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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势条件

建筑选址时,还要充分考虑和利用自然地形、地势条件。

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

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三)主导风向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一)合理布置建筑

应根据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地形、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之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以消除或减少建筑物之间及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和火灾危害。

(二)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规模较大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储存区)、生产辅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

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的工厂和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建筑物起火后,其内部的火势在热对流和热辐射作用下迅速扩大,在建筑物外部则会因强烈的热辐射作用对周围建筑物构成威胁。

火场辐射热的强度取决于火灾规模的大小、持续时间的长短,以及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及风速、风向等因素。

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可防止火灾在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条件,减少失火建筑对相邻建筑及其使用者造成强烈的辐射和烟气影响。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但在实际工程中不可能都一一考虑。

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并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一)防止火灾蔓延

根据火灾发生后产生的辐射热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一般不考虑飞火、风速等因素。

火灾实例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6~10m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

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

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所以防火间距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防火间距还应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和扑救场地的需要。

建筑物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车不同,操作场地也就不同。

对低层建筑,使用普通消防车即可;

而对高层建筑,则还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

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三)节约土地资源

确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既要综合考虑防止火灾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节约用地的因素。

如果设定的防火间距过大,就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二、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在执行表2-4-1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2.2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2-4-1的规定减少25%(见图2-4-1)。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的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以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

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

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1的规定。

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2的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2.乙、丙、丁、戌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3的规定。

在执行表2-4-3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

丁、戊类不应小于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2-4-2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4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

髙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示意如图2-4-2所示。

在执行表2-4-4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检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如图2-4-3所示。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如图2-4-4所示。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

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如图2-4-5所示。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当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以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补救: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第三节建筑平面布置

一座建筑在建设时,除了要考虑城市的规划和在城市中的设置位置外,单体建筑内,除了考虑满足功能需求的划分外,还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性质、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快捷疏散和火灾扑救等因素,对建筑物内部空间进行合理布置,以防止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蔓延扩大,确保火灾时的人员生命安全,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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