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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当户的合法身份证件

(1)出资人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经办人非法人的,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出资人属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共有人的,应提交共有人证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所有的复印件均需出具原件核对。

3、审查当物人真假,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是否在禁止典当之列,某些当物需提供发票;

4、当产、当物名、证照一致;

5、经专业人员评估并确定当金及综合费用;

6、确定当期(本行当期50-60天不等),制作发票,支付当金:

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的50%支付,变现率较高的财务,当金可支付至评估价的85%;

7、将当物入库保管。

二、房产典当的操作程序

1、房产典当需审验当户提供的下列文件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契税证(原件)

4房屋产权共有人(夫妻)身份证明及统一典当的证明(

5房屋所在地户口薄上年满18周岁以上居住人的身份证明及同意典当的证明;

6安置家庭其他成员保证函;

7其他居住地证明文件;

8如非房产所有权者来办理,需执产权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实地看房;

3、与当户签订一式三份的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

4、到房管部门办理他项权证;

5、有关证明文件交由典当行收存;

6、发放当金。

三、机动车辆典当的操作程序

1、机动车辆典当需审验当户提供的下列文件资料:

①《机动车登记证书》;

②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

③车辆购买原始发票或过户发票(需留存复印件);

④附加费凭证;

⑤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⑥交通规费查验证;

⑦排污检验证

⑧车辆保险单;

9出典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需留存复印件);

10当物是夫妻共有财产的,需出具有夫妻双方同意抵押的典当确认函;

11如果单位车辆出典,还需提交: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需留存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b、盖有单位公章的同意出典承诺书及还款承诺书;

c、属股份公司的需董事会同意出典的决议书;

d、单位介绍信(6,其中两需加盖财务章);

2、核对牌照号、车架号(拓印)、发动机(拓印)、标牌号;

3、专业人员试车检测,并根据车况、市场价格变现率、风险率等因素评估作价。

依据评估价双方协商确定当金及收费标准;

4、签订典当合同,办理质押登记;

5、办理公证;

6、封存车辆;

7、支票付款,收取费用。

四、股票典当的操作程序

1、质押围

凡可以依法转让的可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并在《恒丰典当有限公司》指定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办理过指定交易或托管手续的有价证券。

2、操作程序

①客户提出证券质押贷款申请,需出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深、沪股东卡和资金卡,务求人、证相符;

②典当行业务人员对申请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③根据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客户股票市值表信息,剔除ST、PT股票计算出贷款户的股票总市值,按总市值的30-40%规定比例计算具体贷款额度;

④典当行业领导按规定权限批准后签订《最高额度质押贷款合同》和《授权委托协议》,由客户、典当行、证券营业部三方分别签字、盖章生效;

⑤典当行业务员根据合同,开具发票;

签发《冻结账户通知书》,交证券营业部主管审批、签字、加盖公章、进行有效监督;

⑥办妥以上手续后,典当行凭质押贷款合同、委托授权协议,平仓划款授权书和当票,据以划拨贷款资金;

⑦证券营业部派专人进行资金划转和账户冻结事宜,并控制账户提款权,冻结撤销指定交易权及深市转托管权,严格把关,以防风险。

3、当户权责

(1)在质押贷款期间,当户不得挂失、股东账户不能撤销指定交易、不转托管、资金账户不提现、不转账支付(归还本行贷款本息除外);

当户可以进行股票交易。

典当行有权掌握、监督质押账户的股票交易和资金情况;

(2)当户应按期支付利息和费用(综合费用一次付清,利息按月支付);

(3)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典当行有权委托证券公司对质押账户的股票出售平仓,并从平仓后的资金账户收回贷款本息;

a、当户逾期未偿还贷款、也未办理贷款手续;

b、贷款虽未到期,但当户质押股票账户全部股票市值加上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产总值低于或等于贷款金额的150%(即平仓线)时。

C、当户违反《最高额度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行为时。

当户在典当行实施平仓前,应尽量出售股票用以增加资金余额,避免被平仓。

以上平仓后质押账户的资金总额如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时,当户应继续清偿其余贷款本息。

续当业务规则

一、当物到期时,典当行员工应及时通知和提醒当户赎当或续当

二、典当期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

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三、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四、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五、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指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缴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赎当业务规则

为加强对取、赎业务的管理,促进质押贷款业务规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当户取、赎时收回典当金额并计利息、罚息,同时发还当物。

过期赎当,每日加收典当金额1%以下的服务费。

二、自典当期满之日起5日,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但必须结清前期利息,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费,办理续当手续。

典当期满5日后,用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即为绝当,本行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三、取赎时个人凭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和经办人有效证件办理取、赎和续当,经办人员应验明证件,当票真伪以防冒领。

四、经办人员根据当票、质押时间计算本息合计数(续当只算利息和下期综合费用)收款并盖上名章,出纳员复核金额,收妥后盖上印章和“恒丰典当有限公司现金收讫”章。

五、库管员根据手续完备的当票提出质押袋(续当不提只换单)交复核结清,对手续不完备的当票,库管员拒不办理。

六、经办人员应将质押袋封品出示给当户查看无误后启封归还当物,离柜后本行概不负责。

七、委托他人赎当,受委托人应持本人及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并在当票上背书方能办理。

八.当票遗失需本人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人冒领,本行概不负责。

当户身份证遗失需到当地派出所开具丢失身份证证明和户口薄方能办理取赎手续。

当金利率、费率规则

一、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三、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1、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绝当物处理业务规则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名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息本金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三、对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资产比例管理规则

一、典当行自初始经营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二、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

三、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五、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用户。

六、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七、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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