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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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控制点成果表
附录C:
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测量已知点检核表
附录D:
河道管理范围线图表示方式
附录E:
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界桩、线桩、线牌设计图
附录F:
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告示牌设计图
附录G:
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牌身份证
附录H:
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报告编写提纲
附录I:
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测量移位界桩点之记
附录J:
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桩(界)成果表
1总则
1.1为统一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保证划界成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其中河湖包括河道、湖泊、水库,水利工程包括堤防、水库大坝、涵闸和泵站。
1.3本规定主要针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关于权属范围的相关技术要求按国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中的划界河湖和水利工程范围为列入省骨干河道名录和省湖泊保护名录中的河湖水库、涵闸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包括727条省骨干河道、137个列入江苏省保护名录湖泊的管理范围,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闸站及水库。
各市县结合当地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需求,可进一步拓展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河湖和水利工程范围,拓展的河湖和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1.5本规定对划界的成果数据入库格式做了基本要求,对成果数据的信息化整合和应用另行规定。
1.6设计洪水分析计算对象,主要为缺少设计洪水资料的山丘区无堤防河道、无设计洪水分析成果的水库和湖泊。
1.7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流程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符合性审查、实施方案批复、组织实施、成果抽检、成果验收、资料整理归档、成果移交等程序。
1.8组织实施应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收集整理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1:
10000及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0。
3米精度的正射影像航拍图。
2、以地形图为底图,可辅以高精度正射影像图,采用内外业方式,先进行图上作业,完成管理范围线布置,在一定间隔和拐点处预布界址点;
再通过外业,根据设计图纸对管理范围线和界址点现场测量放样,复核成果。
3、管理范围线桩(牌)及告示牌制作与安装。
4、根据实地放样情况,在管理范围线外一定区域利用内业划定保护范围线,形成管理(保护)范围界线及界址点设置平面图。
5、编制划界报告(包括报告书、管理(保护)范围界线及界址点设置平面图、控制点成果表、移位界桩点之记、界桩(告示牌)成果表、界桩(告示牌)身份证),划界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H。
第2、第3流程可同步或交替进行。
1.9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成果按照每年下达的实施计划分别编制,其成果为《×
县(区)×
年度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报告》和相关附件及图件(含电子版和纸质件),以及现场设置的“桩、牌"
。
1.10河湖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根据省级以上政府规章、市县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市县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等,参照堤防、水闸、水库等工程管理技术规范划定。
省级以上政府规章、市县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市县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等都未明确保护范围的,本次可暂不划定保护范围.
1.11对已划界、已埋桩的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进行复核,对不满足要求或不切实际的本次应予以修正,基本满足要求的维持现状。
1.12管理保护范围划界工作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法规、文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2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2.1河口线
本规定中的河口线为河道两侧地面与迎水侧河坡的交线。
2.2外缘控制线
指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或保护范围的外边线。
2.3管理范围
指为河湖水库生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和水利工程安全而划定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区域,包括水文、观测等附属工程设施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用的管理区。
2.4保护范围
根据水利工程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区作为保护区域。
2.5权属范围
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并发给《土地使用证》,设立界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2.6管理范围线
指河道、湖泊、水库和闸站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控制线。
已进行权属登记的权属范围,比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管理范围大的河湖和水利工程,以权属范围的外缘控制线作为管理范围线.
2.7保护范围线
指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外缘控制线.
2.8排水沟、顺堤河
沿堤后顺堤向开挖的截渗、排水的沟、河。
2.9桩、牌
划界时现场设置的标志物及宣传警示用的告示牌。
“桩”指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县界址标志物,“牌"
指各级人民政府告示牌。
3依据
3.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6、《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7、《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
8、市县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市县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
3.2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2、《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
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
5、《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197-2013)
6、《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8、《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2010)
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10、《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09)
11、《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12、《防洪标准》(GB/T50201—2014)
13、《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1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
15、《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控制测量规范》(CH/T3006—2011)
16、《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测图规范第1部分:
1:
5001:
10001:
2000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CH/T3007.1-2011)
17、《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8、《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1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1部分: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
1-2007)
2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2部分: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2—2006)
2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
22、《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修订版)
3.3相关规划及成果
河湖水库岸线利用规划、管理与保护规划、河湖水库所在地城乡总体规划,河湖库相关水利规划,1∶10000及以上比例的地形图,水利普查成果,已批准的水利工程设计成果,水利工程权属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3.4相关文件
1、《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年—2020年)》(苏办发﹝2014﹞39号)
2、《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3、其它相关文件
4划界标准
4.1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含堆土区)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山丘区河道,管理范围为满足该河道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
无堤防的平原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一定范围。
海堤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
以顺堤河(排水沟)为基准划界的,应以顺堤河(排水沟)外河口线为界(含水面)。
4.1.1有堤防,无规划要求
1、现状堤脚线清晰,以堤脚线为基准划界,需实测堤脚线。
2、现状堤脚线不清晰,外堤肩线清晰的河道,可以外堤肩线为基准确定堤脚线,如用1∶100001∶5000地形图为底图的,需修测外堤肩线;
现状堤身断面不明确,需通过补测现状断面确定堤脚线,断面间距宜按1千米布置。
3、现状堤防不明显,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因地制宜,确定管理范围线。
4.1.2有堤防,有规划要求
现状有堤防,但堤防未达标,且有经批复、明确了设计断面的规划,可根据规划断面,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4.1.3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
无堤防河道,又无规划要求,山丘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管理范围;
平原河道以河口向外一定距离确定管理范围。
平原区河道如用1∶10000或1∶5000地形图为底图的,需修测河口线。
4.1.4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
无堤防河道,且有经批复的河道治理规划,明确了设计断面的,按规划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4.1.5特殊情况:
1、堤防堆土区较宽的,以堆土区外坡脚线为基准划定范围。
2、河口线曲率较大的河道,参照现状河势走向或堤防线走向趋势、地形情况和现状情况,通过上下游平顺衔接划定范围。
3、如堤防有缺口、不连续,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
4、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堤防,管理范围以外堤脚为基准确定,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
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培宽后无明显堤脚的,堤防管理范围线划定至少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堤脚范围,再按管理要求划定管理范围线.
5、堤防直接为防洪墙段,根据堤防防洪等级按设计洪水位超高0.5米自墙后虚拟堤防断面,确定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示意图见附录A。
4.2湖泊保护(管理)范围
湖泊保护(管理)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