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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秦朝巩固统一措施P制度Word格式.docx

1、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滥施刑罚.三、秦朝立法概况前面讲战国时已经讲过,在此不讲了.四、睡虎地秦墓竹简我们现在所指的秦律是睡虎地秦墓竹简,它是后人对出土的秦朝秦简整理而成的.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墓挖掘出大量秦简,为我们研究秦朝法律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五、法律形式律令式法律答问廷行事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六、行政立法皇帝制度建立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掌握最高立法权

2、、行政权和司法权.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贵族,而实行了郡县制.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别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秦地方设40个郡郡设郡守、郡尉、郡监.郡下设县、道少数民族县一级设道.长官叫啬夫,由中央任免.县下设乡乡有三老、啬夫、游徼.乡下设亭,亭下设里,里下设村落职官管理1.选任三重选官法秦始皇发展完善

3、”三重选官法”2.考课与奖惩考课:考课标准分为两个等级:”最”和”殿”.考课形式考课分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秦将两种考课形式结合起来使用,全面考核职官.考课内容五善五失略五善五失七、刑事立法刑事定罪量刑的原则1.责任年龄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区分故意与过失4.数罪并罚5.共犯加重6.自首减刑7.诬告反坐刑名1.死刑具五刑.族诛.定杀.阬.2.肉刑3.笞刑4.徒刑城旦、舂.刑期4-5年.鬼薪、白粲.刑期为3年.司寇、作如司寇.刑期为2年.罚作、复作.为3个月到1年.5.迁6.赀7.谇、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规定了手工业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

4、法等.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规定: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十、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1.皇帝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全国重大案件须由皇帝最后裁决才能定案.2.秦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3.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 地方司法机关1.秦代地方司法机构分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主管一郡的郡守与主管一县的县令也同时掌管郡、县的司法审判.2.县另设县丞,除负责文书、仓库事务外,还负责协助县令办理狱讼案件.在基层则设有乡官,由有秩或啬夫负责乡的诉讼和赋税事务.3.狱论案件若乡

5、里不能决,则报县,由县令、县丞审理;县不能决,则报郡,由郡守审理;郡不能决,则上报中央廷尉.十一、诉讼制度起诉的两种形式1.官吏提起诉讼.2.事人提起诉讼.受诉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1.”公室告”2.”非公室告” 受理司法机关受理之后,一是要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并写成书面调查报告;二是县丞县吏前往调查和勘验;三是如需查封还要查封;四是如需技术鉴定还要派员鉴定.审判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并记录.2.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判决与上诉审讯后,作出判决,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即”读鞫”.如果当事人服罪,则执行判决.如果喊冤,不

6、服罪,则可以请求再审,叫做”乞鞫”;如果第三人提出,叫”为人乞鞫”.监狱1.秦朝的监狱仍叫”囹圄”.2.有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第六章 汉代法律制度一、皇帝制度的理论化汉朝将秦始皇创建的皇帝制度神秘化、理论化,以此维护和巩固皇帝至尊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二、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至文景时期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汉武帝以后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

7、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三、立法概况汉朝的立法分3个时期:西汉初期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2.九章律9篇3.傍章律18篇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1.越宫律27篇2.朝律6篇3.酬金律和左官律记载,齐太仓令有罪当刑,押解长安,其幼女缇萦非常悲痛,便随父亲到长安,上书汉文帝,说明断肢体,刻肌肤的肉刑使犯罪者终生不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愿自己设为官奴婢,为父赎刑.感动了文帝,从而下诏,表示用其他手段代替.改革方案凡当处完刑的,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奴隶社会以来的墨、劓、剕三种肉刑,用笞或徒刑来代替,从而使原来的传

8、统”五刑”制发生变化.改革的问题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斩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有人批评这次改革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2.景帝时期景帝即位元年至中元六年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而且还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改革后,除死刑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东汉时,以斩右趾代替弃市.至此,两汉时的的肉刑有宫刑和斩右趾.3.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意义罪名汉律中的罪名也多沿秦律.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阿党与附益僭越出界泄漏省中语2.危害君主专制犯罪欺谩、诋欺、诬罔非议

9、诏书、毁先帝怨望诽谤政治左道废格诏书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不敬、大不敬阑入宫殿门、失阑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大逆无道首匿罪通行饮食见知故纵七、民事立法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确定所有权所有权主要内容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汉代规定凡侵犯私有财产者要处以重刑.一般财物损害要赔偿;关于拾得遗物汉律也有规定.债汉代规定凡买卖、借贷、租赁要订立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和租佃契约.八、婚姻、家庭、继承立法婚姻立法1.汉初因需要劳动力,提倡早婚.2.存在招赘婚姻,赘婿地位受歧视.3.实行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很低,规定不能”乱妻妾位”.4.结婚程序,也实行”六礼”,聘礼之风更盛.离婚制度中,汉律仍以”七出”、”三不

10、去”为基本原则.家庭立法为维护父系家长制,汉律规定”不孝”罪;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提出”夫为妻纲”的理论继承立法1.宗祧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父死子继,不承认”非子”、”非正”的继承权,保障贵族权位传给真正的后代.2.财产继承财产继承平方根是土地和其他财物.出现了遗嘱继承,遗嘱叫”遗令”.允许诸子均分财物,庶子、女儿也有继承权.汉代出现了收养制度.九、经济立法赋税立法1.田租实行”三十税一”.2.口赋专指对3-14岁未成年人征收的口钱.算赋.是另一种人头税3.关税关税为十分取一手工业生产管理立法1.设立管理手工业生产的机构.中央高大司农.将作大匠.水衡都尉.地方上京师和郡县

11、都设有专门管理手工业的官吏.2.对生产徒匠的管理商贸管理立法1.均输法与平准法均输与平准是汉武帝运用国家行政干预市场,调剂物价的两项措施:2.盐铁酒的专卖法盐铁专营洒的榷酤3.抑商政策汉朝奉行春秋以来重农抑商政策.表现在:4.对外贸易立法十、司法制度司法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仍沿用秦制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御史大夫是监察机关首长,下设,御史中丞,主要负责监察百官违失,参与重大案件审理.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有司法审判权,下设专职司法官吏.县以下,乡设三老、有秩、啬夫和游徼,调解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纠纷.诉讼制度1.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

12、,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另一方面是政府官吏举劾犯罪;对2种人的诉权限制.不准儿告父,媳告公婆,奴婢告主及主之父母妻子;未满10岁、在押犯上告不预受理;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也可上书皇帝.2.逮捕与羁押汉律对身份不同的犯人在逮捕、羁押方面采取不同的程序,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随时逮捕;对封建官僚的犯罪, “有罪先请”,即报请皇帝批准.批捕也不加刑具;对民间轻微争讼,一般不逮捕.3.审理和判决汉代审讯称”鞫狱”,判决称”断狱”;审讯采取”五声听狱讼”,以口供进行判决,往往刑讯逼供;经过审讯,得到口供后,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复审目的是看前后供词是否一致,这样使复审者有一个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进行判决.应该说这是在诉讼上的进步判决以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叫”读鞫”;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叫做”乞鞫”;4.上书复审对原司法机关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要求复审,叫”有故乞鞫”,时限是3个月.5.执行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重大案件经皇帝裁决后便交司法机关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死刑也可以执行;春秋决狱监察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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