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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供给:

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和从事保险经营的企业所能提供的并已实现的保险种类和保险总量。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其主体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有两种:

法定解除与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客体:

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始终无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致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作为保险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不仅要有权利能力(即具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法:

规范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保险基金:

有相同风险顾虑的人,根据约定的条件,依靠多数人的分担而集中起来的一种后备基金。

保险价值:

在一些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相互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单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金额:

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和具有的利益而要求保险人给予经济保障的金额。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和个人。

保险经营:

保险企业开展业务的内容、方式与过程。

保险理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案件的处理。

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指人均保费数量。

保险期限:

也称"

保险期间"

,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

保险企业的资金:

保险企业经营资金的总和,包括定活期银行存款、用于投资的资金、固定资产净值、结算过程的资金、现金等。

保险人:

保险人(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义务的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指一个国家保险费收入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保险市场:

从抽象意义上讲,就是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

具体的保险市场则是指参与保险交易的各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方式、实现交易的机制。

保险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示权的人。

保险特别法:

规范某一保险的各种法律总称。

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文。

保险投资监管:

有关监管机构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来限制、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从而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运用,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投资连结险:

这种产品除了给予客户保险保障外,更具有较强的投资功能。

购买者缴付的保费除少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外,其余部分进入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中的资金由保险公司的投资专家进行投资,投资收益将全部分摊到投资账户内,归客户所有,同时客户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保险需求:

保险需求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社会和各类经济单位对保险保障的需要量。

保险业法:

国家对保险业、特别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保险营销:

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它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范围,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

保险展业:

争取保户,推销保险单,不断扩大承保面。

保险总准备金:

保险人为今后较长时期内可能发生的特大巨额赔款提取的准备金。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

包括船东保赔协会、保赔通讯代理、保赔协会承保的风险和除外责任三部分。

保证:

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保证保险:

保险公司经营的一种承保信用风险的担保业务。

保证金:

在保险公司设立之时提取的存于保险监管部门指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资金。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即指保险事故(事件)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权利的人。

比例再保险:

分出人与分入人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来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比例再保险又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形式。

比例责任赔偿方式:

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价值×

保险金额/财产价值。

变额年金保险:

这种年金保险的年金金额是可以改变的,以维持受领人原定的生活水准。

变额寿险:

这种新型的保险死亡给付金额是可以变动的,保险公司为所有人设立单独账户,把资金主要用于股权基本投资,死亡给付金额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收益率。

变额万能寿险:

这种产品结合万能寿险和变额寿险的优点,既像万能寿险那样可以改变保费,又像变额寿险那样保险金和现金价值随分离账户的投资收益而变化。

表定保证:

同一保证合同承保两个以上的雇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保证金额的保险。

补偿基金:

社会总产品中用于补偿生产过程已经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部分所需的资金。

不定值保险:

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度,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不足额保险:

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劳动能力为标的的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提供被保险人在残废、疾病或意外受伤后不能继续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之补偿的保险就是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产品责任:

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等因产品事故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偿付能力:

保险企业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的能力。

偿付能力额度:

保险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一般在数量上反映为资本金和总准备金之和。

超额保险:

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

指对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发生的任何一项损失赔款,或因同一原因遭致的各种损失赔款的总和,超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分出人自负责任时,由再保险人负责至一定额度。

也就是说,原保险人将同一原因所致赔款限制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将超过部分转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亦称停止损失再保险或年度超额赔款再保险。

其基础是赔付率(而不是赔款金额),以一个年度的赔款和保费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自负免赔额和分保责任额。

由分出人与分入人约定一个赔付率限额,在此限额内的保险赔款由分出人自行负责,超过赔付率以上的赔款由分入人负责赔偿。

成数再保险:

这是一种最简单的再保险方式:

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双方商定的比例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再保险金额,再保险费和赔款的分摊均按同一比例计算。

承保: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同意接受其投保的行为。

承保控制:

保险人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保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

诚实保证保险:

在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使权利人(即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为出口方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保险。

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保险单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政府强制要求国民设立一储蓄账户,医疗费用按照一定办法在该账户内开支。

船东保赔协会:

船东保赔协会是船东保障与赔偿协会的简称。

船东保赔协会的产生是对传统的海上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船东保赔协会是为了船东之间的切身利益组织起来的。

纯保险费率:

只考虑死亡率和利息因素而计算出来的保险费率。

大数法则:

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出现中,往往呈现几乎必然的规律,这类规律就是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

代理人展业:

代理人展业是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委托代理人在职权范围内为保险人招揽业务,保险人按照保险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代位求偿: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单独海损:

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单利:

利息与本金、利率、时期均成正比的计息法。

单一制:

由国家成立单一的专门机构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实行垂直、统一监管,所有的保险经营主体和保险经营活动受到该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风险责任赔偿方式:

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部分:

相等于保险金额部分称第一风险责任,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称第二风险责任。

保险人只对第一风险责任部分负责,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都负赔偿责任。

定期年金保险:

投保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按期领取年金,直至合同规定期满时为止。

定期生存保险:

保险人对期满生存的被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对保险期内死亡的被保险人则不负给付责任。

定期死亡保险:

保险人仅对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死亡的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对生存的被保险人则不负给付责任。

定值保险:

以保险当事人双方商定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为基础。

趸缴纯保险费:

保险开始时一次缴清的纯保险费。

它是将保险期内各年龄的自然保险费折算成投保当时的现值,按总和一次缴清。

趸缴两全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生存期满或保险期内死亡都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法定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即由政府颁布保险法规,凡在规定范围之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一般都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实施。

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保险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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