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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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第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
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
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本案调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十三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
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
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第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
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
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
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第十七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第十八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
格式
XXX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税 字第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根据你提出的听证要求,定于年月日在 举行听证,请准时参加。
本次听证拟由主持。
你如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需要申请回避的,请于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税务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
和<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的通知>
第二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对各类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的有关调查机构负责;
对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比较超脱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
第四条 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
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权利。
第五条 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或制作<
陈述申辩笔录>
.
第六条 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
移交的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告知情况;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五)处罚建议;
(六)其他。
第七条 审查机构收到调查机构移交的案卷后,应对案卷材料进行登记,填写<
税务案件审查登记簿>
.案卷登记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案件来源资料;
(二)事实证据材料;
(三)告知材料;
(四)陈述,申辩意见记录或<
;
(五)调查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案卷材料不全的,可以通知调查机构增补。
第八条 审查机构应对案件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调查机构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适用的处罚种类,依据是否正确;
(二)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
(四)经听证的,当事人听证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
第九条 审查机构应在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案情;
(二)调查机构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
(三)陈述,申辩情况;
(四)听证情况;
(五)审查机构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处理建议;
听证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第十条 税务机关负责人认为调查报告或审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可以将案卷材料退回调查机构或审查机构重新处理。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自收到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一)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制作决定书;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制作<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行政处罚,制作决定书;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制作决定书。
第十二条 调查机构或其他执行机构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和执行以后将处理决定书和执行报告抄送审查机构备查。
第十三条 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除适用所附四种税务文书格式外,需要制作的其他税务文书可参照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规定的税务文书格式。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种文书格式
附1:
XXX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告字( )第 号(当事人):
对你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已经调查终结,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
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如果你是公民,对你罚款2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
如果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你罚款10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
若你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
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2:
陈述申辩笔录时间:
地点:
事由:
当事人:
调查人员:
陈述申辩内容:
上述笔录经当事人审核无误。
(当事人当场签章及时间)
附3:
税务案件审查登记簿
01、调查案件来源资料:
(名称,份件数。
下同)
02、事实证据材料:
03、告知材料:
04、陈述申辩材料:
05、调查报告:
06、
07、
08、
09、
10、
附4: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不罚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住址)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名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查明: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查认为:
(当事人)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 条第 款 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