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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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
4.管理、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筹措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
5.评选和奖励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文化部文化科技司;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主任由文化科技司司长或主管文化艺术科研工作的副司长兼任,日常工作由文化科技司社会科学处承担。
1.执行和落实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2.受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3.监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4.组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5.组织建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
6.制定全国艺术科学规划有关管理规章;
7.组织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
8.承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成立省级艺术科学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级管理机构),受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地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工作。
1.组织本地区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2.审核本地区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督促落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4.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宣传推介。
5.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省级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中级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艺术研究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艺术机构,作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本单位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2.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提供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
4.跟踪管理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5.配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各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各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分学科设立规划评审小组,作为学术评议机构和咨询机构。
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成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遴选,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任。
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的职责是:
1.定期开展本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制定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选题规划提出建议;
2.评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提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资助建议;
3.协助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4.对重要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
5.推荐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划评审小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小审组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项目类别
第九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和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
第十条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设有重大项目、年度项目、西部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别。
重大项目资助我国文化艺术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艺术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艺术科学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文化艺术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西部项目资助涉及推进西部地区文化艺术建设、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等方面的重要课题研究。
委托项目资助因文化艺术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11条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设有年度项目、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别。
资助研究内容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文化艺术建设实际、亟需开展的研究课题。
第12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艺术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十三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推荐;
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遵循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文化艺术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规划评审小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项目类别和评审项目内容,按照1:
5的比例从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遴选,再进行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评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必须通过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实名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
决定予以资助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小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课题组成员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课题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三条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工作人员离职后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第五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批准。
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
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具体要求以当年《立项通知书》所附预算编制说明为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责任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地区各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提交汇总报告。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各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作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七条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
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由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1年以上;
7.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
8.中止研究协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后,报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1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条为科学评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第三十一条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
必要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单独组织对有关项目成果进行会议鉴定。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委托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等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委托省(区、市)中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结果须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
第三十二条选定通讯鉴定专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鉴定组织单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
3.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人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4.地域性研究项目必须有本地区专家参与鉴定;
5.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6.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