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17秋学期《刑事诉讼法学》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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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因涉嫌贪污而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个机关应当将王某被逮捕的事情通知其家属?

A.负责羁押的部门

B.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C.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

D.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

B

3.依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

A.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提出

B.可以不提出理由

C.可以口头方式提出

D.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C

4.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检察院()。

A.可以不派员出庭

B.应当派员出庭

C.不应当派员出庭

D.用法院决定是否出庭

5.陈某,因涉嫌间谍罪而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继而被依法逮捕。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陈某的逮捕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D.对陈某的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6.在刑事诉讼中,只有(  )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A.立案程序

B.侦查程序

C.起诉程序

D.第一审程序

7.市公安机关在侦查张某的盗窃案时,发现张某还涉嫌参与抢劫,需要另行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为此,该市公安机关应该遵循什么程序?

A.由公安机关决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B.由公安机关决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C.由公安机关决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D.由公安机关决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8.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他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关于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委托的辩护人的人数,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是一名

B.可以是两名

C.只能是两名

D.犯罪嫌疑人最多委托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两名

9.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A.不能是已死亡的人

B.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检查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C.只能是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

D.不能提起反诉

10.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

A.有关司法人员因某种情况不得参加某件具体案件处理工作的诉讼制度

B.有关司法人员到场时,闲杂人员必须退让避开的一种制度

C.有关司法人员到场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退让避开的一种制度

D.有关司法人员不得在某个地方任职的一种制度

二、多选题(共10道试题,共40分)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

A.因为给被害人医治创伤或安葬而遭受损失的人

B.被害人

C.被害人的遗产继承人

D.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

ABD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

A.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B.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C.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D.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权利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ABCD

3.自诉案件包括下列()。

A.被害人不愿提起公诉的案件

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D.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BCD

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阶段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的来源渠道有:

A.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B.行为人的自首

C.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D.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

5.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职权主要有下列哪几项?

A.立案权

B.侦查权

C.执行权

D.法律监督权

ABC

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种类有:

A.自行回避

B.无因回避

C.指定回避

D.申请回避

ACD

7.当事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实有错误的

B.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D.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行为的

8.王某因犯走私罪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至乙县监狱服刑。

在此期间,王某越狱脱逃,并在丙县抢劫李某1000元,后被捕获。

则下列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是在丙县捕获并发现其抢劫犯罪的,由丙县法院管辖

B.如果是在被押解回监狱后才发现其抢劫犯罪的,由乙县法院管辖

C.如果是在逃至丁县后被捕获并发现其抢劫犯罪的,由丁县法院管辖

D.以上选项所列情况均应由甲县法院管辖

AB

9.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A.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B.违反回避制度的

C.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D.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的

10.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

A.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B.有犯罪事实

C.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D.犯罪事实清楚

BC

三、判断题(共5道试题,共20分)

1.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有权拒绝作证。

A.错误

B.正确

2.测谎结果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只能作为检验证据的手段使用。

3.在刑事诉讼中,单位可以作证人。

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需要经过批准。

5.甲行凶抢劫,并将被害人乙砍伤。

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后因甲患有重感冒,发烧39度,便决定对甲采取取保候审。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

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

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

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

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

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

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

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

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

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

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

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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