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制度29095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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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来施工单位是指在施工、安装、维修等承发包业务中的承包方。
4、各单位是指本制度适用范围中所含部门、单位。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
第五条根据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个级别。
第六条特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已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输送管道、储罐、容器、设备内部等密闭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部位的动火作业。
第七条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特级动火部位以外易燃易爆、粉尘等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主要包括已投入使用的油库、罐区、汽车火车发油区、阀站、加油站、拖轮机舱、粮食等可燃物品储运场所等。
第八条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其他动火作业。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单位是辖区内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管理细则,明确动火作业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需要动火设备、设施的所属单位,作为动火单位,对动火作业(非承发包业务)安全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要明确动火项目负责人(队室长以上管理人员)、动火监护人、动火分析人及动火执行人等责任人,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控制,达到规范动火,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安装、维修等承发包业务中的发包方,作为动火单位,要明确发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队室长以上管理人员),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承担相应的主管责任。
外来施工单位,作为承发包业务中的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的业务委托,承担动火作业主体责任,要明确承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动火监护人、动火分析人及动火执行人等责任人,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控制,达到规范动火,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装卸供方作为动火单位,对动火作业安全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动火项目负责人、发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分析人及动火执行人职责见附件1。
第十四条保卫处是公司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适用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审批、监督检查和对违章动火现象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及动火作业审批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样式见附件2),不同级别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单位组织办理(办理人员应掌握动火现场基本情况和动火安全措施落实状况),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使用管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十七条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公司所属部门、单位和装卸供方,要制定动火作业实施方案,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加盖公章),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消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复审,由消防主管部门报总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
外来施工单位,承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组织制定动火作业实施方案,发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加盖公章)连同动火作业实施方案经发包方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消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复审,由消防主管部门报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公司所属部门、单位和装卸供方,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加盖公章)经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初审后,报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外来施工单位,由发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加盖公章)经发包方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初审后,报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第十八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消防设施改造及拆除影响到原消防设计的工程等,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方可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对项目初次施工时,满足以下要求后,方可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1、按照公司承发包业务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会签、审批。
2、发包方审查承包方资质和作业方案合格后,出具同意施工的证明。
见附件4。
3、签订动火安全管理协议,并交纳安全抵押金。
第二十条拖轮、趸船上的动火作业时,动火单位应向海事部门报备后,方可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需要破土施工的动火作业,须提供公司工程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施工的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第五章动火作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相符的不动火;
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第二十三条在危险性较大区域内的动火:
凡可动可不动的,一律不动;
凡能移动或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第二十四条节假日和夜间一般不安排特级、一级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实施一、二级动火必须满足相应的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实施特级动火除满足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的特殊要求,动火作业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见附件5。
第二十六条实施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见附件6。
第二十七条特级动火作业审批前,消防主管部门领导应到现场确认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必要时聘请专家组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
一级动火作业审批前,消防主管部门主管应到现场确认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签发前消防监督员要详细了解动火点情况,并及时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每次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和外来施工单位必须确认动火作业现场符合动火作业许可证和消防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可能影响相邻单位安全的,动火单位应事先告知相邻单位。
第三十条实施特级动火作业或动火作业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消防主管部门应将动火实施方案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日照港公安消防机构报备。
第三十一条长期在同一区域内从事二级动火作业的,可将动火区域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为固定动火区域,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固定动火区域负责人;
2、固定动火区域具体位置;
3、固定动火区域采取的安全措施;
4、动火执行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安监局或质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消防主管部门每年对固定动火区域评审一次,评审不合格的取消固定动火区域资格。
在固定动火区域进行特级、一级动火作业或其他单位动火作业时,每次必须按程序进行动火作业审批。
第三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每次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主管部门按照《公司消防管理规定》、《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等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1、无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的;
2、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和使用要求的;
3、未严格履行相关人员职责的;
4、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要求的;
5、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管理体系《受控文件现行有效版本清单》内编号为QW/LSGS-ZYZD-08-064-2015(版本号:
A/1)。
附件:
1.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2.动火作业许可证
3.动火作业许可证使用要求
4.证明
5.动火作业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附件1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或承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实施方案,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负责指定或安排动火监护人;
(三)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作业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作业要求;
(四)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发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
(一)协调动火作业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二)对承包方单位、人员资质的符合性进行审查、确认;
(二)对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管理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三)要经常到现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有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动火执行人
(一)参与动火作业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权拒绝动火;
(三)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四)应逐项确认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六)应具备相关动火资质,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和相关动火资质证件。
四、动火监护人
(一)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汇报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监火时应佩带明显标识,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确需要离开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动火;
(三)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当发现动火执行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对动火执行人不执行规定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五、动火分析人
(一)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区域的要求,安排专人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二)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附件3
动火作业许可证使用要求
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要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不得出现空项,动火时间由消防主管部门填写。
二、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动火项目负责人应安排人员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动火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三、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处动火点使用。
动火前,由动火执行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四、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代签;
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不需要填写的用“/”代替。
五、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现场)、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六、若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存在多个动火执行人,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指定其中一名动火执行人代为保管。
七、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每次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超过有效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附件4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
一、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一)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地点周围15米以内的可燃物。
高空作业时,应将地面上可能造成火灾危险的一切可燃物搬移到安全地点或者采取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