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docx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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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申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以及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农民合同制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等。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领取:

1.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1份

2.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3份

3.以个人身份办理的需填报《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2份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1份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份

6.申请退休职工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1份

7.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填报《新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2份),并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2份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领取: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减员申报表2份

2.医院或派出所等部门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火化证明或火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供养直系亲属材料(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片、生存状况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居住外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核定名册》(2份)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份)

3.申领人相关材料(身份证、与参保人关系的证明、开户银行信息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出国定居材料(定居国绿卡、本人护照及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1份,验原件)

5.在职死亡的,提供死亡通知书或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农民合同制工人提供户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清理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提供养老保险关系所在机构材料原件(2份)

8.参保人员本人或法定受益人申领待遇的报告(1份)

领取流程;

基本养老金审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3.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承办人审核(3个工作日)

4.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承办人核定养老保险待遇(3个工作日)

5.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负责人审批(3个工作日)

6.制作决定文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7.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转出规则

1.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2.已办理停保手续的人员且无欠缴年社会保险费。

转入规则

1.已在南宁市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

2.非广西户籍的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转出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入办理材料

1、依转入险种由参保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参保(合)凭证》。

4、委托他人代办人的,出具的参保人的委托书1份(委托书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及按手印,并注明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委托办理事由);

受托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转移流程;

转出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提交按上述规定的材料,我局于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划转转移基金。

2、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的相关材料。

转入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提交按上述规定的材料,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我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邮寄至我局并划转转移基金。

3、我局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转入基金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4、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的相关材料。

二、医疗保险

一)城镇居民

1.未成年居民:

包括学龄前儿童、未满18周岁非在校人员。

2.成年居民:

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在校学生。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二)城镇职工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在校学生

1.《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花名册》。

2.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

3.一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在校学生提供)。

4.特殊补助待遇的在校学生,除需向学校、托幼机构提供参保基本信息外,还需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1)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低保对象:

当期低保审批表、低保证明或当期低保金发放记录。

(3)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5.错过学校统一办理整体参保缴费手续的在校学生,可自行填写《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花名册》(下载网址:

),一式二份(盖学校公章),到学校所对应城区管理部办理。

(二)城镇居民

1.《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2.城镇居民需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一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4.享受特殊补助待遇的城镇居民,除需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3)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三)城乡居民

1.在校学生:

本人学籍证明、1吋彩色证件照片1张、身份证或户口簿。

2.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

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3.享受特殊人员补助标准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在异地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户籍迁入南宁市的退休人员需提供基本养老金发放地经办机构开具的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城镇居民

(一)在校学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学生申报参保资料的填写、审核、汇总等工作,并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其他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参保单位,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对其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职工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个人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住院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

2、出院小结

3、疾病证明书

4、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5、住院费用清单

6、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7、异地住院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社区居委会/学校)证明或《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9、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10、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城乡居民保险科审核

2、审核通过后,到医疗费用核定科办理费用结算,

3、结算完成后,到基金结算科办理领款手续;

属于个人支付的,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生育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被鉴定人身份证明;

(三)鉴定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提交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五)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六)相关病历及医学检查结论;

(七)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认定流程;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跨统筹地区调查核实的,可委托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3.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举证;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必须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不受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限制,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南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南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南宁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南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南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南宁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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