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7份规章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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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七条学籍管理详见《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维权中心、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校社团。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按《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提倡支持学生及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采取措施给予经济困难学生必要的帮助,受助学生应当符合《南京审计学院特困生补助办法》相应的规定。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审计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南京审计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奖励

第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文化艺术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社会工作奖、科研成果奖等个人奖项;

设有文明宿舍和十佳宿舍、优良学风班、优秀班级等集体奖项。

对优秀困难生设有“爱心教育奖”和“审计之光教育奖”等奖项。

按照《南京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优秀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评审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初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和文体活动(含课外体育锻炼)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测评。

(二)学生按照《南京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有关规定和综合测评成绩提出奖励申报。

(三)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报须作综合测评,对初步入围人选张榜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部(处)全面审核公示结果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评审时间为:

每年9月份。

毕业班优秀学生的评审时间为每年5月份。

第二节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省、学校综合奖学金、补助金及校内外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在德育考核中,其“思想品德测评”不得超过80分。

(二)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按《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打架、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

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集体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退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金额达到500元(含5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涉及金额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经常在就寝时间内玩游戏、看影视录像,影响他人休息履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引发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违反社会公德或有关社区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谣、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吸食毒品,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连续离校1天以上3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含)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连续离校3天以上7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节以上(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连续离校7天以上11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含)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连续离校11天以上14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15天以上(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含)者,予以退学。

(六)一学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擅自离校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南京审计学院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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