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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范围

1)DCS控制系统(含UPS);

2)DCS控制系统设备安装、调试服务;

3)备品备件供货。

4.总体要求

4.1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的、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经济合理。

4.2控制范围

本工程4*40MW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公用系统等设备的DCS控制系统均设置在热工集中控制室,运行人员在控制室内通过DCS系统对锅炉进行参数检测与自动控制。

4.3监控系统配置

本工程DCS系统要求设置冗余过程控制站1个、操作员站3个、工程师站1个(每台操作员站都能互为冗余),配1台打印机,UPS电源1台。

DCS系统现场过程控制站各投标方应根据现场实际安装要求设计,机柜尺寸.

本工程要求DCS系统设置1个独立的过程控制站,即1#—4#锅炉站和公用系统站。

DCS机柜配线必须采用过渡端子并分段标记、机打线号,不允许现场来电缆线直接接DCSI/O模块(或模板)上,端子选用凤凰端子UK-5N型。

DCS系统所有DO输出通道必须增加独立的中间继电器,二开二闭型。

DCS系统在正常情况下,运行人员通过LCD及键盘、鼠标等对锅炉等设备进行监控和有关操作。

在异常或事故情况下,通过微机进行报警显示或进行停炉处理,并且在DCS系统故障的情况下,能通过就地对设备进行控制。

4.4通讯接口

供方应提供DCS控制系统的一套完整接口,包括网络接口卡、驱动程序、相关网络通讯电缆和完整的接口功能软件。

DCS通讯接口模件必须在调试结束之后留有20%的备用余量(I/O点和内存)。

4.5DCS硬件配置要求

★DCS系统过程控制站各投标厂家根据所投标产品自行设计,包括相应的I/O模件(含I/O机柜、模块、I/O系统内及其与微机之间的专用连接电缆)。

★操作员站及工程师站要求:

戴尔工作站,22英寸宽屏显示器,分辨率至少为1680*1050;

采用英特尔至强4核处理器,主频为2.3GHz以上,500G以上硬盘,4G以上内存,DVD刻录光驱,防尘专用键盘,专用鼠标,声卡、音箱等。

★UPS电源,容量10kVA,配带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电池容量能满足配置系统运行至少60分钟。

★I/O点数(详细参见附件)。

★过程控制站要求配置1个,1#—4#锅炉系统站和公用系统站。

★系统要求精确、实时、可靠,系统无故障运行时间≥50000小时,系统可利用率99.6%;

I/O卡件(模件)全封闭、模块化结构,可防尘、防潮、防电磁干扰,其精度≤0.1%,共模抑制比120dB,串模抑制比60dB,输入输出均有光电隔离,I/O卡能够带电插拔,主控CPU高性能配置。

★系统余量:

I/O卡按总点数的20%配置余量。

★系统要求配有相应的支持软件及应用软件,LCD画面应汉化。

系统要组态方便、灵活、并能在线组态,数据处理准确,对信号能进行非线性修正,冷态补偿,故障诊断及故障隔离,能够自动无扰动冗余。

★系统能判断运行状况并自动A/M无扰动保持原位切换,能实现工艺联锁,顺序开停机等,能通过键盘、鼠标、自定义快捷键等迅速处理事故,系统除自报警外,增加音响报警器1个。

★电源:

正常情况下采用~220V厂用电供电,在厂用电消失情况下,采用UPS供电。

★系统接地可以直接接至电气接地网。

5.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5.1备品备件

5.1.1卖方应保证备品备件长期稳定的供货。

对主要设备或与主设备功能相同并接插兼容的替代品,其备品的供货期至少是设备验收后十年或该设备退出市场后5年(二者之中取时间长的一种)。

如果需要买方自己储备一些备件,DCS厂商必须将这些备件名称、代号和价格列出。

当卖方决定中断生产某些组件或设备时,应预先告知买方以便买方增加这些设备的备品备件。

5.1.2卖方应对所提供DCS进行在线联调,现场可用率测试(SAT)以及三年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备品备件提出建议和报价。

5.1.3报价书中应列出推荐的备品备件清单,并有详细的说明,以便买方了解这些备品备件用于哪些具体项目上。

5.1.4每一种类的模件,至少应有10%(至少一件模件)的备品备件,小数点后部分向上取整。

5.2专用工具

5.2.1卖方应提供所有便于维修和安装DCS所使用的专用工具。

5.2.2除专用工具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提供一份推荐的维修测试人员必备的标准工具的清单。

6.工程联络会议

6.1召开工程联络会议的目的是及时协调接口设计,妥善解决技术问题和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

6.2工程联络会议参加人员所需的费用自理。

6.3在每次工程联络会议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技术文件和图纸,以便买方在会上讨论和确认这些技术文件和图纸。

6.4每次工程联络会议结束时,买卖双方应签署会议纪要,纪要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5工程联络会议具体安排待定。

7.工程服务

7.1项目管理

合同签订后,卖方应指定一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卖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

