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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重大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

第六条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

即是指在街道、镇、乡设立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在不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民主理财监督权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记帐协议,由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审核、统一电算化记帐、统一财务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章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本村财务活动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村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主持制订本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并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3、按照政策法规、财务预算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搞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把好财务审批关;

4、代表本组织按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各业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协议,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6、对本村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7、督促村出纳人员及时向会计服务站报帐,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村财务进行检查,清理核对账目,盘点财产物资,收回应收欠款,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

8、负责做好村级财务公开工作

9、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出纳人员1名,其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和有关印章;

3、按规定设立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内容逐笔认真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实、帐帐相符;

4、设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5、设立、登记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登记和结算;

6、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拒绝付款;

7、及时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每月至少一次向会计服务站报帐;

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同意,也可每季度集中报帐一次;

8、整理、保管各种经济资料档案,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工作;

9、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财务检查、财务审计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10、做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逐月公开工作。

第九条街道、镇、乡建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以下称“会计服务站”),负责所属各村的财务核算、财务监督、财务公开等相关工作事务。

会计服务站由街道、镇、乡经管站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街道、镇、乡经管站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街道、镇、乡确定会计服务站负责人一名,主持会计服务站日常工作。

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配置要合理,每个代理会计负责的村数一般不超过6个村。

代理会计的主要职责:

1、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拒绝入帐;

2、严格按会计制度和电算化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村和有关部门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3、及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指导、督促村按照规定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4、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村出纳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进行逐笔核对,并指导村出纳人员记好日记账及相关的备查簿;

5、按规定审核代理村资金使用、划拨情况,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

6、负责做好村收款收据的购买、领发、结报、存根保管工作;

7、负责做好代理村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会计服务站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档案室,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使用浙江省农村经营管理软件。

街道、镇、乡要保障会计人员的工资和会计服务站的办公经费。

第十一条会计服务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会计服务站工作职责、会计服务站工作制度、会计服务站负责人工作职责、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工作职责、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会计服务站计算机操作制度及会计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出纳人员,要通过区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能上岗。

街道、镇、乡经管站对代理会计、出纳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村(社)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财会人员。

第十四条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

确需变动时,须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批同意。

同时对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的录用提倡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离职,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并由街道、镇、乡经管站监交。

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

在未办妥交接手续或交接事项不清楚的,代理会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六条街道、镇、乡党委、政府、经管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利,任何人不得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章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每年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准确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年终编制财务收支决算时,必须做到真实、完整,不得隐瞒、少列、多报。

第十八条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镇、乡经管站、会计服务站备案,并在村财务公开栏中公布。

预算可根据具体执行情况,按编制程序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正。

第十九条年度综合预算编制主要包括收入预算编制和支出预算编制。

收入、支出预算编制要根据历年收入、支出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支出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

收入项目主要有:

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支出项目主要有:

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农业发展支出、资产购建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条村级财务收支要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执行中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原则上只能在所在地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除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外)。

对个别村因特殊情况需要再设立一个存款结算帐户的须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核批准,并由街道、镇、乡经管站实行限额管理,报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帐款分管原则,经管货币资金(有价单证、存单)和银行支票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和支票。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保管,法人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支付部分外,各项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各村库存现金限额由街道、镇、乡确定,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七条各村财会人员应遵守财政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设帐外帐、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出纳人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

实行按月报帐制度,与代理会计进行帐面余额核对。

代理会计每季要不定期地下村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并将盘点清单附入当月凭证备查;

定期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确保帐实、帐帐、帐证、帐表相符。

街道、镇、乡经管站对村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一般每年突击盘查不少于2次。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票据必须落实专人保管,设立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和规范使用手续。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必须使用区指定的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原则上各村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

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负责收款收据的领购登记、以旧换新、存根核对销号、归档等工作,并定期实施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收款收据要求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

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村干部不得擅自出借村集体资金或利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办理商业保险。

确需出借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资金出借,必须规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协议),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

未按规定擅自出借集体资金的,应立即追回。

如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如二人以上讨论决定的,由决定人共同承担。

第三十三条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

若村财务负责人需预领资金,自身不能审批,由董事会(社管会)其他成员审批。

预领资金一般在公务处理完毕后三天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

领取公款长期不清,超过六个月的,视情况可作挪用公款论处。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抵押;

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

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

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帐内核算,出纳人员要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应收应付单位名称、应收应付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

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的,应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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