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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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和领域,由各村(社区)、场、各部门及其分管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地进行排查化解各类矛盾。

(三)调解优先、公正高效。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事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

相关调解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

(四)优势互补,联动联调。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在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各司其职、有机衔接、联动联调的工作合力,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快速高效化解。

(五)立足预防、抓早抓小。

加大源头治理力度,采取各种便民利民的方式和措施,深入细致开展工作,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

三、组织体系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全面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司法所为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合理设置调解组织,多层面搭建机制平台,覆盖全镇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

一是建立镇人民调解中心。

1、组织架构。

建立镇人民调解中心【以下简称“镇调解中心”】。

“镇(街)调解中心”由我镇分管政法、维稳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司法所所长任常务副主任,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派出所、信访办负责人任副主任,党政办、纪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经济促进局、社会事务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会、团委、妇联、“三资”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法庭、国土资源所、工商所、中心小学、交警中队负责人为成员。

“镇调解中心”与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合署办公。

“镇调解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镇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长兼任。

2、工作职能。

“镇调解中心”统一协调本辖区各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进行调解工作,统一指挥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工作。

具体包括:

(1)接受上级矛盾纠纷调处机构的协调和指挥,督办、督查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2)受理和调处辖区内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并做好登记和归档;

(3)协调、指挥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调解组织或者联合社会组织具备调解能力的人员,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流指派和调处,并落实具体办理或调处的人员,做好涉案单位的协调工作;

(4)向矛盾纠纷当事人答复纠纷调处办理的进展情况和调处结果;

(5)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行检查和专职调解员培训,制定辖区社会矛盾调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6)定期汇总、统计、分析辖区内矛盾纠纷受理和调处情况,向镇党委、政府报告辖区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及调处情况;

(7)及时向上级矛盾纠纷调处机构汇报本辖区内调处不了的、依据法律规定应予解决的矛盾纠纷,并与上级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区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联合调处。

二是建立村(居)、场人民调解工作站。

在村(居)、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村(居)、场人民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村级工作站”),并与村(居)、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合署办公。

2、工作职能:

(1)接受“镇调解中心”的协调和指挥,负责开展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排查活动,以村(居)、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调处本村(居)、场各类民间纠纷;

(2)针对本地实际情况,根据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纠纷隐患,防止纠纷的发生;

(3)及时向“镇调解中心”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各种统计报表资料,及时反映村(居)、场民意见、建议和诉求,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疑难纠纷;

(4)在辖区内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教育,教育村(居)、场民遵纪守法,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社会公德,提高道德水平。

三是建立专业调委会(调解室)

1、专业调委会:

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行业成员之间以及行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优势。

2、专业调解室: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法庭、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设立司法调解室,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联动。

专业调解室由“镇调解中心”办公室统一协调、指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司法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四是建立特约调解员协会

我镇成立特约调解员协会,聘任一些具备法律知识、文化知识,具备调解能力、乐于参与调解工作,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威望的当地籍人员,吸收为特约调解员,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在职和退休的法律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德高望重的乡贤等,充实调解队伍。

特约调解员配合区、镇、村(居)、场三级矛盾纠纷调解平台工作,通过借助特约调解员在镇(街)、村(居)、场中的影响力,运用乡音、乡情等多种形式发挥“和事佬”的重要作用,促进政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力量的相互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格局。

四、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

实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

村民小组实行每旬排查,村(居)、场实行每半月排查,所发现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镇调解中心”。

“镇调解中心”每月20日前进行一次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排查分析。

在社会敏感期或特殊时期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排查,准确上报矛盾纠纷排查结果。

(二)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制度。

要加强纠纷信息预警防范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收集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苗头的信息,尤其是要加强镇的信息员队伍建设。

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以管辖地域或者管理单位为对象,建立基础网格单元、责任网格单元、独立网格单元,分别聘请矛盾纠纷信息员。

基础网络单元细化至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等,每个基础网格单元确定一名矛盾纠纷信息员;

以村(居)、场为对象划分责任网格单元,每个责任网格单元由村(居)主任担任责任人,并由“镇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分别挂钩负责;

将企业、市场、车站、商业网点、工地等对象划分为独立网格单元,并为每个独立网格单元配备一名矛盾纠纷信息员。

矛盾纠纷信息员要口才好、有威望、有责任心,做到纵向贯通、横向互联、反馈迅速。

矛盾纠纷信息员发现纠纷后报告所在“村级工作站”,由“村级工作站”视情况报送“镇调解中心”。

突发事件、重大纠纷隐患一旦发现必须立即报告“镇调解中心”。

(三)重大矛盾纠纷快报制度。

畅通重大矛盾纠纷快报渠道,发现有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所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以及其它重大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镇(街)调解中心”报告,“镇调解中心”视情况向镇领导专报。

(四)矛盾纠纷大调解定期工作会议制度。

“镇调解中心”每季度末要分别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例会。

主要通报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会商重大疑难案件解决办法以及安排下一步工作。

(五)培训制度。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基层调解员进行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期调解员培训班。

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方法和技巧,增强专职调解员的法律素质,提高调解业务能力。

法庭负责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工作。

(六)重大事项相互通报制度。

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每季度将民事案件类型、件数,治安纠纷情况、民间纠纷情况以季报分析形式报“镇调解中心”;

“镇调解中心”综合通报给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调解成员、单位参与调解。

同时,“镇调解中心”要将辖区发生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时与法庭、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派出所相互沟通,便于各方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发展变化,采取措施共同搞好预防。

(七)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衔接机制。

把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行政调解的专业作用和司法调解的权威作用结合起来,“三调联动,多调对接”,积极推动信息联通、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法庭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坚持能动司法,强化“诉调对接”,积极探索在诉前、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全面开展调解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切实把调解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努力用和谐的司法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刑事和解案件的和解条件、范围和程序,对适用调解的刑事案件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

法庭和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司法调解室,对于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告知和委托调解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及时调解纠纷,促进纠纷和解,降低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成本。

各行政部门要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并积极主动与人民调解配合联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

各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专业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对接,引导当事人通过专业调解化解矛盾,努力形成专业调解、行政调解优势互补的局面。

(八)建立和完善调解效力机制。

调解组织和专业调解室调解的矛盾纠纷,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应如实记录调解过程,达成协议的要出具调解协议书并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以确保调解文书合法、有效。

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要尊重社会主义道德。

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

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矛盾纠纷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村(社区)、场、部门单位应本着“案结事了”、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实行首接负责制。

由首接人负责分流、调处或跟踪矛盾纠纷的调解,随时了解动态,稳控双方当事人,不得互相推诿,防止矛盾激化。

首接人不能调处的矛盾纠纷,由首接人所在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及时出具《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由当事人签字后移交到上级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调处。

(十)联动调解制度。

对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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