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医院投诉的情况说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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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私营有限责任股份合作股份有限其他外资企业: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7.注册资本:

万元8.正式运营时间:

年月日9.运营范围:

10.登记注册(或批准)状况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登记注册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2145436356543656336(公司的注册号)民政部门有就填,没有不填地方税局部门税务登记号其他有就填,没有不填能否民办非企业:

1、是2、否注:

选其他,请注明批准机关。

11.执行会计制度类别:

企业会计制度12.从业人员数:

合计人,男人,女人(这里是比较重要的,你们公司实际有多少人参保就要写多少人。

)本公司承诺所报告状况失实,对其真实性担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2.医院赞扬分析怎样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客观、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还关系到改进医疗服务的平安和质量管理”。

国务院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头施行,它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较以前相比更为公开、公正、公正,但通过几个月的实践,笔者认为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处理,否则有可能使医疗事故的处理陷入以前的尴尴境界。

下面笔者次要结合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析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条例》规定:

市级医学会或省辖县医学会担任组织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医学会担任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方法》(下称《暂行方法》)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上述法规和规章是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它们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定性为“鉴定结论是事故处理的依据,再次鉴定结论的效力高于初次鉴定结论”。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不应受其约束。

理由是:

《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对特地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形式,须查证失实后才能作为认定现实的依据。

审核认定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利,诉讼的本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都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照法官职业道德,运用规律推理和日常生活阅历,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推断,并公开推断的理由和结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虽然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理由分析和结论,如不能使法官构成现实的内心确信,仍旧不能据此认定现实。

同时,鉴定是一种科学熟悉活动,熟悉的结果能否正确取决于人们对熟悉客体本质和规律的把握程度,而不是熟悉主体级别的凹凸和权威的大小,规定上级鉴定结论的效力优于下级鉴定结论是违反熟悉活动的科学规律的。

再次,《宪法》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任何个人、组织和团体不得干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有打算性的影响,假如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不经审判人员的推断必需恪守,无异将审判权交给了医学会。

因而,《条例》的规定超出了法律对法官的职责要求,人民法院不应受其约束。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效力《条例》和《暂行方法》规定,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经审核认为参与鉴定的人员资历和专业类别或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组织原医学会重新鉴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托付再次鉴定。

该规定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法律效力不高、当事人的救济不完善,从而影响处理纠纷的效力和公正性,次要表现为:

1、当事人鉴定只能先选择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而受当地医疗资源的影响,排解了原《医疗事故处理方法》中“老子给儿子鉴定”的嫌疑,但产生了“兄弟之间的鉴定”的嫌疑,影响了鉴定的公正性;

2、再次鉴定的医学会鉴定不只延长了处理纠纷的时间,而且仍旧摆脱不了“老子给儿子或兄弟之间鉴定”(而且多了医学会间的老子或兄弟关系)的嫌疑;

3、再次鉴定会添加当事人及医疗资源的铺张,我们完全有理由让专家们省出时间为更多的病人服务。

因而,笔者建议:

1、医学会担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建立和技术鉴定的详细组织工作,人民法院担任专家鉴定组的组织和鉴定方案的实施,专家鉴定组和医学会的详细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担任;

2、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便民、经济、照看患者看法等准绳)选择医学会的专家库组成专家鉴定组,不受医学会级别、地域的限制;

3、对于专家鉴定组作出的鉴定结论除法定可重新鉴定的外,不再组织重新鉴定,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弥补有缺陷的鉴定结论。

三、鉴定过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条例》和《暂行方法》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准绳和鉴定过程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及各地医学会的详细操作中仍有些作法与法律规定和《条例》规定的准绳有冲突,次要表现在:

1、当事人对鉴定人员的回避权利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合法。

次要表现在:

(1)打算回避的主体与法律规定相悖。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打算,而《暂行方法》的规定及医学会的实际操作是由医学会作出打算;

(2)提出回避的时间规定不完善。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人员的回避申请在案件开头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头审理后晓得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而《暂行方法》只要在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提出的规定,且实际抽取的专家是谁当事人不晓得,对于事后当事人晓得回避情形的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因而,。

3.患者对医生的赞扬书

给你个例文看看吧,支持你赞扬!

