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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仁怀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13年5月24日

仁怀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印发

附件:

一、请假的类别与期限

(一)事假:

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病情确定。

(三)公假: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可凭相关依据请公假。

(四)婚假:

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申请婚假。

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3天(含节假日),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3天(含节假日)。

(五)产假:

女教职工持准生证分娩,可请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晚婚晚育又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

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

晚育的可给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计划内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探亲假:

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假期进行。

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条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

或者与父母亲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

享受探亲假的对象:

仅限配偶和父母。

按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险字12号文件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探亲假期:

①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次。

②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亲,原则每年享受一次。

③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享受一次。

(七)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以请丧假。

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5天的丧假。

若在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八)绝育假:

女教职工施行绝育手术给假3周;

男教职工施行绝育手术给假2周。

超生绝育者不给假。

二、请假程序与批准权限

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次日到准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后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并与学校做好工作交接后方能离岗,否则视为旷工。

(一)病假

1、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学校教职工请病假在15日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小学在乡镇(街道)小学)按规定审批;

在16日至30日内的,经学校确认后,报市教科局监督检查股审查签署意见后,到人事股办理请假受理通知;

在31日至60日内的,经学校确认后,报市教科局监督检查股审核,局纪委审批后,到人事股办理请假受理通知;

61日以上的,经学校确认后,报市教科局监督检查股审查、局纪委审核,经局长办审批后,到人事股办理请假受理通知。

2、具体要求

请假时间在16天以上的,应由学校行政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

请假人凭疾病证明书、医院住院通知和住院号同时加盖住院部(医教部)公章(门诊通知无效)到学校领取《仁怀市学校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由本人填写请假事由(特殊情况可由请假人家属代写)按以上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二)事假

学校教职工请事假15天以内的,按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办理;

在16天以上的,需由本人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仁怀市学校教职工请假受理审批表》,按本款第

(一)条病假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三)产假

1.非晚婚晚育产假

由教职工本人持结婚证、准生证原(复印)件,在产前15天左右到学校领取并填写《仁怀市学校教职工请假受理审批表》,由市直各学校、乡镇(街道)小学按政策审批。

2.晚婚晚育产假

由教职工本人持结婚证、准生证原(复印)件,在产前15天左右到学校领取并填写《仁怀市学校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学校确认后,报市教科局监督检查股审核签署意见,到人事股办理请假受理通知。

(四)婚假、探亲假、丧假、绝育假

按规定期限由市直各学校、乡镇(街道)小学依据政策审批。

(五)学校领导请假

市直各学校、乡镇(街道)小学副校长请事假、病假一周以内由各学校校长审批,一周以上报市教科局纪委书记审批,交人事股备案;

市直各学校、乡镇(街道)小学校长请事假、病假两天以内由局纪委书记审批,两天以上报局长审批。

(六)公假

校长因公事外出离开仁怀市境内,或副科级以上领导因公事外出离开贵州省境内的,出发前须报告市教科局主要领导。

(七)续假

教职工需续请事假、病假的,按以上本条第

(一)条办理审批手续。

病假必须提供所住医院病理鉴定和主治医师住院意见。

三、销假

(一)请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回单位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持所在学校签署的回校上岗证明按原请假审批权限逐级销假。

销病假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单(个人支付)”等医疗费用支付凭证和单位财务的扣款凭证。

(二)凡请假未及时销假的,学校负责督促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四、请假期间的有关工资待遇

(一)事假的待遇

教职工请事假15天以内(不含15天)的,待遇发放的标准按市直学校、乡镇(街道)小学相关规定确定。

累计超过15天不足一月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和奖励性)、高级人才津贴按70%计发;

超过一月(含一月)的,不再享受所有津补贴(含高级人才津贴)和绩效工资(含基础性和奖励性),同时扣发其基本工资,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日工资。

(二)病假的待遇

1、职工病假2月以内的,扣发待遇的标准由市直学校、乡镇(街道)小学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2、超过2个月(不含2月)至6个月(含6个月)的,不再享受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工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再享受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工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⑶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⑷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请病假被扣发工资后,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从福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三)婚假、产假、公假、绝育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四)丧假及奔丧路程假工资及福利照发,但途中差旅费自理。

(五)探亲假待遇:

教职工探望父母、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三项之和;

行政人员的基本工资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

五、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领导批准自行请人顶岗的,以旷工论处。

(二)凡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请假手续的,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办理销假或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四)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五)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

学校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离岗超过十天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纪律责任。

(六)教职工自称有病但不能提供依据连续三天不上班或一月内累计七天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七)每学期结束后,各市直学校、乡镇(街道)小学应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报《仁怀市教科系统教职工请假情况登记表》,并公示,作为核查教职工在岗情况和各种考核定格的依据。

如在填报中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人员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六、各类假期的年度考核要求

(一)连续旷工3天(含3天)或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5天)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七、其他

(一)已婚女职工在请假期内,必须按规定参加妇检。

(二)本制度若与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八、本制度从2013年6月1日起执行,原《仁怀市中小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仁教字[2007]189号)同时废止。

一、仁怀市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

二、仁怀市学校教职工请(销)假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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