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历史83《经济全球化的世界》素材人民版07版必修2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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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是非歧视性贸易原则的保证。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应该立即扩展到所有成员。

如果一方成员与另一方成员进行了贸易壁垒减让谈判,那么,谈判结果应适用于所有成员。

这是近代文明的体现,也是现实世界的准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保证各国间非歧视地开展贸易,从而实现世贸组织的宗旨。

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成员给予本国的产品、企业、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也应给予另一方成员。

具体说,即,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贸易等方面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的相同待遇。

例如,某成员对本国产葡萄酒征收5%的消费税,而对进口葡萄酒征收20%的消费税,这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这是开放贸易的具体体现,也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除体现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以外,还体现在其他一些协议条款中,如,原产地协议,装船前检查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

可见,它是一项基础广泛的贸易原则。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有一些例外,如: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的优惠规定,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沿河捕鱼和武器进口。

文化类产品的出口限制,等等,这些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再如,沿海航行和领海捕鱼,购买不动产,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针对特定国家的豁免,等等,这些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2)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

通过多边贸易体系,各国政府可以给予投资者、雇主、雇员和消费者提供某种商业环境以鼓励贸易、投资和创造就业,为市场提供广泛的选择和低廉的价格。

这种环境需要稳定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当企业准备投资和开发时更是如此。

可靠的和可预见的市场准入机会的存在主要取决于关税的运用。

即,关税的运用是合法的,因为,关税的征收可以为各国政府筹措财政收入,并应用于各种有益的事业,包括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

更为重要的是,关税是透明的和可计量的,因而是可以进行比较的。

而进口配额则被普遍视为非法。

虽然关税总体属于合法的政策措施,但仍应遵守一些规则,即,关税不仅应受到约束,而且还应对不同来源的进口不构成歧视。

于是,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关税同盟的扩展可能导致某些领域更高的关税,以至于使贸易转移超出了贸易创造,降低世界福利,因而,就这些领域进行补偿谈判是必要的。

自关贸总协定签署以来,通过到东京回合为止的7轮谈判,关税水平大为降低,由约40%降至4.7%;

非关税措施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受到遏制,“乌拉圭回合”致力于更大幅度的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措施消除,发达国家工业品关税将在5年内下降40%,从平均4.7%降至3.8%,在发达国家享受零税率待遇的工业品的进口额将在5年内从20%增至44%;

对于关税结构中税率较高的部分,从各种来源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面临15%以上税率的进口的比例,将从7%降至5%,其中来源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面临此种情况的比例,将从9%降至5%。

“乌拉圭回合”提高了约束关税产品种类的百分比,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从78%增至99%,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从21%增至73%,对于转型经济国家而言,从73%增至98%,结果,给贸易商和投资商提供了显著提高的市场可靠程度。

对农产品的进口配额等非关税壁垒的关税化,可以使农产品的市场可预测程度大大提高。

曾有高于30%的农产品被置于配额管理的进口限制之下。

现在,则转化成了关税,并且将逐步降低。

逐产品的市场准入承诺也将消除原先对特定产品的进口禁令。

对于服务贸易,虽然并不存在关税限制,但同样需要贸易条件的可预见性。

为满足这种需要,各国政府承诺了初步的义务,其范围包括影响各种服务活动的国内规章。

像关税义务承诺一样,这些承诺载入了约束承诺表中,并且将在今后服务会合谈判中得以扩展。

世贸组织的许多其他协议通过使成员政府难以任意修改竞争规则,从而寻求确保投资与贸易的条件更加具有可预测性。

在几乎每一个与贸易条件紧密关联的政策领域,各成员寻求多变的、歧视性的和保护主义政策的余地,都被世贸组织义务所严加限制。

贸易条件的可预见性的关键往往在于各国内法律、规章和措施的透明度。

许多世贸组织协议都含有透明度条款,要求在国家层次上进行信息披露。

例如,通过在官方报刊上刊登或通过咨询点的方式,或者在多边层次上通过向世贸组织进行正式通知的方式进行披露。

世贸组织许多工作就是审查这些通知。

通过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各国贸易政策所进行的日常监督,为同时在国内及多边层次上鼓励透明度提供了进一步的方式。

(3)公平竞争原则

1947年关贸总协定曾有反倾销、反补贴和在严格前提条件下进行保护的各种规定,在世贸组织条件下,虽然贸易壁垒更加降低,但它仍然不能算作是一个“自由贸易”的机构。

更确切地说,它是一整套致力于开放、公平和非扭曲竞争的规则。

非歧视性原则是用以实现公平的条件的,抵偿性关税(即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征收也是如此。

所以这些原则和纪律都在世贸组织协议中得到了延伸和澄清。

世贸组织农产品协议旨在给农产品贸易提供更高的公平程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改善涉及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的条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改善服务贸易竞争的条件。

