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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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

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

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

控制

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

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

快速路(m)

主干路(m)

次干路(m)

支路(m)

大城市

>200

40~45

45~55

40~50

15~30

≤200

35~40

30~45

15~20

中等城市

——

35~45

30~40

小城市

>5

-—

25~35

12~15

1~5

12~15

<1

25~30

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

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

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H1、H2为两侧建筑物高度)

1.2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

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于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间形象具有保障作用,是规范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的技术支撑。

1。

2。

1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边界线(用地红线)、退让道路控制线(道路红线),退让绿地规划控制线(绿线)、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电力规划廊道控制线(有的城市将之划定为“黑线”)、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线(紫线)等。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水源保护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电力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1.2.2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如福建泉州市规定: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述公式:

H≤W+2S 

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述公式控制:

A≤L(W+2S)(式中:

H-沿街建筑高度;

W—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L—一幢建筑基地沿街的长度;

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

1即45°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具体核定.

2.3建筑容量控制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按《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建筑用地未达到规定最小开发单位规模的,不得单独建设。

如福建泉州市最小开发单位界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少于800平方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少于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

高层居住建筑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

(三)高层公共建筑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

高层公共建筑少于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

2.“绿线”管制

目前,各级城市政府都已经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建设生态城市与园林城市的费用已经成为多数城市政府城建投入中上升比例最快的一项财政支出。

生态化与园林化建设既是对以往忽视生态环境建设、破坏生存环境的一种补偿性、修复性的被动行动,又是基于对人类建设性破坏活动理性反省的一种前瞻性、预支性的主动行为。

实行“绿线”管制,是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切实保证绿化建设用地的强制性政策措施。

建设部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并已经正式颁布施行。

加快建立并实施严格的“绿线”管制制度,是适应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形势发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保证。

1“绿线”的划定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各类绿化用地涵盖了城市所有绿地类型,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规划区内不宜建设的山地、荒地。

城市建设的“绿线”控制主要是对城市建设的绿化系统的用地进行预留和控制,以保证城市环境和城市景观.“绿线"

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一个保护线,现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

规划绿线是一个控制线,规划绿线范围内将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

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市规划局要会同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界定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不同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城市“绿线"

内所有的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的,须事先报经市规划局、市园林绿化局论证、认定后,方可调整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调整后的绿地规划,必须依法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地上设施.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逐步迁出。

2.2明确城市绿化建设目标和指标体系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由于各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地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城市的绿化目标和指标体系。

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城市绿地率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2)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3)城市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一般不少于30米。

(4)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5)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6)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3分类落实“绿线”管制

3.1点面绿化

点面绿化主要由各级公园和小型公共绿地组成。

大、中型公园在维持生态平衡、防灾避难、调节城市气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即便是资金财力不足难以很快实现,也一定要控制规划用地,保证规划公园绿地不被挤占.小型的城市绿地,贴近城市居民生活,提供休闲娱乐空间,也应予以控制。

3.2楔形绿化

楔形绿化是指由城市外围渗透和引导生态绿地、绿林进入城市内部的生态景观部分,这些绿地影响城市形态结构,通过渗透和嵌入丰富城市绿化景观,对这些绿地应予强制性控制.

3。

3带形绿化

带形绿化是联系城市绿地系统各组成部分的纽带。

一般与城市道路系统、江河水岸关系密切,功能上有景观性为主的,有防护性为主的,应分类控制。

如北京市分别制定了“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关于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3。

4城市江河滨水绿化

滨水绿化是展示滨水城市特色景观的主要场所。

滨水绿化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以防护为主的滩涂绿化,特别是位于水源保护区处的滨水绿化,要予以严格保护和控制,禁止放牧、违法建设行为。

另一种滨水绿化是集中了居住、文化设施、休闲娱乐等多项内容,贯穿城市生活的集中地段,相应的绿化区域要严格控制,禁止占用绿地进行建设,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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