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概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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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概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拨款和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取得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义务教育经费实行“以县为主、校财局管”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管理机制,构建“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经费运行及核算模式。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

按中央和省上确定经费分担比例承担配套资金,将其全额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并依法予以保障。

要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积极筹措义务教育经费;

组织教育部门编制义务教育学校预算;

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义务教育经费全年预算控制数和批复义务教育经费预算;

按批复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对教育部门、义务教育学校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管理情况。

第七条教育部门根据本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提出经费投入需求年度计划;

组织指导义务教育学校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向各学校及时转批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

审核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

按规定提出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执行;

监督义务教育学校落实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对义务教育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定期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指定专人分工负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科学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

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设置学校资产台账,按相关规定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加强会计核算,全面如实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状况,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九条义务教育学校应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义务教育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一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绩效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必须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

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除文件要求由中小学教职工个人负担部分外,单位负担部分均由财政预算安排。

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综合奖励、遗属补助、丧葬补助等,所需资金均由财政预算安排。

按照国家核定的生均定额标准足额预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以及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等政策性配套资金,并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确保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义务教育经费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

每所独立设置的学校作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均要单独编制预算。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严格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一上”阶段,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经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一下”阶段,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供给情况、预算建议数等核定下达教育部门总预算控制数,教育部门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后下达各学校。

“二上”阶段,学校依据预算控制数调整预算,形成预算草案并上报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重新审核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下”阶段,财政部门向教育部门正式批复年度预算,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预算批复学校预算。

预算批复需明细到学校等二级预算单位。

预算编制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中心校(学区、教管中心等,下同)应落实组织指导、汇总审核职责,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代编学校预算。

教育主管部门批复学校预算时必须采用正式规范文本。

第十四条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因国家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开户: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用于单位办理经费往来和结算业务,所有资金收付都要纳入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严禁用职工个人银行卡代替银行账户的做法。

学校一般只开设基本银行账户,规模较大且有业务需求的学校还要开设工会和学校食堂账户。

第十七条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拨付程序:

年度经费指标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按在籍学生数分解下达,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学校。

拨款方式为每学期开学前按比例预拨70%,学期中按实际在籍学生数足额拨付,拨付过程要体现经费可携带性。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

校长是学校财务第一负责人。

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上有财务负责人、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的就可以登记入账。

学校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大额开支必须集体决策,报批报审。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食堂财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专户核算。

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

学生食堂的收支结余要按月度结算。

年末,抵消义务教育学校与本校食堂内部往来后,将学生食堂收支净额并入学校总账反映。

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义务教育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同级人民政府也不得以发展义务教育的名义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举借债务。

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不得混用。

凡满足固定资产构成条件的,购货发票后必须要附上由购买学校填置的入库单;

凡满足低值易耗品构成条件的,购货发票后必须要附上由购买学校领用分发签字。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使用,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出台和发放除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津贴、补贴和福利。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学生与校园安全,寄宿生管理,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以及校园绿化、美化、文化建设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安排,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统筹、调剂、挪用、截留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

对负责乡镇有关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乡镇中心校,县(市、区)财政要单独安排公用经费保障其运转,严禁统筹挤占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市县从上级部门取得的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分配、科学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义务教育学校从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经费拨付要按同级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规范和简化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快捷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十八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中用于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并在学校年度收支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九条义务教育学校专项资金中达到同级财政规定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额度的支出,必须编制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未经同级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不得拨付款项。

第三十条义务教育经费实施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绩效评价成果,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会计培训

第三十一条会计培训是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会计质量的关键。

各县(市、区)要把财务人员,尤其是乡中心校核算办会计的考核和培训放在工作首位,德能兼备,以德为先。

要采取座谈交流、专家辅导、业务部门划片帮带等多形式开展会计业务培训。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义务教育经费财务支出管理集中汇审制度,由局财务股或会计核算中心牵头,局监察室、审计股等部门配合,组织核算办会计、出纳及学校报账员等财务人员,分春秋两期对各学校财务支出管理情况进行交叉汇审。

汇审制度有四大作用:

一是以审代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能力;

二是交叉审账,提高彼此会计质量;

三是纠正偏差,避免违规行为发生;

四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财务管理责任制度,实行“阳光财务”,提高会计信息化管理水平。

依法定期公开财务预决算,定期在学校范围内公开公示财务信息,主动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分年度制定义务教育学校财务收支监督检查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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