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参考文本汇编兰溪总工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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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32
十四、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公示照片33
十五、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送表34
附件1: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35
附件2:
201年度《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内容38
附件3:
关于召开届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通知39
附件4:
关于成立工资集体合同履行监督小组的决定40
附件5:
浙江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41
附件6:
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58
附件7:
年岗位工资标准70
附件8: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71
附件9:
备案所需资料78
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流程图
二、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
公司于年月日召开届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等位同志为年度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其中为首席协商代表。
如对上述人员有异议的,请与公司部门联系。
公告时间为月日至月日。
公司工会(章)
年月日
三、职工调查问卷汇总表
内容
意见和建议
工资分配制度
年增减幅度
人要求工资增长5%以下,人要求工资增长5%-10%,人要求工资增长10%以上
其他
最低工资
人要求在政府规定最低工资基础上上调5%以下,人要求在政府规定最低工资基础上上调5%-10%,人要求在政府规定最低工资基础上上调10%以上。
安全卫生、生活福利及其它
备注
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公司领导:
新开展协商企业
为构建本公司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双方就《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具体内容如下:
续签企业:
年签订的《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已届满,为构建本公司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双方续签《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商的主要内容、
1、职工的劳动报酬及分配方式、增减幅度,最低工资标准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标准。
(具体也可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各岗位及工种的劳动定额、工价;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4)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
5)超时工资发放;
6)工资发放办法、时间等。
)
2、职工福利待遇。
3、企业的工作环境、安全卫生、女工保护等。
二、协商的时间、地点
协商建议于年月日 午时在进行,视协商进度再商定是否需要进行第二轮协商。
三、确定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方和职工方各选派名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如下:
首席代表:
其他代表:
请企业方也尽快选派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和做好协商的准备工作。
以上建议望公司领导慎重考虑,并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公司工会
年月日
五、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
公司工会:
你会于年月日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时间和地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内容。
3、我方协商代表确定为:
首席代表,其他代表是。
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公司
六、
公司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花名册
姓名
性别
职务
联系电话
职工方
企业方
七、
公司集体协商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会代表:
企业方:
职工方:
记录员:
会议主要内容:
简述会议概况。
一、职工方代表提出集体协商的具体内容:
(详细内容)
1
2
3
4
5
……
二、企业方代表答复职工方协商内容的意见和提议:
三、双方协商结果:
……公司
公司工会
年月日
八、
公司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照片
九、
公司第届第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公司第届第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于年月日午时在召开。
会议应到职工代表人,实到代表人,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工资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
职工代表一致认为:
两份合同(草案)符合企业实际,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经大会举手(无记名投票)表决,《集体合同》(草案)票同意,票不同意,票弃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票同意,票不同意,票弃权,以上两个合同同意票数都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以上,两个合同(草案)获得通过。
公司工会
年月日
注:
职工代表名额、代表构成详见附件5、附件6
十、公司第届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第次会议照片
十一、
公司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为依法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以下简称乙方)与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就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与未成年工保护、争议处理等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书面协议。
一、劳动合同
第一条甲方招用职工,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参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规范性文本,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拟定,但合同的条款内容不能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本集体合同规定。
第二条甲方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甲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甲方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条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
第四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除以上及本合同第三、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甲方不得与职工约定由职工承担违约金。
第五条甲方与职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甲方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方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六条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乙方。
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
甲方应当听取和研究乙方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满,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
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具有享有二倍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应权利。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女职工在产假期内、哺乳期内的,以及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以及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也不具有享有二倍工资的权利。
第十条甲方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甲方依照规定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甲方实行的工资分配制度为以下方式:
本公司分配制度,按年月日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执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年到期续签后,按新的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并向职工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甲方按月支付给职工工资,一般情况下每月日为发放日,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工资时,应当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将情况及时告知职工。
第十四条职工的工资可采用月工资和日工资相结合的形式,即职工全勤时按月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职工非全勤时按日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甲方应与职工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实行年薪制的应当约定年工资标准及每月预付数额。
第十六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工资。
非因职工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