赞扬书我因2000年9月、2004年10月两次在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剖腹取胆总管、肝内胆管结石手术,两次都留下后患。

因而而发生医患纠纷,在双方私自协商无果的状况下,我向垫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垫江县人民法院准许院方申请、托付司法鉴定。

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于2007年7月15日作出司法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法正医过字〔2007〕第023号,现就“鉴定书”中结论分析提出如下质疑:

一、鉴定结论证据不足。

1、在鉴定询问时,鉴定机构对鉴定的全部依据没有质证2、鉴定分析时,只采纳了院方供应的有利于院方的病历,没有采纳患者供应的依据及《鉴定陈述词》上的医学证据。

3、证据不真实。

“化脓性胆管炎”病症是院方私自切除胆囊后伪造的,而给出具的诊断证明病症是“慢性胆管炎急性发作”。

此证据在鉴定询问时已供应。

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时也供应了,并通过质证,院方及法院均认可。

4、院方所作肝部结石检查的“CT”报告,鉴定所将这份报告销毁了。

(因在鉴定询问举证时,我问鉴定人员殷利,病历里有没有“CT”检查报告?

殷利翻了翻病历,回答有。

而在“鉴定书”中没有提到这份重要的证据。

而在一审开庭举证时,院方也没有举出此份证据。

5、在鉴定询问时,鉴定人员叶元熙问院方。

2000年9月手术后作“B超”检查没有,2004年10月手术后做“B超”检查没有。

院方回答没有。

手术前给患者交代医治方案及并发症、后遗症没有,院方说告知了。

而叶问病历里面有无知情同意书,院方说没有。

作为剖腹取结石手术后,作“B超”检查,是证明所作手术能否取尽结石的重要证据,也是评估剖腹取结石胜利与否的重要证据。

而院方没有作“B超”检查这不是违反了医治常规又是什么呢?

二、胆囊切除院方有过错。

1、切除胆囊院方没有尽带告知义务。

违反了医疗法规及手术常规,必需征得患者本人同意。

(手术前,我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2、我的胆囊我病灶。

没有化脓,穿孔症状,没有结石。

3、不合符胆囊切除的4种医疗常规及危险生命平安的状况。

4、胆囊具有储存浓缩排放胆汁的作用。

直接参加调整肝内外胆道压力的作用。

胆囊切除后,由于其肝脏排出的胆汁成分特别,简单构成新的结石,称再发性结石。

(外科手术医师手册)“鉴定书”四页称:

“胆囊切除”属未完全尽到术前告知义务。

结论不客观精确     ,是依据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鉴定书四页切除病变胆囊的目的是去除再次产生结石的可能因素之一。

这一结论是错误的。

(1)胆囊根本没有病变

(2)切除胆囊可防止自生结石没有医学科学依据。

三、两次手术取尽结石没有证据证明。

1、《鉴定书》五页叙述:

依据现有材料和目的医疗水平不能分析出形成宋步林构成原发性肝内外胆管多发性结石的缘由。

2《鉴定书》六页叙述……由于疾病的简单性,特别性所打算(简单性,特别性的依据是什么?

)没有证据证明与两次手术存在在因果关系。

目前医学对该病人的熟悉尚存在局限性。

以上结论分析又以什么证据证明与前两次手术不存在因果关系呢?

(医疗纠纷举证在院方)四、“胆肠吻合术”手术失败。

“胆肠吻合术”的基础前提:

祛除病灶和解除结石或狭窄。

医院为什么要给我作“胆肠吻合术”呢?

实际状况是在手术中,由于院方的医疗水平及设备所限,无法除尽肝内结石,实行的补救措施没有达到预先设想的排解遗留牢固效果目的。

(院方在回复已认可)结石未取尽的依据是院方告知的。

我在给学校请假的“申请书”中已写了。

(2005年3月2日)五、销毁证据,担当责任。

“CT”检查肝上结石的报告及“CT”片,是对院方不利的证据,鉴定所才将这份报告毁了,对于证据销毁,就应当担当医疗过错。

综上状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根据以下规定担当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担当举证责任。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于难以鉴定的检测,运营者应当供应本人无责任的证据,不能供应无责任证据的,应当担当响应的民事责任。

所以《鉴定书》的结论严峻证据不足,是一份不公正、不合法的鉴定,应予订正。

望上级部门对这种滥用职权,故弄玄虚,歪曲现实的行为赐予处理,还现实一个公道。

此呈:

重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赞扬人:

宋步林2007年7月28日。

4.如何赞扬医院

可以到当地的卫生部门赞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担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点;

(三)担任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赐予惩罚。

5.医院护士被赞扬检讨我们科护士服务态度不好被赞扬

敬重的主管领导:

在上班期间,我不只没有仔细倾听和领悟领导的教育,却在下面工作不努力,并被客人赞扬。

几天来,我仔细反思,深刻自剖,为本人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担心,在此,我谨向公司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本人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定结果。

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本人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受进行了具体回忆和分析。

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本人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到处也都能恪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但一段时间来,由于工作渐渐走上了轨道,而本人对(本人的部门)的一切也比较熟识了,尤其是主管对我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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