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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网络设备养护所需各种费用由院办公室负责。

二、计算机网络设备需要养护的工具及材料、零配件等由各科填写购物申请单,各科负责人签字,报技术科审核,经检察长批准,由院办公室购买,并将购买的信息材料等设备送办公室、技术科记入器材登记帐后方可使用。

三、计算机网络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经常性的对设备进行养护,适时提出养护及维修计划。

四、技术科建立计算机网络设备档案,对各科室计算机设备的使用、养护、残损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章计算机工作站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配备的各类计算机设备为院内固定财产,由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登记表—式3份,办公室、技术科、各科室各持一份,科室设备归各部门管理和使用,要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二、各科室计算机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没有专人管理的,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计算机设备不得外借,不得随意调整,需要调整的写出调整或外借报告,经科室负责人批准报技术科备案后方可进行。

对送修的各类设备先登记、申报,经科室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审批后送修,送修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四、技术科对计算机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会同政工科不定期对各科室计算机网络运行工作进行督查,各科室进行日常自查。

信息化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各科室要对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爱护设备的教育,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良好习惯的培养,对不爱护设备的人或事要提出批评,及时纠正,保障设备的良好运作。

六、各科室不得随意挪动设备,尤其是电源部位。

确需挪动时需征得技术部门同意,随意挪动造成后果的,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章计算机操作人员职责

一、各部门计算机操作人员在行政上隶属部门领导,计算机操作接受技术科监督和指导,对技术科关于计算机使用、操作、管理指令必须服从。

二、操作人员负责维护各科室计算机正常运行,未经批准不得增加程序,确需更改的,可向该部门提出优化程序的建议,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更改程序。

并定期运行磁盘扫描和碎片整理并及时升级杀毒程序。

三、不准在计算机上私自使用未经审验的磁盘、光盘和安装软件程序,不准在计算机上玩游戏,机内不能存放与检察工作无关的文件和程序。

四、计算机设备发生故障后要及时报告,严禁随意拆修,不得擅自请外单位技术人员修理。

五、认真钻研业务,熟练基本功。

六、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确保为各项检察工作服务。

第五章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制度

一、各科室及主机必须设置密码,以确保计算机资料的安全性,并定期不定期的修改密码,除设密人外,作为绝秘资料由机要员保管,知悉范围由检察长确定。

二、严禁使用零、生日、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作为密码(如123456、1111l1、999999等)。

三、非本院技术人员或者非技术部门聘请的技术人员,未经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动用主机及各工作站设备。

四、计算机网络发生故障要尽力排除,操作人员排除不了的要及时报告院技术科,由技术科负责排除,严禁擅自聘请外来技术人员排除故障。

五、计算机设备发生硬件故障时,首先应切断电源,立即通知技术科人员进行处置,不得自行拆卸,否则造成损失,后果自负。

六、不得擅自挪动原网络布线及各种设备。

七、操作人员要加强对计算机的保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对各种检察业务资料及有关保密案件和数据,在离机时必须退出程序,以防止被他人利用,泄露案情。

八、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自己的工作U盘(移动硬盘),尤其是涉及案情等方面的U盘,做到自管自用,下班后入柜保管,节日期间必须入柜保管,造成软盘丢失、被盗、泄密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九、所有计算机网络线路和专用电路上,不允许插接非计算机设备,凡违反规定,烧坏计算机设备造成的经济损失后果,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

十、计算机设备要远离水源、火源。

计算机平台上不允许摆放水杯、墨水瓶、烟灰缸、曲别针、大头针等零碎物品,凡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十一、每日工作终了,必须关闭室内总电源,检查计算机设备是否关闭良好。

计算机设备上的硬件设置开关,不允许乱拨。

十二、计算机管理、操作人员违反制度,不按规定程序启动、关闭计算机,导致烧毁或损坏计算机部件等设备的,除原价赔偿损坏设备外,并视情况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理。

十三、非计算机设备管理、操作人员未经同意,擅自操作,损坏计算机设备的,除照价赔偿设备外,并视情况进行行政处理,对所在科室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

十四、计算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无故损坏设备的,需照价赔偿,同时给予行政批评。

十五、对不按规定插入磁盘、光盘软件,私自玩游戏,造成计算机无法正常办公、办案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政工科视情节结合岗位目标责任制予以处罚。

十六、计算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设备,不严格进行设备使用情况登记,造成软、硬件遗失的,照价赔偿。