政府采购协议将使有关政府公平地对待其所面对的所有来源的产品。

所有这些都将在战后多边贸易体系的承前启后发展中继续发扬光大,根本改善贸易的公平规则。

(4)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

在关贸总协定中曾有针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若干鼓励措施,世贸组织成立后,结合许多国家经济改革的努力,更加明确了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原则。

在世贸组织成员中,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成员是发展中国家以及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有60多个转型国家实行了贸易自由计划。

有的国家是作为加入关贸总协定的谈判的一部分而实施的,有的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

同时,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起到了比在以往任何一轮谈判中都更加积极的和有影响的作用。

按照WTO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参与部分改变以认为战后贸易体系是为发达国家而存在的看法,也改变以以往强调对发展中国家在特定的关贸总协定条款和协议上进行豁免的做法,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发展中国家日益表明准备承担要求发达国家承担的大部分义务。

但发展中国家获得了过渡期以便进行调整,从而适应其较不熟悉的和可能是较为困难的世贸组织条款,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这个过渡期更长。

另外,还通过了一项关于最不发达国家优惠措施的部长级决定,决定给予他们的在实施世贸组织协议上额外的灵活性,号召加速实施对涉及这些国家出口利益的货物的市场准入减让,为最不发达国家寻求更多的技术援助。

无论如何,关贸总协定旨在照顾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在世贸组织中仍然有效。

特别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贸易与发展”部分的三个条款(36、37、38),它们旨在鼓励工业化国家“以有意识有目的的努力”在贸易条件上给予发展中成员帮助,并对在谈判中向发展中成员作出的减让不期望得到反向优惠。

东京回合通过的“授权条款”仍然是新情况下对发展中成员作出市场准入减让的一个永久性法律基础。

──当然,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发达国家一些市场准入减让措施(如普惠制)的实际效果会越来越小。

尽管如此,在实施多边贸易规则中,仍然会存在一些不确定的情况,使有关国家在贸易争端中因规则以外的原因形成不均等的利益分配,也会使一些发展中国家根据并不确定具体的辅助原则获得经济发展,而另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因政策不得力等则有可能享受不到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因为世贸组织中有许多条款内容仅可称为原则,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特定国家如发达国家的承诺;

再如,以往强调对发展中国家在特定的关贸总协定条款和协议上进行豁免的做法的改变,实质上也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现状和利益要求的忽视。

2.中国为什么要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贸易与就业大会的最后文件,成为关贸总协定的最初23个创始国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受到西方国家的封锁,关贸总协定的席位一度由台湾当局占据。

1986年,中国提出要求恢复自己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席位,从此走上了艰难的“复关”之路。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取代关贸总协定,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

中国申请以初创国的身份加入未果,转入了争取“入世”的努力阶段。

世贸组织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纳入它的管理框架。

因此,世贸组织不仅在国际贸易领域,而且在整个世界经济领域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既要享受一定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方面,进入世贸组织可以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将在134个成员国中享受多边的、永久性的最惠国待遇,出口产品面临的关税将会大幅度降低,从而大大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同时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我国还可以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要按要求减让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取消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制度。

放弃对一些产品如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权利,在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金融、电讯、法律、会计等部门,并增加有关政策的透明性。

经过多年的努力,1999年中国与美国已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发表了联合声明,签署了双边协定,这为中国“入世”谈判扫除了最大障碍。

此后,中国又与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等达成协议,中国将在21世纪初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贸易协调机构,世贸组织缺少中国这样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不合理也是不明智的,同时中国应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等的,这样才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

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的观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贸易增长趋势、贸易环境和贸易商品结构将发生相应变化;

商品贸易总额增长加快,贸易顺差将逐渐减少,比较优势产品出口会增加,比较劣势产品短期内因无法实现进口替代,进口会大幅度增加。

具体来说,由于双边的关税减让、非关税壁垒的逐步消除,以及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具有比较优势产品的外贸出口环境将会大大改善,这些产品基本上都集中于劳动密集型或劳动、资本密集型行业,如纺织业、服装、鞋帽、玩具、中低档家用电器、小规模成套机电设备等。

而具有相对比较劣势的产品,由于自然和要素禀赋的限制,短期内因为无法实现进口替代,面临进口增加的压力,主要集中在资本、技术密集型的工业制成品等行业。

如精密电子,优质钢材、精细化工原料、大型机械及运输设备以及部分矿物原料等,从而势必会对国内相关行业产生冲击。

另外,由于部分农产品如小麦、棉花等因享受国家的补贴待遇,其价格远远高于国外价格水平,也将面临出口竞争乏力的状况。

因为受开放程度的影响,我国服务贸易增长速度一直低于同期世界平均增长速度,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服务贸易额将会有大幅度的提高。

从市场结构来看,我国来自发达国家的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与商品进口的增长会导致我国这类商品在世界进口总量中的比重提高5%左右,而对发达国家的劳动密集品的出口增长亦会使我国这类商品在世界市场中的份额上升10%左右。

因此,我国同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主要体现在优势互补方面,更大地实现比较利益。

而与发展中国家则可能在劳动密集型产品领域形成更激烈的竞争。

总的说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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