实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实名制的推行无疑好很有利于确定纳税主体真实信息,改善目前的征税环境,但该规定的实际实行情况并不十分乐观。
这些情况无疑都加大了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控管力。
2.3.
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互联网交易大多时候只通过网络留言、QQ等联系,然后快递发货,大多数商家根本不用开具发票或者收据,因此,造成提供发票、单据、主动纳税的网店少之又少。
并且,网络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账单、交易记录等电子记账凭证相对容易被店主修改、删除,因此造成交易无账可查的情形,使得网店的交易信息很难被税务管理机关所掌握了解,使税收征管工作失去基础前提。
这无疑给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去隐藏有关的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工作更加困难。
企业如果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很难了解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行为。
例如,目前C2C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大部分处于“税收盲区”内“不需要缴税”,纳税人也就不需要商品供应商开具发票,供应商由此“名正言顺”地偷税的同时,也造成纳税人的偷税,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税收遵从度。
此类网店的线上、线下业务催生了大量的灰色利润带,与此同时,对于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部门来说,由于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其征管及其信息化的建设相对滞后,使得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2.4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引起关注
我国首例互联网交易逃税案是经营婴幼儿用品的黎依公司,被告其通过网上交易偷逃税款11万余元,判处罚金10万元,其法人张黎被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该因特网开店偷税案例使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可回避。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信息化比较滞后,目前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社会的发展趋势在逐步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因此我国也考虑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又能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
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们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
认为互联网交易本质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这种方式避税,而资本是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结果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
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必须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三、征税遇到的问题
3.1税收征管稽查难度加大。
首先,电子商务是在一种无纸化的环境中进行的商务活动,传统的税收征管稽查所依据的凭证、账册、报表等均可在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可不露痕迹地轻易被修改、删除,这使得税收审计稽查工作失去了最直接、最基础的纸质的依据,收网上交易,集资料变得十分困难,根本无法追踪交易,企业如果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不易察觉其有网上交易,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
其次,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随着电子货币和网络银行的出现,更是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记录进行监控的难度。
另外,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网络安全的保障,因此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同时,也成为偷逃税务行为的天然屏障,税收征管部门很难得到企业交易状况的真实信息资料,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尤为突出。
最后由于国际互联网给厂商和消费者提供了全世界范围内的直接贸易机会,如淘宝网推出的“香港街”和“境外代购”等服务。
大量的直销贸易使得商业中介作用被严重削弱,进而导致中介代扣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
而且互联网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难度大。
3.2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互联网交易的迅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更大的税收空间,同时也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交易的纳税主体、使用税种税率等难以界定。
是对其的税收征管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互联网交易的电子化使得其成交价格可以随时被变更,销售计量得不到真实、合法的保证,因此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
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
所以区号监管网上交易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时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另外随着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卖方和买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