如装有重要资料造成泄密,除追究经济损失外,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

上班时间以外及节假日由值班人员负全部责任。

十七、对私自上网和私自装入磁盘、光盘软件导致计算机感染病毒的,赔偿损失。

第六章考核

一、计算机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考核由信息化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技术科作为办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技术科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计算机网络设备管理、操作人员考核办法,对管理及提供服务、操作水平、设备养护等综合性工作进行考核。

三、技术科会同政工科、办公室应定期、不定期对各科室的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落实、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建立督导档案,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信息化考核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章、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的管理人员、责任人员是指各科室、中心机房所在副检察长、各部门负责人;

操作人员是指经过培训确定的计算机上岗人员。

二、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技术科确认;

违规行为的处罚由政工科审核,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予以执行。

三、本办法由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计算机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中心机房由检察技术科科长负总责,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机房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认真地履行工作职责,保障网络系统正常、安全、可靠地运行;

第二条机房主机(含路由器、主交换机等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由科长提名,经院领导批准指派专人负责操作、管理;

第三条XX严禁他人操作机房主机及各类电器设备;

第四条机房网络工作人员应及时响应用户工作请求,礼貌、周到地提供检察技术服务;

第五条机房工作日志,按规定详细填写,以备查考。

第六条发现异常或事故,要及时处置、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保护好现场;

第七条机房内应配备消防设备,保持机房良好卫生,严禁在机房用火、用水、吸烟;

第八条机房内所有文件、设备、资料、软盘、光盘和书面文件(保修、维修和使用说明书)应由技术科内勤保管,并负责登记造册;

重要数据等资料的软盘、光盘必须贴上标签,妥善保管,严防损毁、散失和磁化,重要数据文件还必须定期备份;

第九条办公办案系统、举报系统、内网、外网、监控系统等,应封闭在局域网内运行,未经批准不得与其他网络相联接;

第一十条严禁在计算机主机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使用最新的杀毒软件检测和清除网络上的病毒,或用网络杀毒软件清除病毒;

第一十一条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非技术科人员不得进入机房操作。

机房门口明显位置要张贴告示:

“机房重地,非请莫入”;

第一十二条如发现机房失窃或有其他可疑迹象,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一十三条机房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向接任的负责人办理书面的移交手续。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加强计算机安全保密系统的规划化管理,根据高检院、自治区院和银川市保密委员会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算机安全保密系统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基础,根据本院安全保密需求、功能、措施和管理等因素,采用合理的安全保密策略和安全保密架构,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密设备,以达到保障我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可用性及保密性的目的,从而实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

  第三条 

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涉密信息系统,可处理机密级以下的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必须具备安全保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本院内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制度。

院保密委员会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院办公室承担其办事机构职能,具体负责其安全保密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六条 

院检察技术科作为全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部门,会同院办公室共同对本院各部门计算机应用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其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列入院岗位目标考核。

  第七条 

为保障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线路畅通,院计算机信息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员、系统信息员,其具体工作职责由院办公室和检察技术处制订。

  第八条 

本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九条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要求,我院每位经注册的上网人员都有一条入网操作口令(亦称入网密码)。

上网人员的入网口令属机密级内容,由各人自行掌握并保守秘密,严禁相互打听、转告或泄密。

上网人员的入网口令必须定期更换,不能长期不变。

对已录入的信息操作人员应在信息流转前作定期的检查,如发现信息有被篡改的情况应立即报告院保密委员会,并由检察技术处专业技术人员作出适当的技术处理。

  第十条 

对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上网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越权利用网络资源或未经其他工作人员授权同意而进入他人工作界面窥视或篡改有关信息。

对他人的上网口令、文件密码应自觉做到不看、不问、不记。

如发现他人的密码已泄露应及时相互提醒,以保证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本院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他人介绍、展示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准外来人员操作联接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涉密计算机。

  第十二条 

本院各部门应加强计算机的安全保密教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计算机安全保密检查,及时报告和处理本部门计算机的信息泄密事故。

  第十三条 

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网上的计算机均属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的介质(如:

硬盘、软盘、光盘等)均不得在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上使用。

  第十四条 

对涉密计算机信息介质的安全保密管理等同密级纸质的安全保密管理;

凡是在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调阅、收发涉密信息的介质(如硬盘、软盘、光盘)必须妥善保管,发现丢失必须按照院有关保密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对需要维修的涉密计算机,各部门必须事先将计算机内的涉密信息进行清除;

如需调换计算机硬盘,应当在院保密、技术部门的监督下清除涉密信息后方可允许维修人员将硬盘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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