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培训班讲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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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一是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溶于理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二是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如
农村春节前后容易发生婚姻家庭纠纷;
年终,多发生赡养纠纷和
债务纠纷;
农忙季节,多发生生产经营性纠纷;
农闲季节建房多,
容易发生房屋宅基地纠纷等。
各单位调解委应当掌握这些规律,
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
三是配合普法进行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委应当结合本村矛
盾纠纷发生特点,经常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
作情况、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调解要
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根植于群众的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
排查工作,及时向村委会和镇政府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人民
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这既可使
镇党委、政府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
又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纠纷受理
1、民间纠纷受理的种类
(1)、申请受理:
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要求调解委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2)、主动受理,调解委根据群众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记调解。
(3)、移交受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民间纠纷受理的原则,调解委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有
利当事人申请调解,便利调委会调解的原则。
3、受理
一般民间纠纷的受理。
一般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居住地或所在
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受理,也可以由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
会受理。
4、纠纷审查。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对纠纷
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应当及时受理。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纠纷当事人在向人民调解委
员会提出申请时,应当说明与其发生的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包括
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申请调解的当事人要说明请求调
解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调
解纠纷发生时事实情况及相应证据。
下列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人民调解委移交纠纷,并不等于对于这类纠纷听之任之,对
于随时有可能激化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调解委应当首先采取必要的缓解和疏导措施,并及时向基层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5、纠纷登记。
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纠纷的文字记
载,口头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纠纷情况
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在登记时,尽量记当事
人的原话或原意。
人民调解委受理的民间纠纷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
知,告知调解的时间与地点。
一般民间纠纷可以即时调解。
(二)、调解前的准备
除了是非分明、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后
直接调解外,一般情况下,调解委应当在调解前做好相应的准备
工作。
1、选定调解主持人,调解委对于已经受理的纠纷,要在正
式调解前尽快确定一名调解主持人,在纠纷较多的情况下,要合
理安排调解时间,有计划进行调解。
2、调查核实纠纷情况,调解委调解纠纷时,应当分别向双
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调
查的内容包括纠纷的性质、争执焦点,纠纷产生的原因,发展过
程以及目前处于程度;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
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
当事人对纠纷的态度;
对纠纷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
素和社会关系等情况。
调查核实要尽量做到全面细致,重点放在
查明有助于弄清纠纷症结和事实真相的关键情节上。
调查方法和途径主要有:
第一,要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纠纷有关
情况,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思想和要求。
第二,要对知情人及周围群众做调查。
要做好被调查人的思
想工作,使他们消除顾虑,如实反映便于调查。
第三,对于争执标的属于房屋、宅基地、水利设施、山林等
纠纷,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以便准确掌握纠纷的第一手材
料。
3、拟定调解方案。
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
调解委要拟定调解方案。
主要包括:
确定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
准备好消除双方当事人争执的可行性方案;
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
的问题和对策;
调解具体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条款;
具体的调解方法和工作重点等。
调解方案只是调解委在调解纠纷
前所作出的设想,在调解时,要根据情况的变化,灵活、有效地
把握调解活动的进程,不能机械地生搬硬套事先拟定的调解方
案。
(三)、实施调解
1、确定调解场所。
调委会应当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
确定调解场所。
2、调解的主要步骤
(1)、告知权利义务。
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
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使当事人对调解工作性质、工作程序、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达成协议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从而自觉地配合调解员的工作,保证调解活动的正常进行,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2)、双方当事人陈述。
对于个别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3)、进行调解。
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调解员要结合所掌
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同时应当根据
纠纷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
策,对他们进行了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
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他们提高认识,互谦互让,端正对待
纠纷的态度,消除不良情绪。
(4)、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做通当事人思想工作后,要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谦让、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四)、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
人民调解协议有口头、书面两种形式。
简单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可以适用口头协议;
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五)、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
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主体合
法,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内容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合法,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按司法部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合法的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是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地。
二是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过程,所争议的具体事项及内容,以及在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三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通过调解,当事人就如何解决纠纷所达成的一致情况,这是调解协议中最关键的部分,在调解协议书中,双方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必须清楚,明确和具体,不能含糊其辞、责权不明,以免在实际履行中产生争议。
四是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履行协议方式有多种,具体适用哪一种或几种都要在协议中写明,同时协议履行地点,具体期限要在调解协议中加以明确,避免因方式、地点、期限不明导致协议无法得到履行,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五是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调解委盖章、调解协议制作完成后,要双方当事人签名,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由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调委会章
表明该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主持下达成的。
调解协议制作完成后,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调委会留存一份。
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了引导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慎重地处分权利,使调解协议
得到有效履行,《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
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这
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履行调解协议不
仅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法定义务。
同时,《人民调解
法》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
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