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总体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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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总体方案Word格式.docx

依法有序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以省管煤炭企业为重点,以煤矿关闭、职工安置为核心,以点带面,统筹推进全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

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

控制新增产能,有序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

围绕省管煤炭企业在XX市辖区内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工作目标,协助省管煤炭企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结构调整,促进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化解,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脱困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重点任务

(一)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明确煤矿关闭程序,严格煤矿关闭退出标准,依法有序实施煤矿关闭退出计划。

1.明确煤矿关闭范围

按照国发〔XX〕7号文件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XX〕16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应予以关闭退出:

安全技术方面:

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采煤方法、工艺的;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

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

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且经县级以上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能15万吨/年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技术改造矿井未按批复设计施工或未在批准工期内完成技改任务的;

长期停产或停而不整,XX年底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国办发〔XX〕99号)要求主动整改,XX年6月底前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资源环保方面:

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

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且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的。

其他方面:

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未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XX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XX〕32号)要求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

其他自愿退出的。

2.明确煤矿关闭程序

(1)依法依规作出关闭决定。

涉煤县(区)政府、省管煤炭企业要按照煤矿关闭标准和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计划对所属煤矿作出关闭决定,组织制定关闭回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关闭责任和全过程监督责任,确保按计划完成关闭任务。

关闭煤矿名单要在市政府和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2)收缴或吊(注)销相关证照。

XX煤监局X南分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依法依规收缴或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在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3)妥善组织实施关闭。

涉煤县(区)政府、省管煤炭企业组织实施关闭。

(4)建立关闭档案。

涉煤县(区)政府、省管煤炭企业负责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煤矿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和资源/储量估算图、水文地质图等)、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存档备查。

3.煤矿关闭的标准

(1)收缴、注销、吊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依法妥善处置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3)停止供电,拆除煤矿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矿井井筒。

(5)妥善安置从业人员。

4.煤矿关闭的验收和审核

(1)省管煤炭企业直属煤矿由省管煤炭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兼并重组煤矿由所在涉煤县(区)政府、省管煤炭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报市安监局、市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煤矿关闭时间节点

列入XX年、XX年、XX年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于当年X月底前完成关闭工作,X月底前完成验收审核工作。

(二)妥善安置分流职工

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多渠道安置分流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多措并举,努力拓宽安置渠道。

坚持企业主体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通过企业内部转岗、内部退养、职工安置服务中心托管与劳务输出、社会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托底等渠道,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鼓励企业依靠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承接外包项目等方式,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实行内部退养;

对不愿解除劳动关系、短期内难以集中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通过职工安置服务中心在一定期限内托管劳动关系、开展集中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劳务派遣,合理调剂企业间用工,实施分流安置职工转岗再就业;

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及时开展再就业帮扶,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对国有企业合同人员因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解除劳动合同且家庭没有一个实现就业的,要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作用,尽可能多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严格程序,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核实关闭退出煤矿职工人数和基本信息,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依法处理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

各有关企业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筹集安置资金,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3.防控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涉煤县(区)政府和有关企业均要制定职工安置风险防控预案,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出现区域性失业率大幅攀升现象。

(三)加强煤炭行业管理

1.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从XX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

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原因确需在规划布局内新建煤矿,严格按照关小上大、减量置换的原则,确保不新增煤炭产能。

原则上3年内不再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已纳入“十二五”机械化改造规划且XX年底前已开始的机械化改造项目,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原则上要在XX年X月底前完成。

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

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

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

全市所有生产煤矿要严格按照276个工作日制度重新确定的产能组织生产,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周日不安排生产。

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涉煤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监察,发现违反规定组织生产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严格整治不安全生产行为。

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

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切实做好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有针对性地制定关闭退出煤矿停止供电、拆除、回撤设备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关闭退出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要坚决查处煤矿关闭退出前和关闭退出期间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公告关闭后继续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确保煤矿关闭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四)强化转型升级

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的原则,引导煤炭产业向清洁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转型发展,严格限制高硫、高灰劣质煤生产使用,加快劣质煤炭产能有序退出。

围绕提升煤炭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优化产业布局,支持龙头企业做优做强,推进产业迈上中高端水平。

推进煤电联营、煤化工一体化发展。

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

改造提升煤化工产业水平,延伸产业链,加快发展高附加值新型化工材料和精细化工产品,促进现有煤化工产品精细化、高端化、终端化、差异化发展,支持企业培育壮大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奖补支持

在国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同时,市财政要筹措资金,结合涉煤县(区)、煤矿企业工作任务、完成进度、退出人员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资金奖补。

涉煤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可能涉及的欠费欠薪、经济补偿、再就业等方面的资金需求,研究出台相应的奖补政策。

(二)加强金融支持

市政府金融办要会同人行XX市中心支行、XX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做好我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金融支持。

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金融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的财税支持政策。

研究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重点煤炭企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集体研究对企业增贷、稳贷、重组等措施,切实稳定预期、稳定授信支持。

支持煤矿关闭后转产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

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

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分流转岗职工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平人社〔XX〕142号)要求,结合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企业与地方政府协调沟通机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有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普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内部退养人员,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一律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四)盘活土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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