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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办规程Word格式.docx

缴费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养老保险登记时,参保登记岗位工作人员应一次告知须提供的有关资料或证件。

缴费单位申请养老保险登记,应提交书面申请,填报《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陕西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⒈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⒊法人(雇主)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号码及其复印件;

⒋参保人员基础资料名册。

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为编制外人员参保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登记时,应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

缴费单位申请参保登记,中心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实地考察,确认企业有“正常生产经营能力”与“持续缴费和补缴费能力”后,填写《陕西省养老保险登记实地考察情况表》,报业务办公会审批。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养老保险登记,填报《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⒈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⒉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参保的,提供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相关证明;

⒋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审查。

参保登记岗位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⒈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⒉缴费单位生产经营能力、营业场所、劳动关系、职工档案等情况是否真实齐全。

发证。

对缴费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申请,中心参保登记岗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缴费单位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灵活就业人员发给《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

不符合规定的,申明不能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的原因和依据。

建立参保在职人员数据库。

参保登记岗位工作人员根据缴费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填报的参保信息,按照《陕西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基础数据规范标准》等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录入,建立参保在职人员数据库,并按照《陕西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案。

㈡变更登记

申请。

缴费单位的以下养老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依法向原养老保险登记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报《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办理变更养老保险登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类型;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主管部门或总机构、隶属关系;

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审核。

参保登记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填报的《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和提供的变更事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信息变更。

经审核同意缴费单位登记事项变更,如涉及养老保险登记证内容,经办机构应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由参保登记岗位工作人员变更计算机系统相关信息,并留存《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件和资料复印件备查。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业务办理。

㈢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等情形,应依法向原养老保险登记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报《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的有关文件等。

整建制转移的,向原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登记注销,在新登记地经办机构重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登记岗位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填报的《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和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中心内设相关岗位应认真审核缴费单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是否存在未尽事宜,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情况,在《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

注销和归档。

中心主任审批准予注销的,由相关岗位对个人账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等业务进行处理。

参保登记岗位工作人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在计算机系统进行注销处理,并留存有关档案资料。

中心参保登记岗应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登记注销业务办理。

㈣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受理。

中心每两年对缴费单位进行一次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年检时间一般确定为1—4月。

年检可与缴费基数申报、书面稽核工作结合进行,由个人账户岗和内审稽核岗联合办理。

工作人员审查缴费单位提交的《陕西省养老保险验证年检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并就有关内容与计算机数据对比审核。

年检内容包括:

⒈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上次验证等情况;

⒉参保及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⒊缴费工资申报、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

⒋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养老保险费情况等。

验证、换证。

年检通过后,中心办公室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10年期满予以换证。

补证。

缴费单位因遗失、不可抗力毁损等原因,申请重新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中心相关岗位审核同意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留存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

《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补证业务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基金征缴包括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征缴结算、欠费补缴等环节。

业务受理:

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业务由“单位基金征缴岗”或“个人基金征缴岗”、“财务基金结算岗”负责。

㈠缴费基数申报

申报受理。

缴费单位每年年初向单位基金征缴岗申报当年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并填报《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和《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⒈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和工资基金手册、工资发放表;

⒉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核算的应付工资总账、明细账;

⒊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出具的对缴费基数已向职工公示或经职工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缴费单位工资总额构成遵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9]1号令)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规定;

每年初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或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按其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基数审核。

基金征缴岗位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缴费工资总额、缴费人数、个人缴费基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审核后在《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上填写意见,报复核岗复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

数据录入。

缴费单位缴费人数和基数确定后,由缴费申报岗位工作人员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报复核岗复核,并留存申报资料,定期归档。

数据启用。

数据录入后,由分管领导在信息系统中对录入基数进行“启用”操作。

㈡缴费核定

缴费基数审核。

缴费基数核定实行“年基数法”与“月基数法”相结合办法。

每年年初,中心基金征缴岗对缴费单位缴费人数、个人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确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缴费单位人员增减变化按月相应核增核减单位缴费基数。

最后报复核岗复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其选择,可按照月、季、半年、年核定,并填报《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缴费申报表》。

每月10日前,基金征缴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年初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及缴费单位填报的《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缴费核定”操作,核算缴费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当期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通知缴费单位或个人在指定机构缴费。

缓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

数据传递。

缴费申报核定结束后,基金征缴岗位工作人员根据缴费核定结果,在计算机系统中将所有参保单位的缴费核定情况汇总生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在每月25日前传递给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

㈢征缴结算

基金结算岗位工作人员每月底前依据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传递的结算票据,在计算机系统中对当期缴费进行结算。

实际缴费额大于核定缴费额或与核定缴费额一致的,进行结算记账;

实际缴费额小于核定缴费额的,记为“待转基金”,暂不记入个人账户,通知并协助缴费单位或个人查明原因,进行更正或调整。

结算完毕,对结算票据进行统计汇总,查明未到票据情况,并与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核对解决。

㈣欠费补缴

欠费补缴条件。

分单位补费和个人补费两种情况。

⒈单位补费:

新参保单位最早可从1993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1993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从其办理登记注册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⒉个人补费:

参保单位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漏保职工,由单位提出参保申请,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后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劳动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未参保单位中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费,其单位应先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报省社会保障局审批。

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限,从职工与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月起,到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月止,其中,固定工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

劳动合同制工人最早可补缴至1986年10月。

资格审查。

基金征缴岗位工作人员依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⒈参保单位职工补费。

由其所在单位向中心单位基金征缴岗提交书面申请,填报《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补缴单》和《陕西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表》并提供本人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册等相关证明,由基金征缴岗工作人员审核,复核岗复核,分管领导审批。

县(区)经办机构办理漏保职工补费业务,须报市级经办机构审批。

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申请补缴在原单位期间的欠费,由原单位或托管档案的代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报《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单》并提供本人档案及解除关系协议书,由基金征缴岗工作人员审核,复核岗复核,分管领导审批。

⒊已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或月度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由由基金征缴岗工作人员审核,复核岗复核,分管领导审批。

补费核算。

经审核同意补缴的,由基金征缴岗工作人员在计算机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核算补费金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通知缴费单位或个人在当月月底之前将补费金额缴纳至经办机构设立的“特种结算户”。

结算。

基金结算岗工作人员依据补费缴纳凭证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结算。

三、个人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包括个人账户记录、维护、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在职人员退费、档案信息变更等环节。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由“个人账户岗”、“财务会计岗”和“复核岗”负责。

㈠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参保人员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由其参保单位或托管档案的代理机构填写《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跨统筹范围转出,应提供转入地经办机构同意转入证明、开户银行名称、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全称、账号。

缴费申报岗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查阅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记录,核实个人账户记载。

若有欠费情况的,原则要求补清欠费后转移。

转移办理。

参保人员统筹范围内转出,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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