如系统设计、工程进度、制造确认、编程和技术服务、图纸文件、工厂和现场测试、编制文件、启动、投运和现场系统可利用率测试等工作。

7.2工程设计

7.2.1在设备和系统制造前,卖方应将设备布置图、子系统说明书、功能控制逻辑图提供买方审核批准,以保证所供系统和设备能符合合同文本的各项规定。

7.2.2卖方还应向买方提交所有最终接口资料和图纸,以便买方能顺利开展其设计工作。

7.2.3卖方提交的设备布置图、控制逻辑图、控制接线图和其他详图,均应随设计进程而更新,以便及时反映当前的设计进展。

修改版本应以数字形式在图标的版本栏内表示出来。

7.2.4DCS系统完成现场投运后,卖方还应提供反映在现场投运时作过修改的系统竣工图。

7.3现场服务

7.3.1按照合同规定,在完成所有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启动调试及投运期间,卖方应派出常驻工程现场的专家,以提供现场服务。

卖方派出的专家,在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接线、调试和启动期间,应负责监督和指导,并负责向买方提交各阶段的工作计划。

7.3.2卖方派出的专家,还应负责对买方的安装和运行人员进行现场培训,教会他们如何区分和安装设备,如何启动,操作及维护设备和系统。

7.3.3卖方还应负责将DCS投入运行。

7.3.4卖方应提供由其供应的设备和系统进行安装检查、软件调试、维护和启动所必

需的专用测试设备和工具。

7.3.5卖方派驻现场服务的专家每周应向买方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进度表,在服务期终止时向买方提交调试工作报告和服务总结报告。

7.3.6卖方的专家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在现场工作期间还应遵守甲方现场工作的规定。

8.试验、验收和演示

8.1总则

8.1.1卖方在制造过程中,应对设备的材料、连接、组装、工艺、整体及以功能进行试验和检查,以保证完全符合本规范书和已确认的设计图纸的要求。

8.1.2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设备的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设备试验的记录进行检查。

8.1.3在试验、检查和演示过程中,如发现任何不符合本规范书要求的硬件或软件。

卖方都必须及时更换。

8.2工厂验收试验和显示

系统在设备制造、软件编制和反映目前系统真实状况的有关文件完成后,卖方应在发货前进行能使买方满意的工厂验收试验和演示。

8.2.1试验步骤

试验应包括对所有可联网并已装载软件的设备进行适当的运行。

采用仿真机构成DCS所有输入信号、组态和控制输出的一个完整的功能闭环试验。

在开始试验前,要求所提供的系统在承包商的工厂标准,(不低于规范书的要求)的温度下顺利运行。

卖方应说明这一试验步骤。

试验内容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a、每个模件的微程序工作情况

b、每个模件的硬件工作情况

c、模拟的报警和状态变化

d、所有操作员接口功能

e、模拟的故障和排除

f、DCS全部失电和部分失电的工作情况

g、模拟的DCS自诊断

完成工厂试验后,买方应观察一个被试验系统所进行的完整演示过程,卖方应

提供充足的时间,至少应有三天时间来进行这一演示。

如需延长试验时间,卖方应无偿满足要求。

演示至少应有如下项目:

——对键盘请求的响应

——完整地显示一幅画面的时间

——失电和通电的反应

——控制装置的故障排除

——通讯总线故障

——过程变量输入变送器故障后的反应

——所有规定报表的打印

——性能计算的试验结果

8.2.2日程安排

卖方在试验前应向买方提交一份详细的试验方案,并在计划的工厂验收试验和演示试验前三周向买方告知他们的准备情况。

在买方认可后,所有的图纸和试验步骤才有效。

8.2.3设备

卖方应提供进行全部工厂验收试验包括买方选择的单独功能试验所必需的各种试验设备、仿真机和人员。

所有试验设备在试验前都须经过校验,并有校验记录。

买方在需要时应能得到这些数据。

8.2.4试验失败

卖方应负责修改试验中碰到的所有系统问题,若某些系统需重做试验,则应进行由买方任意指定的附加项目的试验和检查。

DCS设备只有在成功地通过了试验和演示,并且双方在试验和演示报告上签字后,才能发运。

8.3现场试验

8.3.1初步试验

现场安装完成后,在设备通电前,卖方应仔细检查所有的设备、现场接线、电源和安装情况,在检查无误的情况后,系统方可授电。

卖方可以进行其标准的诊断试验。

现场输入和输出信号,由买方的施工人员按卖方图纸负责接线。

8.3.2现场可利用率试验(SAT)

现场条件满足后,应采用实际的输入、输出信号进行可利用率试验。

卖方应该核实是否所有的系统和文件都已更新,并准备投入可利用率试验,系统只有在通过

了这里所规定的可利用率试验要求后,方能被接受。

卖方应保证99.9%的系统可利用率,并在试验期间证实其符合本规范书规定的所有性能。

可利用率试验应在DCS试运行后开始,试验开始的日期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

8.4保证期

8.4.1卖方应同意DCS的保证期自系统可利用率试验证书签字之日起计算,为期12个月。

8.4.2在保证期内,卖方应保证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任何并非由买方人员非正常操作而导致的缺陷或故障。

9.包装、运输和仓储

9.1卖方对每一件设备均应严格执行原设备制造商推荐的维护建议,以确保设备在运输时、完好如初。

9.2卖方应包装所有供货设备(包括备品备件),以使设备免遭污染、机械损伤和性能下降。

9.3设备制造完成后,若未及时包装的,应得到切实的防护,使之不受污损。

9.4装运期间,设备的里里外外均应保证清洁,并套上防水塑料薄膜。

9.5所有设备均应分别包装、装箱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以免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散失、损坏或被盗。

9.6在包装箱外,除了外面通常贴有装箱清单外,箱内还应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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