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安全加高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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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200
Ⅱ
重要的城市
150~50
200~100
Ⅲ
中等城市
50~20
100~50
Ⅳ
一般城镇
≤20
2、《堤防工程技术规范》(SL51--93)
该规范由水利部于1993年4月10日发布。
《堤防工程技术规范》(SL51--93)对城市的堤防级别、防洪标准及安全加高的规定见表2。
表2
城市堤防工程级别及安全加高
项
目
堤
防
级
别
1
2
3
4
城镇重要程度
特别重要城市
重要城市
城市非农业人口(万人)
≥100
50~30
30~20
安全加高(m)
1.0
0.8
0.7
0.6
该规范的5.2.1和5.2.2条对堤顶高程作了如下规定:
“5.2.1堤顶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堤顶超高确定:
堤顶超高按(5.2.1)确定
Y=R+e+A
5.2.1
式中
Y——堤顶超高(m)
R——设计波浪爬高(m)
e——设计风壅水面高(m)
A——安全加高(m)
”
“5.2.2当土堤临水面设有稳定、坚固的防浪墙顶,高程可视为设计堤顶高程。
但堤身顶高程应高出设计水位0.5m以上。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该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1998年10月8日联合发布。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对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的规定见表3。
表3
堤防工程的级别及安全加高值
防洪标准
(重现期·
<
100且≥50
50且≥30
30且≥20
20且≥10
堤防工程的级别
5
安
全
加高值
(m)
不允许越浪的堤防工程
0.5
允许越浪的堤防工程
0.4
0.3
规范第6.3.1、6.3.3条对堤顶高程作了说明:
“6.3.1堤顶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或设计高潮位加堤顶超高确定。
堤顶超高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1、2级堤防的堤顶超高值不应小于2.0m。
Y=R+e+A
“6.3.3当土堤临水侧堤肩设有稳定、坚固的防浪墙时,防浪墙顶高程计算应与第6.3.1条堤顶高程计算相同,但土堤顶面高程应高出设计静水位0.5m以上。
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
该规范由建设部和水利部于1993年2月8日联合发布。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对城市等别、防洪标准、堤防工程级别及安全超高的规定见表4。
表4
城市等别、防洪标准、堤防工程级别
城市等别
重要程度
人口
(万人)
堤防
级别
安全超高
江洪、海潮
山洪
泥石流
一
特别重要城
市
>
100
二
主要城市
三
20~10
四
小城市
10~5
20
该规范的5.1.4、5.1.5条对堤顶和防浪墙顶高高程作出了如下规定:
“5.1.4堤顶和防浪墙顶标高按下式确定
Z=ZP+he+Δ=ZP+ΔH
Z——堤顶或防浪墙顶标高(m);
ZP——设计洪(潮)水位(m);
he——波浪爬高(m);
Δ——安全超高(m);
ΔH——设计洪(潮)水位以上超高(m)。
“5.1.5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堤顶标高应不低于设计洪(潮)水位加0.5m。
经比较上述各项规范,可以看出: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堤防工程技术规范》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主要区别在于:
(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分别规定了不允许越浪和允许越浪堤防的安全加高值。
允许越浪堤防的安全加高值可适当降低;
(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特别规定了1、2级堤防堤顶超高不应小于2.0m。
以上规程规范中,由于《防洪标准》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属国家标准,发布时间又相对较晚。
因此,城市防洪堤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议按这两个规范的规定执行。
各项规范分别有安全超高或安全加高的不同说法,建议统一采用“安全加高”。
三、**省部分城市堤防工程情况调查
**省各地的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已全面展开,防洪规划已基本完成,部分城市已做好防洪工程的设计工作。
经对部分城市防洪工程规划和设计的调查,列出调查情况见表5。
表5
城市防洪堤工程规划、设计调查表
城市
名称
(重限期年)
堤防
级别
洪水位高出地面高度(m)
堤顶
宽度
堤防高度
(含防浪
墙)(m)
防浪墙
高
度
波浪
爬高
安全
加高
超高
备注
**
50
6
8
2.0
规划
3-4
4-5
0.9
1.4
可研
3.5
初设
5-6
0.2
2.5-5.5
3-6
0.5-1.0
7
0.43
1.13
1.1
设计
从调查资料看,所调查的城市基本为中等城市,防洪标准除**市为100年一遇外,其它均为50年一遇。
但堤防工程级别差别很大,如:
**和**为2级堤防,**为4级堤防,其它城市为3级堤防;
堤防超高的差别也较大,最高的达2.0m(**),最低的仅为0.2m(**)。
存在同一种标准,不同级别;
同一级别,不同安全加高,甚至高一级别堤防安全加高低于低一级别堤防安全加高的现象,没有统一的说法和合理的确定方法。
这对规划、设计和审查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表中出现的情况,据分析,其主要原因:
一是各设计单位所选用的规范不一致;
二是对规范中规定的上下限取法不一;
三是对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因素考虑不一。
因此,如何按照所确定的防洪标准,来确定城市防洪堤的级别和安全加高,以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已显得十分必要。
从表5中可以看出:
(1)堤防超高值与堤防高度及挡水的水头有一定的关系。
堤防高度及洪水位高出堤后地面高度越大,堤防超高也越大,反之较小。
如****市****江设计洪水位高出城市地面6m,堤防高度达8m,堤顶超高取2m;
****市河道洪水位高出地面高程3~4m,堤高4~5m,堤防超高1.4m。
而****市属平原河河网地区,河网设计洪水位仅高出城市地面高程0.3m,堤防高度仅0.5m,堤防超高0.2m;
****市设计洪水位高出地面高程0~0.5m,堤防高度1.0m,堤防超高0.5~1.0m。
(2)堤防超高与堤防断面尺寸大小有关。
堤防断面尺寸大的堤防安全超高相对较小,如****堤防高度达5~6m,洪水位高出地面高程4~5m,但其堤防采用路堤结合的断面型式,一般堤顶宽度都在7m以上,因此堤防超高为1.1m,比****等城市低。
(3)堤防超高与洪水位变幅有关。
如****市因处平原河网地区,河网最高洪水位100年一遇为5.29m,50年一遇为5.16m,两者相差仅0.13m,变幅较小,因此其堤防超高较小。
(4)堤防超高与近远期工程结合程度有关。
如****市城市防洪规划近期堤防工程达20年一遇防洪标准,远期通过上游兴建流域性防洪控制工程(水库),下游河道疏浚等工程措施达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其堤顶高程依据下列三种情况的大者选定:
1、规划近期20年一遇洪水位+1m超高;
2、规划远期50年一遇洪水位+0.7m安全超高;
3、规划百年一遇洪水位。
这样选取,既保障了该城市一定标准的防洪安全,又考虑了城市所处的特殊位置适当降低了堤防高度。
三、关于城市堤防堤顶超高的建议
(一)堤防工程级别
按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意见并参考水利部规划总院、中国国际咨询公司在评估和审查****江干堤加固工程项目时的意见,建议省内的县级城市防洪标准一般采用50年一遇,地市级城市防洪标准一般采用100年一遇。
建议****省的一般县城以上城市(除****、****外)防洪堤工程定为3级建筑物。
(二)堤顶超高
堤顶超高由风浪爬高、风壅水面高度及安全加高值三者组成(见图)。
城市堤防堤顶超高Y的计算应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第6.3.1条执行,即堤顶超高应按下式计算
Y=R+e+A
A——安全加高(m)
(三)安全加高
《堤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