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委托贷款委托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x
《01委托贷款委托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1委托贷款委托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01委托贷款委托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1/16/675a2bef-e2de-425b-9fcd-a45e19532b4d/675a2bef-e2de-425b-9fcd-a45e19532b4d1.gif)
1、委托贷款基金是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用于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
2、委托人保证委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3、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贷款,应在受托人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4、委托人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将人民币(大写)
元一次或分次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5、委托人委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金额。
6、在委托贷款未足额归还之前,委托人不得提取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资金。
7、对未贷出的委托资金(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利率按单位活期存款计付。
8、委托人委托贷款基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委托人不得再对基金账户余额指示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
2、委托贷款的用途和贷款项目:
。
3、委托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4、委托贷款的期限为 (月)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5、委托贷款利率为 %。
6、委托贷款利息计收方式:
。
7、对委托贷款的付息方式和付息日约定按( )廿日付息。
8、对委托贷款的提款方式约定如下:
(选择一种)
( )借款人在年月日向受托人办理一次性提款手续。
( )按下列提款计划分期提款,但应于每次提款日三个银行工作日前向受托人办理提款手续:
分期提款日 提款金额
年月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9、对委托贷款的还本方式约定如下:
( )在委托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
( )分期还款,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还款日 还款金额
第三条 手续费
1、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按照委托贷款金额的 %支付手续费。
2、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按照委托贷款金额的 %支付手续费。
3、委托贷款金额系指本协议委托贷款总金额。
借款人分期提款的,无论借款人是否按计划足额提款,手续费均以委托贷款金额为计费基数。
4、借款人提前还贷或者被提前收贷,不影响本款约定。
5、委托贷款手续费支付途径:
( )委托人向受托人直接支付。
( )委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之日一次性全部支付。
( )委托贷款一年以上的,采用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在贷款发放时,收取第一笔手续费,以后各次手续费在每年年初收取。
6、委托人在此授权受托人主动从其开立在受托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扣收手续费。
7、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贷款合同被解除、提前终止或者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委托贷款本息或者贷款损失的,不影响受托人按本协议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手续费的权利,委托人仍应向受托人足额支付手续费。
8、委托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手续费,且无法扣收或不足扣收的,经催告后未在规定时间支付的,受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解除本协议。
委托人因此应对受托人及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债务证据
1、本协议项下委托人所欠受托人的债务的有效证据,以受托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委托人承认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受托人的债务的有效证据,以受托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第五条 税收
1、因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发生的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按照国家税法、政策处理。
2、在受托人划付或支付委托贷款利息时,受托人依法从中代扣代缴应由委托人承担的税款。
第六条 其他具体约定
1、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委托其代理委托人与借款人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与借款人订立的委托贷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委托人应承担委托贷款合同履行的后果和贷款风险。
2、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罚息等全部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收息后及时划入委托人账户。
3、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委托贷款,但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这里所称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而引起的贷款风险;
(2)因金融主管机关调整有关委托贷款的金融政策而对委托贷款施加的不利影响甚至贷款损失;
(3)因借款人违约而已经或将造成的贷款损失及其他贷款风险;
(4)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5)因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责任被免除,以及虽实行担保仍不可避免的贷款损失;
(6)因贷款重组而造成的贷款损失;
(7)因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示而引起的贷款损失或其他风险。
4、受托人在处理委托贷款事务中,如需通知委托人要求给予指示的,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给予明确的答复。
委托人的指示(或答复)一经发出即不得撤销,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定《委托贷款合同》,受托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放款。
如委托人需要担保的,担保合同还应在放款前生效。
6、发放委托贷款时,由受托人以贷款的同等金额从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中主动划转给借款人的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其他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借款人归还贷款后,由受托人以还款的同等金额转入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或划转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借款人分期提款、分期还款的,按提款、还款计划并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7、委托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提款之日起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8、委托贷款在委托贷款合同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而委托人意欲随之调整的,或者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期内自主要求调整利率的,应事先与借款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必须有借款人签章),受托人根据通知单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
委托人与借款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委托贷款仍按委托贷款合同原定利率计收利息。
9、借款人要求提前还贷或贷款展期的,受托人均应凭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
受托人收到借款人的提前还贷或者展期的书面申请后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通知规定时间作出明确书面答复意见。
委托人逾期未答复,视为不同意借款人的申请。
10、因借款人违约而被强制提前收贷的,受托人在收贷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明确书面答复。
委托人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提前收贷。
11、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的,在变更前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其同意。
委托人应当在收到受托人的通知后三日内回复意见。
委托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拒绝同意贷款合同变更。
有关委托贷款利率调整、提前还贷或展期、强制提前收贷,分别依照本协议第六条第8、9、10款的约定处理。
12、借款人如不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贷款,受托人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和《贷款通则》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13、委托贷款合同期间如遇借款人发生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停业、解散等行为,受托人在得知上述情形后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立即回复处理意见。
14、委托贷款到期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受托人不予垫款,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15、委托贷款到期后,受托人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委托贷款终期报告书,但委托人届时表示不必要的除外。
16、委托贷款收回后,委托人可以按照有关手续提取相当于已收回贷款数额的委托贷款基金,也可以在委托贷款基金余额范围内指定新贷款项目或者向其他借款人提供委托贷款。
17、委托贷款重组的,由委托人认可由各有关当事人签定重组协议。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也不垫款。
重组协议如在实质上构成新的委托贷款关系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委托人应与受托人签定新的委托贷款委托协议。
18、凡委托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委托人和借款人必须确保该项目已经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审批,并纳入国家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9、本协议中第六条所提到的提前还款通知或指示、回复(答复),未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发出通知的一方采用书面形式的,对方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七条 贷款风险承诺
1、委托人在此承诺承担全部委托贷款风险。
2、委托人特别承诺无条件承担受托人执行委托人的委托、指示或者答复而引起的任何贷款风险。
3、委托人任何拒绝承担贷款风险的表示或者只承担部分贷款风险的表示,对受托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这里所称“表示”包括言词和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4、委托人的指示(或答复)包含或隐含有违反本协议第七条委托人有关承担贷款风险承诺的内容,或者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示(或答复)的结果可能使受托人实际承担任何贷款风险的,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受托人可以拒绝执行该种指示(或答复)。
委托人拒不更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有关贷款诉讼和担保的特别委托
1、委托协助诉讼
(1)借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又协商不成,委托人可以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贷款人(受托人)协助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委托人应预先支付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费用。
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书面委托书后,受托人才起诉;
未预付上述费用的,视为撤销有关起诉的委托。
(2)委托人在此承诺无条件承担贷款诉讼的结果。
2、对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1)保证人、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或者抵押人抵押物、抵押担保的范围,或者出质人、质物、质押担保的范围,一律由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签定前以书面委托书的方式予以指定。
(2)受托人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并以受托人的名义与担保人签定担保合同,但不承担对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
(3)担保合同签定时,委托人应以担保合同的最终受益人的身份在担保合同上一并签章,表示担保合同中有关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实际承担。
受托人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担保实行后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贷款如不能从执行担保中得到赔偿,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
第九条 转让和转托
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转让。
2、受托人认为本银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处理委托贷款更方便有利的,可以经委托人同意,转托给该分支机构(转受托人)。
委托贷款被转委托后,委托人可以就委托贷款事务直接指示转受托人。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
经双方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