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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可以不(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F)A31

4.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T)A15

5.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T)A16

(2)

6.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并不)退还保险费。

(F)A16

7.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T)A16(5)

8.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发生财产损失,或者被保险人发生的死亡、伤残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F)A16

9.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T)A17

(2)

10.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不能(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有关内容。

(F)A20

11.投保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F)A12

12.保险人受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个月(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F)A23

13.保险费(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F)A18

14.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T)A25

15.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1

(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F)A26

16.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

(T)A26

(2)

17.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并不)退还保险费。

(F)A27

18.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均(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19.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可对该保险事故(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再保险分出人拒绝支付保险费时,再保险接受人可以(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F)A29

21.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人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负有(不负)连带责任。

22.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T)A29(3)

23.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公平考虑各方利益作出(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F)A30

2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及时(无需)通知保险人。

(F)A49

25.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经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删除)合同当事人可以(不得)解除合同。

(F)A50

26.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T)A51

27.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但不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F)A52

28.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T)A52

29.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T)A53

30.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不退还保险费(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F)A54

31.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T)A55

32.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财产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

(F)A55

33.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T)A56

34.除财产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35.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F)A56

36.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如需发生额外费用(删除),被保险人不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F)A57

37.财产保险的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可为(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倍(删除)。

38.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财产保险合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T)A58

39.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加:

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F)A59

40.因第三者对财产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在(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之日起),先行(删除)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F)A60

41.因第三者对财产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T)A60

42.财产保险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后,被保险人无权(有权)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43.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T)A61

44.财产保险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无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该行为无效)。

(F)A61

45.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46.(加: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F)A62

47.财产保险的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别(删除)承担。

(F)A64

48.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T)A65

49.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加:

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保险人)承担。

(F)A66

50.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删除)具有人身保险利益。

(F)A31

51.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T)A31

52.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一旦发现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约定退还保单保险价值)。

(F)A32

53.人身保险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充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T)A32

54.人身保险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投保人无权要求(删除)保险人(加:

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55.人身保险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家庭直系亲属除外(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F)A33

56.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T)A33

57.人身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T)A34

58.人身保险中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转让或者质押。

59.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必须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加:

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F)A35

60.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分期支付保险费。

(T)A35

61.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加:

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或)超过约定的期限30(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F)A36

62.人身保险依照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T)A37

63.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可以(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F)A38

64.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加:

指定)。

(F)A39

65.人身保险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T)A39

66.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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