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秦朝巩固统一措施P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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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
第一,法网严密;
第二,严刑重罚;
第三,滥施刑罚.
三、秦朝立法概况
前面讲战国时已经讲过,在此不讲了.
四、睡虎地秦墓竹简
我们现在所指的秦律是《睡虎地秦墓竹简》,它是后人对出土的秦朝秦简整理而成的.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墓挖掘出大量秦简,为我们研究秦朝法律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五、法律形式
律
令
式
法律答问
廷行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六、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建立
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掌握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贵族,而实行了郡县制.
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
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别包括:
奉常;
郎中令;
卫尉;
太仆;
廷尉;
典客;
宗正;
治粟内史;
少府.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秦地方设40个郡
郡设郡守、郡尉、郡监.
郡下设县、道
少数民族县一级设道.长官叫啬夫,由中央任免.
县下设乡
乡有三老、啬夫、游徼.
乡下设亭,亭下设里,里下设村落
职官管理
1.选任
三重选官法
秦始皇发展完善”三重选官法”
2.考课与奖惩
考课:
考课标准
分为两个等级:
”最”和”殿”.
考课形式
考课分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
一种是平时考课.秦将两种考课形式结合起来使用,全面考核职官.
考课内容
五善五失略五善五失
七、刑事立法
刑事定罪量刑的原则
1.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4.数罪并罚
5.共犯加重
6.自首减刑
7.诬告反坐
刑名
1.死刑
具五刑.
族诛.
定杀.
阬.
2.肉刑
3.笞刑
4.徒刑
城旦、舂.刑期4-5年.
鬼薪、白粲.刑期为3年.
司寇、作如司寇.刑期为2年.
罚作、复作.为3个月到1年.
5.迁6.赀7.谇、《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规定了手工业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
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
《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规定: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十、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
1.皇帝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全国重大案件须由皇帝最后裁决才能定案.
2.秦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
3.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
地方司法机关
1.秦代地方司法机构分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主管一郡的郡守与主管一县的县令也同时掌管郡、县的司法审判.
2.县另设县丞,除负责文书、仓库事务外,还负责协助县令办理狱讼案件.在基层则设有乡官,由有秩或啬夫负责乡的诉讼和赋税事务.
3.狱论案件若乡里不能决,则报县,由县令、县丞审理;
县不能决,则报郡,由郡守审理;
郡不能决,则上报中央廷尉.
十一、诉讼制度
起诉的两种形式
1.官吏提起诉讼.
2.事人提起诉讼.
受诉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1.”公室告”
2.”非公室告”
受理
司法机关受理之后,一是要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并写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是县丞县吏前往调查和勘验;
三是如需查封还要查封;
四是如需技术鉴定还要派员鉴定.
审判
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并记录.
2.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
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判决与上诉
审讯后,作出判决,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即”读鞫”.如果当事人服罪,则执行判决.
如果喊冤,不服罪,则可以请求再审,叫做”乞鞫”;
如果第三人提出,叫”为人乞鞫”.
监狱
1.秦朝的监狱仍叫”囹圄”.
2.有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
第六章汉代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的理论化
汉朝将秦始皇创建的皇帝制度神秘化、理论化,以此维护和巩固皇帝至尊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二、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
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
三、立法概况
汉朝的立法分3个时期:
西汉初期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
2.《九章律》9篇3.《傍章律》18篇
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1.《越宫律》27篇2.《朝律》6篇3.《酬金律》和《左官律》记载,齐太仓令有罪当刑,押解长安,其幼女缇萦非常悲痛,便随父亲到长安,上书汉文帝,说明断肢体,刻肌肤的肉刑使犯罪者终生不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愿自己设为官奴婢,为父赎刑.感动了文帝,从而下诏,表示用其他手段代替.
改革方案
凡当处完刑的,完为城旦舂;
当黥者,髡钳城旦舂;
当劓者,笞三百;
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笞五百;
当斩右趾者,弃市.
