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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n,次) 

声压级峰值[dB(A)] 

N≤100 

140

100<n≤1000 

130 

1000<n≤10000 

120

11.3 

测量方法 

按GBZ/T 

189.8规定的方法测量。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7.1噪声 

7.1.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7.1.1.1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

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

25dB);

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双耳平均听阈≥40dB;

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7.1.1.2检查内容:

a)症状询问:

1)有无中、外耳疾患史,如有无流脓、流水、耳鸣、耳聋、眩晕等症状;

2)可能影响听力的外伤史、爆震史;

3)药物史,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妥布霉素、万古霉素、多粘菌素、氮芥、卡伯、顺铂、利尿酸、水杨酸类、含砷剂、抗疟剂等;

4)中毒史,如一氧化碳等中毒;

5)感染史,如流脑、腮腺炎、耳带状疱疹、伤寒、猩红热、麻疹、风疹、梅毒等疾病史;

6)遗传史,如家庭直系亲属中有无耳聋等病史;

7)有无噪声接触史及个人防护情况。

b)体格检查:

1)内科常规检查;

2)耳科常规检查;

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必检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纯音听阈测试;

2)选检项目:

声导抗、耳声发射。

7.1.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7.1.2.1 

目标疾病:

a)职业病:

职业性噪声聋 

(见GBZ 

49)。

b)职业禁忌证:

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

2)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3)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但噪声作业1年之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65dB)。

7.1.2.2检查内容:

同7.1.1.2a);

同7.1.1.2b);

纯音气导听阈测试、心电图;

纯音骨导听阈测试、声导抗、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

注:

听力测试应在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48h后进行。

7.1.2.3 

复查:

下列情况需进行听力复查:

a)初测纯音听力结果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者;

b)听力损失以高频为主,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

25dB者,听力损失可能与噪声接触有关时;

c)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

40dB者,怀疑听力损失中耳疾患所致;

d)d) 

听力损失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者。

7.1.2.4 

健康检查周期:

a)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1年1次;

b)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0dB,<

85dB,2年1次。

7.1.3应急健康检查

7.1.3.1检查对象:

因意外或事故工作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品、压力容器等发生爆炸时所产生的冲击波及强脉冲噪声可能致中耳、内耳或中耳及内耳混合性损伤,导致急性听力损失或丧失的现场职业接触人群(包括参加事故抢救的人员)。

7.1.3.2目标疾病:

职业性爆震聋(见GBZ/T238)。

7.1.3.3检查内容:

如听力障碍、耳鸣、耳痛等;

1)耳科常规检查:

重点检查外耳有无外伤;

鼓膜有无破裂及出血,听骨链有无断裂等;

2)合并眼、面部复合性损伤时,应针对性的进行相关医科常规检查;

纯音气骨导听阈测试;

声导抗(膜无破裂者)、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40Hz电反应测听;

d)必要时进行作业场所现场调查;

e)医学观察:

1)无鼓膜破裂或听骨脱位、听骨链断裂者应在接触爆震后开始动态观察听力1~3个月;

2)鼓膜修补、鼓室成形以及听骨链重建术者动态观察听力可延长至6个月;

3)并发急慢性中耳炎患者听力观察至临床治愈;

4)合并继发性中耳胆脂瘤的患者听力观察至手术治疗后。

7.1.4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7.1.4.1目标疾病:

职业性噪声聋。

7.1.4.2检查内容:

同7.1.2.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3.1 

防噪声 

6.3.1.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

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6.3.1.2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6.3.1.3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6.3.1.4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6.3.1.5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

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6.3.1.6 

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6.3.1.7 

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设计要求:

表5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要求

地点名称

噪声声级dB(A)

工效限值dB(A)

噪声车间观察(值班)室

≤75

≤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会议室

≤60

主控室、精密加工室

≤70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第四章 听力测试与评定

  第十六条 首次在LAeq,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

本规范发布之前已在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

  第十七条 暴露于85dB≤LAeq,8<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

暴露于LAeq,8≥1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

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2)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后,作为评定职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

纯音听力计》(GB/T7341.1)的要求;

听力计的校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GB7583)的规定。

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 进行听力测试之前14小时内,被测职工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

第二十一条 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

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500、1000、2000、3000、4000和6000Hz。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229.4-2012

分级 

4.1 

分级原则与基本要求 

4.1.1 

分级基础 

噪声分级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接触限值及测量方法为基础进行分级。

4.1.2分级前的准备 

应通过现场巡查,识别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来源、分布范围、工人接触噪声情况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收集既往的听力损伤资料,确定需要进行分级的作业。

4.1.3分级控制效果评估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监测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噪声定期监测,监测接触噪声强度有变化,提示可能与原分级结果不一致的,或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分级,并提出新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

4.1.4分级资料管理

4.1.4.1分级完成后应编制工作场所噪声分级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分级依据、方法、结果以及分级管理建议和应告知的对象。

4.1.4.2分级结果应告知用人单位相关管理者、劳动者和政府相关部门。

4.1.4.3分级过程的全部资料应归档保存。

4.2分级依据根据劳动者接触噪声水平和接触时间对噪声作业进行分级。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参见附录A。

4.3分级方法

4.3.1稳态和非稳态连续噪声按照GBZ/T189.8-2007的要求进行噪声作业测量,依据噪声暴露情况计算LEX,8h或LEX,w后,根据表1确定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分级示例见附录B。

表1 

噪声作业分级

分级

等效声级LEX.8h

dB

危害程度

I

85≤LEX.8h<

90

轻度危害

II

90≤LEX.8h<

94

中度危害

III

95≤LEX.8h<

100

重度危害

IV

LEX.8h≥100

极重危害

表中等效声级LEX.8h与LEX.w等效使用。

4.3.2脉冲噪声 

按照GBZ/T 

189.8-2007的要求测量脉冲噪声声压级峰值(dB)和工作日内脉冲次数n,根据表2确定脉冲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

表2 

脉冲噪声作业分级

声压峰值

n≤100

100<

n≤1000

1000<

n≤10000

140.0≤n<

142.5

130.0≤n<

132.5

120.0≤n<

122.5

142.5≤n<

145

132.5≤n<

135.0

122.5≤n<

125.0

145≤n<

147.5

135.0≤n<

137.5

125.0≤n<

127.5

n≥147.5

n≥137.5

n≥127.5

n为每日脉冲次数。

分级管理原则 

5.1 

对于8h/d或40h/周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dB但<

85dB的作业人员,在目前的作业方式和防护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健康监护,一旦作业方式或控制效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分级。

5.2轻度危害(Ⅰ级):

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

应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噪声危害及防护标识,佩戴噪声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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