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部委员会春节慰问民主评议会议纪要与案例党支部民主评议作假汇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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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慰问时间xx年1月6日至1月24日二、慰问对象
1、困难慰问:
全镇各类因病、因灾、因祸致贫困难家庭;
城乡“三无人员”;
残疾人、低保户、下岗职工、拆迁户中的生活困难家庭。
2、优抚慰问:
全镇重点优抚对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烈士子女、军队离退休干部等)和退伍军人中的困难家庭。
3、抚慰性慰问:
计生失独家庭、基层老党员、离职基层干部中的生活困难家庭。
三、慰问标准
1、分每户600、1000、1500、xx、3000元五个标准,由村(社区)根据其困难程度确定。
2、5-10级伤残军人慰问标准1000元,参战、带病回乡、铀矿开采、烈士子女慰问标准600元,直接拨付至其个人存折;
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慰问标准xx元,现金发放(由乡镇送上门);
1-4级伤残军人由县民政局上门慰问。
3、城乡散居“三无人员”按1000元/人标准慰问,城乡集中供养“三无人员”按600元/人标准慰问,由民政局、财政局直接拨付个人直补存折。
(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的慰问金由各敬老院统筹管理,发放慰问金200元和添置新棉衣相结合)四、资金组织县财政、县民政局、镇财政。
五、慰问活动安排
各干部按安排表和慰问名册与村(社区)干部一起对困难户逐户上门慰问。
六、工作要求
1、各村(社区)务必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慰问活动前,各村(社区)对本村(社区)范围内(人户分离按属地管理原则)的各类困难家庭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通过集体评议、张榜公示,确定慰问对象和标准并上报镇党政会议研究审定。
不得随意确定慰问对象,严禁优亲厚友。
2、采用现金慰问的对象和标准在《星沙时报》和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镇设立咨询投诉电话(86745011、86744418),及时回应群众反映的问题。
3、严禁挪用慰问资金慰问部门、单位严禁不按标准慰问、拆分慰问资金。
5、各类慰问金和慰问物资必须由镇联村(社区)干部、群众工作队员和村(社区)干部一起直接送到户,严禁将慰问资金下发各村(社区)自由慰问。
6、所有慰问资金和物资必须在xx年1月24日前送到困难群众手中,被慰问对象和送达干部均须在春节慰问费发放表上签好字。
慰问结束后,将春节慰问费发放表交镇民政办,由镇民政办统一报县民政局备案。
7、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是村(社区)春节慰问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联村(社区)干部对所联系的村(社区)春节慰问活动负直接责任,如发现有村(社区)未按春节慰问要求落实的,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镇拨付给敬老院的慰问金主要用于敬老院老人冬衣、冬被的添制和敬老院节日生活改善。
9、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对走访慰问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进行跟踪监督和审计,发现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案例党支部民主评议作假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积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委组织部《民主评议党员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三条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
形成组织定格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章民主评议党员第五条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党组织对每个党员要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定格,格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
对个别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格的党员,可暂不定格,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复议定格。
第七条民主评议党员之前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应当进行“七个清理”: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委组织部《民主评议党员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七条民主评议党员之前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应当进行“七个清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
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价。
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要写出个人书面评价材料,其他年龄较大、文化偏低的党员可作口头汇报。
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时返回参加评议,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向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
有供职单位的,则出具由供职单位提供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三)民主评议。
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党员逐个进行民主测评。
再召开党支部大会,集中进行自评和互评,自评和互评必须逐个进行,逐个记录。
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支委会要对测评结果和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个党员的定格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经表决通过后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
对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四)表彰处置。
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基层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
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转化提高工作;
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支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条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优秀票得票率60%以上、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0%的,应当定为优秀;
优秀、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5%的,应当定为合格;
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的,应当定为基本合格;
不合格票得票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合格票和基本合格票超过一半以上,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民主评议优秀格次的党员比例,按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确定。
第十二条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当在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
其中: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
其中》非法收养子女;
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九)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十)信仰宗教,参加非法组织,或经常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十二)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
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
搞宗族房头活动,建宗祠,续家谱,联宗祭祖;
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虐待老人、配偶、儿童等行为的。
(十三)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十四)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六条认定不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流动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