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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四、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经营活动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五、法律关系

定义:

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而形成的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手段的。

主体:

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自然人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

16到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到18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4)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客体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内容:

权利和义务

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狭义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可分为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犯罪行为;

或有效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构成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抛弃动产),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能生效,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3、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由表意人承担。

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有效要件:

口头或书面。

法律规定用特殊的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无效民事行为:

特征(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除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或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民事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7)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3)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延缓条件(附生效条件、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解除条件(附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成立或期限到来时该行为即生效或解除。

七、代理

代理是行为人为他人利益,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他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意思表示;

5、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2、表见代理的目的:

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

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八、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但,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请求权而不是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年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

4年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1)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中止事由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2)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P30)

(1)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2)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如果义务人履行了债务的,则履行有效,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九、物权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对世权、支配权、排他权、法定权、优先权)

支配方式有: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债权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请求权、对人权,是一种动态财产关系<

给付行为>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不当得复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财产和事物,使他人受益。

侵权行为:

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行为。

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类。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定构成要件是是: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他人法定权利的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一般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另外还有公平责任原则,并由对直接侵权人或物有管理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物权反映经济生活中物质资料的归属问题,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债权反映经济生活中物质资料的流转问题,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含义: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在中国境内建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后备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特征

1、投资主体单一性;

2、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

3、企业资格和业主人格的重合性;

4、业主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无限性。

三、优缺点

优点:

1、设立容易;

2、经营效率高;

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增加就业。

缺点:

1、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于投资者个人;

2、投资风险较大;

3、经营规模受限。

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

(1)相同点:

两者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投资人都承担责任,都可以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条件等。

(2)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和《个人独资企业法》)

2、设立条件不同。

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数不得多于8人

3.人体工商户可以以一户为单位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提出。

4、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时可以以个人或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并根据申报情况承担民事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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