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公派留学信息平台里的担保人信息里的邮编是写单位邮编还是现住址的邮编实用word文档 23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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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计划利用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项目,请在“可利用合作项目名称”中选择具体合作项目名称,例如:
瑞典皇家工学院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
3、单位推荐意见表由谁负责填写,由谁负责输机?
推荐意见需由所在单位主管留学工作的部门负责填写,加盖所在单位(司局级或以上级别单位)公章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提交或密封后交由申请人提交受理单位(或按项目要求直接提交留学基金委)。
来自“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需登录受理单位角色操作后台);
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4、如何获得《单位推荐意见表》?
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需提交并打印,《单位推荐意见表》将随同申请表一起打印出来。
《单位推荐意见表》不能单独打印。
5、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改?
在受理单位未接收前,申请人可以进行修改。
用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点击提回申请表按钮,提回申请表后进行修改,修改以后必须重新进行提交并打印。
6、对体检有什么要求?
《选拔简章》中明确规定,身心健康是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之一。
自201X年度起,我们将对健康状况的审核程序放到录取后派出前进行(所申请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届时,被录取人员需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并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方可派出。
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当年选、当年派,因此在申报时就需提交《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7、申请者在报名的时候,是否一定要提交外方邀请信?
不一定。
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中需包括正式邀请信或入学通知复印件,所申请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项目具体要求办理(如日本文科省博士生项目申请时无需提交邀请信);
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中申请利用本单位或
个人合作渠道派出的,申请时如已获外方邀请信,可附复印件,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如尚未获得外方邀请信,可不附。
8、外语水平要求
申报时外语水平符合达标条件的,录取后可直接派出;
申报时外语不符合达标条件,但获得单位重点推荐人员,可先提交申请并附上有关外语水平证明,录取后外语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
10、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申请者,是否可再次申报?
原则上,享受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资格已过期者除外)的申请者需在上次留学回国后服务五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
其上次留学回国日期应该在201X年3月20日以前。
曾获得留学资格且留学资格在有效期内、尚未派出的,需通过所在单位提出放弃资格并获准后方可再次申请。
13、国家留学基金是否资助三个月以内的出国培训?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资助三个月以上的或研修项目。
对于三个月以内的出国培训项目,建议您咨询外专局。
14、乙肝大三阳和小三阳可否申请?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选拔简章,身心健康是申请者必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一般而言,乙肝大三阳和小三阳患者不宜申请国家公派。
15、私人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申请国家公派留学?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选拔简章,申请者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私企正式工作人员可以申报。
16、关于高级研究学者的申请条件
来自高校或科研系统
的申请人,应为教授、博导(或同水平职称),同时需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或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来自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申请人,应为具有(相当于)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篇二:
CSC担保人资助协议书
附1:
—16—资助协议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二○○七
年印制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协议书》和填写说明:
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或甲方颁发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资格证书》中确定
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
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须知》的有关
要求办理。
保证人须为: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4)保证人不得为留学人员本人配偶。
(5)保证人在乙方留学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九
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7—甲方: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张秀琴乙方:
(留学人员)性别:
;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
位;
邮编:
现学习单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
所在地):
现住
址;
丙方:
(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性别:
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性别: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
份赴(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18—留学计划。
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
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
(2)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
(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提供);
(3)其它有关费用。
5.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规定
执行。
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定期拨付。
由甲
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
甲方将敦
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
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
护其正当权益。
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
推选单位。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
至少两年。
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
如因公出国,需经
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
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
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
未能
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
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
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19—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由乙方自理。
5.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馆、国内推选
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
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
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
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
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
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
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
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
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五条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保证金。
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
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
《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
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
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
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
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
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
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
(1)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按甲方的
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
费用的30%的违约金。
(2)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20—篇二:
资助
协议书附1:
年印制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协议书》和填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