这样奴隶社会以来的墨、劓、剕三种肉刑,用笞或徒刑来代替,从而使原来的传统”五刑”制发生变化.
改革的问题
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
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斩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有人批评这次改革是: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2.景帝时期
景帝即位元年至中元六年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
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而且还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
改革后,除死刑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东汉时,以斩右趾代替弃市.至此,两汉时的的肉刑有宫刑和斩右趾.
3.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意义
罪名
汉律中的罪名也多沿秦律.
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阿党与附益
僭越
出界
泄漏省中语
2.危害君主专制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
非议诏书、毁先帝
怨望诽谤政治
左道
废格诏书
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
不敬、大不敬
阑入宫殿门、失阑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大逆无道
首匿罪
通行饮食
见知故纵
七、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确定
所有权
所有权主要内容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
汉代规定凡侵犯私有财产者要处以重刑.一般财物损害要赔偿;
关于拾得遗物汉律也有规定.
债
汉代规定凡买卖、借贷、租赁要订立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和租佃契约.
八、婚姻、家庭、继承立法
婚姻立法
1.汉初因需要劳动力,提倡早婚.
2.存在招赘婚姻,赘婿地位受歧视.
3.实行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很低,规定不能”乱妻妾位”.
4.结婚程序,也实行”六礼”,聘礼之风更盛.离婚制度中,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基本原则.
家庭立法
为维护父系家长制,汉律规定”不孝”罪;
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
提出”夫为妻纲”的理论
继承立法
1.宗祧继承
实行嫡长继承制,父死子继,不承认”非子”、”非正”的继承权,保障贵族权位传给真正的后代.
2.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平方根是土地和其他财物.出现了遗嘱继承,遗嘱叫”遗令”.允许诸子均分财物,庶子、女儿也有继承权.
汉代出现了收养制度.
九、经济立法
赋税立法
1.田租
实行”三十税一”.
2.口赋
专指对3-14岁未成年人征收的口钱.
算赋.是另一种人头税
3.关税
关税为十分取一
手工业生产管理立法
1.设立管理手工业生产的机构.
中央高大司农.
将作大匠.
水衡都尉.
地方上京师和郡县都设有专门管理手工业的官吏.
2.对生产徒匠的管理
商贸管理立法
1.均输法与平准法
均输与平准是汉武帝运用国家行政干预市场,调剂物价的两项措施:
2.盐铁酒的专卖法
盐铁专营
洒的榷酤
3.抑商政策
汉朝奉行春秋以来重农抑商政策.表现在:
4.对外贸易立法
十、司法制度
司法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仍沿用秦制
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御史大夫是监察机关首长,下设,御史中丞,主要负责监察百官违失,参与重大案件审理.
2.地方司法机关
郡守、县令有司法审判权,下设专职司法官吏.
县以下,乡设三老、有秩、啬夫和游徼,调解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纠纷.
诉讼制度
1.告劾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另一方面是政府官吏举劾犯罪;
对2种人的诉权限制.不准儿告父,媳告公婆,奴婢告主及主之父母妻子;
未满10岁、在押犯上告不预受理;
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也可上书皇帝.
2.逮捕与羁押
汉律对身份不同的犯人在逮捕、羁押方面采取不同的程序,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随时逮捕;
对封建官僚的犯罪,“有罪先请”,即报请皇帝批准.批捕也不加刑具;
对民间轻微争讼,一般不逮捕.
3.审理和判决
汉代审讯称”鞫狱”,判决称”断狱”;
审讯采取”五声听狱讼”,以口供进行判决,往往刑讯逼供;
经过审讯,得到口供后,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复审目的是看前后供词是否一致,这样使复审者有一个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进行判决.应该说这是在诉讼上的进步
判决以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叫”读鞫”;
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叫做”乞鞫”;
4.上书复审
对原司法机关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要求复审,叫”有故乞鞫”,时限是3个月.
5.执行
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重大案件经皇帝裁决后便交司法机关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死刑也可以执行;
春秋决狱
监察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